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106投金職土字第126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投金職土字第126號(南投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賢字第10495號)清償借款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劉興源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10月24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 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10月24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 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投金職字第126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10495號 財產所有人:劉興源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南投縣│埔里鎮 │忠義 │ │707 │空│91.48 │10分之1 │11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劉興源 │ ├─┼───┼────┬───┬───┬──────┬─┬─────┬──────┬────────┤ │2│南投縣│埔里鎮 │忠義 │ │715 │空│104.96 │10分之1 │13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劉興源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查封筆錄載:地政人員指稱,該兩筆土地均為計畫道路用地,707地號土地上有鐵架造鐵皮 │ │ │及石板石綿瓦頂之建物,部分有空地,715地號土地上有鐵架造石綿瓦頂之棚架,上有置放雜物,│ │ │部分空地。債權人之代理人所稱:土地上之建物及雜物均為共有人所有及使用,僅就債務人所有土地 │ │ │之應有部分執行。 │ │ │二、本件拍賣之2筆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 │ │係合併拍賣,如有共有人優先承買,拍定人仍須就其餘部分應買。 │ │ │三、本件拍賣標的707、715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未一併估價拍賣,拍定後地│ │ │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 │ │四、本件拍賣標的707及71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 │ │:「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徵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 │ │建築,不在此限。」之限制。本件拍賣標的707、715地號均無三七五租約。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拾肆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 │ └────┴────────────────────────────────────────────┘ ~T64X4L25; __ 函稿代碼:3-24 組別: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