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106中金職木字第319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中金職木字第319號(臺中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果字第19316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黃玟璋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10月31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
      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
      台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10月31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
      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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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中金職字第319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19316號 財產所有人:黃玟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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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龍井區  │龍田  │      │1442-7      │無│153       │全部        │4,630,000元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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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市│龍井區  │龍田  │      │1442        │無│40        │40分之2     │40,000元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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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臺中市│龍井區  │龍田  │      │1442-13     │無│268       │657分之30   │120,000元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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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臺中市│龍井區  │龍田  │      │1442-15     │無│276       │657分之30   │230,000元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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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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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4 │臺中市龍井區龍│住家用│1層       : 80.13    │陽台5.13平│  全部  │1,220,000元       │
│  │    │田段1442-7地號│、加強│2層       : 79.23    │方公尺、雨│        │                  │
│  │    │--------------│磚造、│屋頂突出物:  8.28    │遮1.49平方│        │                  │
│  │    │臺中市龍井區龍│2層樓 │合      計:167.64    │公尺      │        │                  │
│  │    │北路280巷8號  │房    │                      │          │        │                  │
│  ├──┼───────┴───┴───────────┴─────┴────┴─────────┤
│  │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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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12│臺中市龍井區龍│加強磚│1層 : 34.76          │          │  全部  │860,000元         │
│  │    │田段1442-7地號│造、2 │2層 : 33.27          │          │        │                  │
│  │    │--------------│層樓房│3層 : 89.33          │          │        │                  │
│  │    │臺中市龍井區龍│      │合計:157.36          │          │        │                  │
│  │    │北路280巷8號  │      │                      │          │        │                  │
│  ├──┼───────┴───┴───────────┴─────┴────┴─────────┤
│  │備考│本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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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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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一、本件執行履勘時現況土地編號2、3、4均係作為道路使用,編號1土地則為本案拍賣建物之坐│
│        │落基地;建物現為空屋,二、三樓部分有壁癌。                                              │
│        │二、拍賣土地使用分區除土地編號3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外,均屬第四種住宅區。                │
│        │三、本件拍定後除執行建物暨其坐落基地依現況點交外,其餘部分均不點交,且因土地編號2、3、│
│        │4均係充作交通道路使用,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
│        │四、建物編號2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
│        │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柒佰壹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壹拾參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