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106板金職七字第229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板金職七字第229號(新北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司執梅字第7083號)清償票款強制 執行事件,債務人連家祥、連家欣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10月25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 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 路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10月25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 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板金職字第229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7083號 財產所有人:連家欣、連家祥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中和區 │景新 │ │683 │空│10.58 │10分之1 │26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2│新北市│中和區 │景新 │ │684 │空│135.76 │10分之1 │3,27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3│新北市│中和區 │景新 │ │684 │空│135.76 │10分之1 │3,27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4│新北市│中和區 │景新 │ │683 │空│10.58 │10分之1 │26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002│新北市中和區景│5層樓 │1層 :88.96 │平台14.08 │ 2分之1 │580,000元 │ │ │ │新段684地號 │鋼筋混│合計:88.96 │ │ │ │ │ │ │--------------│凝土造│ │ │ │ │ │ │ │新北市中和區景│、住宅│ │ │ │ │ │ │ │新街467巷20弄1│、室內│ │ │ │ │ │ │ │48號 │停車位│ │ │ │ │ │ ├──┼───────┴───┴───────────┴─────┴────┴─────────┤ │ │備考│ │ ├─┼──┼───────┬───┬───────────┬─────┬────┬─────────┤ │2│1002│新北市中和區景│鋼筋混│第一層:88.96 │平台14.08 │ 2分之1 │580,000元 │ │ │ │新段684地號 │凝土造│合 計:88.96 │ │ │ │ │ │ │--------------│5層樓 │ │ │ │ │ │ │ │新北市中和區景│、住宅│ │ │ │ │ │ │ │新街467巷20弄1│、室內│ │ │ │ │ │ │ │48號 │停車位│ │ │ │ │ │ ├──┼───────┴───┴───────────┴─────┴────┴─────────┤ │ │備考│ │ ├─┼──┼───────┬───┬───────────┬─────┬────┬─────────┤ │3│2457│新北市中和區景│空白 │第一層未登記:40.09 │ │ 2分之1 │80,000元 │ │ │ │新段683、684地│ │合 計:40.09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新北市中和區景│ │ │ │ │ │ │ │ │新街467巷20弄1│ │ │ │ │ │ │ │ │48號 │ │ │ │ │ │ │ ├──┼───────┴───┴───────────┴─────┴────┴─────────┤ │ │備考│本件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 │ ├─┼──┼───────┬───┬───────────┬─────┬────┬─────────┤ │4│2457│新北市中和區景│ │第一層未登記:40.09 │ │ 2分之1 │80,000元 │ │ │ │新段683、684地│ │合 計:40.09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新北市中和區景│ │ │ │ │ │ │ │ │新街467巷20弄1│ │ │ │ │ │ │ │ │48號 │ │ │ │ │ │ │ ├──┼───────┴───┴───────────┴─────┴────┴─────────┤ │ │備考│本件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1•本件不動產查封時,據債務人之父親表示該屋係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本房屋並有增建部分。│ │ │嗣有第三人柳*丞提出公證租賃合約,該屋由債務人出租予柳韋丞,租期自106年3月31日至1│ │ │10年9月14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25,000元。本件因有租賃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 │ │2•增建部分係違建,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據新北市政府違章拆除大隊106年5│ │ │月22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063160623號函,本建物增建部分現為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 │ │分期處理,列管拆除,請應買人務必注意。 │ │ │3•本件建物據債務人表示本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 │ │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另據法院委請崇德不動產估價事務所出具之估價報告載│ │ │明經查詢台灣凶宅網,未查得有非自然死亡之資訊。債權人對上開事項則未陳報。有關強制執行法第│ │ │77項第1項第2款之調查事項,由於債權人及債務人各有不同考量,雙方願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 │ │真實,請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 │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異議。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8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佰參拾捌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陸拾捌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