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106桃清算四字第1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桃清算四字第1號(法院案 號: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清算事件,債務人劉建 宏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8條、第118條、第 122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10月18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 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 路四段300號10樓(投標地點)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10月18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 開標室(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得標人於交付全部價金後,所有權人將依所有交付日標的 物之現況交付於得標人。有關標的物之利益及風險,自尾 款收訖日起亦均由得標人承受負擔。 九、拍賣之標的物自決標日起,因法令或都市計劃變更等因素 ,以致無法建築使用時,得標人不得提出異議及要求任何 補償。 十、拍賣公告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簿之記載為準,投標人 應於投標前自行赴現場查勘,並洽地政主管機關查閱有關 資料,如實測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簿所載不同時,不得因 此變更買賣金額或請求賠償。附表地建號標示內容,以實 際地政機關所提供之謄本登載為主,亦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注意。 十一、本公司對於拍賣公告保留於標售日前有增刪之權利,最終 拍賣公告明細以拍賣現場公告為準,歡迎投標人隨時來電 查詢。 ★十二、本件拍定後,除土地增值稅外,所有稅款由買受人負擔 (含移轉登記完成之日前之房屋稅、地價稅等),拍定人並 按得標日當期之房屋課稅現值 (契稅)等稅,由得標人自 行申報繳納,並由本公司配合買受人辦理移轉過戶事宜, 法院僅核發塗銷查封及塗銷清算註記事項之文書,請買受 人自行查明注意。 十三、本公司不提供出售不動產之發票。買受人如須取得支付價 額之相關證明者,得於簽約後以匯款方式支付各期價款, 匯款單即可作為支付證明;或以本公司所收受支付價金之 票據影本上核章並註明收訖字樣及日期,亦可作為價款證 明。 十四、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五)投開標當日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 另擇期拍賣。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桃清算字第1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 財產所有人:劉建宏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中壢區 │後寮 │ │243 │建│122 │3分之1 │3,96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5666│桃園市中壢區後│三層樓│一層 : 64.35 │ │ 3分之1 │520,000元 │ │ │ │寮段243地號 │鋼筋混│二層 : 77.72 │ │ │ │ │ │ │--------------│凝土造│三層 : 77.72 │ │ │ │ │ │ │桃園市中壢區福│(住家 │騎樓 : 13.37 │ │ │ │ │ │ │州路215號 │用) │地下層: 27.24 │ │ │ │ │ │ │ │ │合 計:260.4 │ │ │ │ │ ├──┼───────┴───┴───────────┴─────┴────┴─────────┤ │ │備考│ │ ├─┼──┼───────┬───┬───────────┬─────┬────┬─────────┤ │2│9477│桃園縣中壢市後│磚造 │一層:11.88 │ │ 全部 │60,000元 │ │ │ │寮段243地號 │ │合計:11.88 │ │ │ │ │ │ │--------------│ │ │ │ │ │ │ │ │桃園市壢區福州│ │ │ │ │ │ │ │ │街215號 │ │ │ │ │ │ │ ├──┼───────┴───┴───────────┴─────┴────┴─────────┤ │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標的因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依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1月4日訊問筆錄所│ │ │載所載:聲請人陳稱本件標的係由其父親及哥哥全家人居住使用,該建物且無增建加蓋、無地震及漏│ │ │水、非意外死亡之情形。 │ │ │二、嗣債權人代理人函覆本公司9477建號建物係聲請人將一樓後方之廚房即增建外推至部分後庭│ │ │院,使用該增建外推之廚房多年,已成為生活習慣之一部分,是故本件增建建物係與主建物合併使用│ │ │。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買受人不得執上開事由與現況不符而主張增減價│ │ │金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佰伍拾肆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玖拾壹萬元。 │ │ │四、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均應由相關當│ │ │事人另行循相關程序主張權益,不得向法院及本公司為任何請求或主張,法院及本公司不負代為協商│ │ │之責。 │ │ │五、本件9477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買受人無法辦理該增建物之所有權登記,且需│ │ │負擔被拆除之風險,買受人不得執此理由或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請求撤拍,請應買人注意。│ │ │六、本件拍定後,需由買受人與清算聲請人即債務人自行協議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等相關事宜,買受人│ │ │並不得執上開事由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 │ │七、拍賣公告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簿之記載為準,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赴現場查勘,並洽地政│ │ │主管機關查閱有關資料,如實測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簿所載不同時,不得因此變更買賣金額或請求賠│ │ │償。附表地建號標示內容,以實 │ │ │際地政機關所提供之謄本登載為主,亦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 │ │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