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106板金職一字第227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板金職一字第227號(法院
      案號:106年司執濟字第55673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
      ,債務人詹文華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11月1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11月1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
      開標室(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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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板金職字第227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55673號 財產所有人:詹文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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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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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北市│土城區  │樂利  │      │1132        │建│3735.73   │50000分之294│3,560,000元     │
│  ├───┼────┴───┴───┴──────┴─┴─────┴──────┴────────┤
│  │備考  │內有部分法定空地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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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7│新北市土城區樂│鋼筋混│五層:71.72           │陽台9.07  │  全部  │590,000元         │
│  │    │利段1132地號  │凝土造│合計:71.72           │          │        │                  │
│  │    │--------------│5層樓 │                      │          │        │                  │
│  │    │新北市土城區學│      │                      │          │        │                  │
│  │    │府路1段256巷4 │      │                      │          │        │                  │
│  │    │弄17號5樓     │      │                      │          │        │                  │
│  ├──┼───────┴───┴───────────┴─────┴────┴─────────┤
│  │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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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75│新北市土城區樂│空白  │第五層頂層未登記部分:│          │  全部  │840,000元         │
│  │    │利段1132地號  │      │   48.72           │          │        │                  │
│  │    │--------------│      │合計:48.72           │          │        │                  │
│  │    │新北市土城區學│      │                      │          │        │                  │
│  │    │府路一段256巷4│      │                      │          │        │                  │
│  │    │弄17號五樓(未 │      │                      │          │        │                  │
│  │    │登記部分)     │      │                      │          │        │                  │
│  ├──┼───────┴───┴───────────┴─────┴────┴─────────┤
│  │備考│未登記建物查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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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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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一、民國105年8月18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其小叔詹○松在場稱房屋係向債務人承租,沒│
│        │有訂立租約,僅有口頭契約,租金每月8000元,押金20000元。另稱頂樓增建與5樓沒有相│
│        │通,有獨立出入口,係由債務人之兄詹○彬置放祖先牌位,沒有居住使用。承租人稱房屋沒有漏水,│
│        │另稱房屋「類似」海砂屋,不是輻射屋,沒有火災、地震受損,亦無非自然死亡情事,5樓沒有增建│
│        │。另法院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查詢,經該局函覆稱:「‧‧‧ 截至105年9月30日止,新北 │
│        │市海砂屋申請報備案件清冊中,尚無旨開建築物申請資料,故本案建築物是否為海砂屋,建請洽專業│
│        │機構人員辦理相關鑑定為宜。」等語,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復經法院106年6月30日履勘時│
│        │,債務人之子蕭○廷在場稱,5樓目前無人居住,係空屋,另頂樓增建部分,亦無人使用,無內梯相│
│        │通,有獨立出入口,另稱房屋無火災、地震受創,不知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非自然死亡之情事,│
│        │沒有漏水現象。本件拍定後點交。                                                          │
│        │二、另標的增建部分經新北市政府違章拆除大隊民國105年8月29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0530│
│        │78040號函業經違章建築定通知書認定在案,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拍定人應承擔拆除│
│        │之風險。上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
│        │三、據鑑價報告記載:「本所經查詢市政府、原子能委員會及現場外觀查詢,應無海砂屋、輻射屋、│
│        │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形,詢問四鄰屋內未聞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詳細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
│        │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等語,請應買人自行斟酌。                                          │
│        │四、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請應│
│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交易之特殊情形│
│        │(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其 │
│        │他情形),應買人於「應買前」應自行查明 (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 │
│        │所等詢問)。如有上述情形,並請向法院或本公司陳報,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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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佰玖拾玖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萬元。                                                            │
│        │四、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
│        │五、本件執行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亦請投標人先行│
│        │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                                                            │
│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
│        │、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七、本件標的如拍定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而│
│        │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
│        │八、本件若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法院或本公司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
│        │,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法院仍得於拍定後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
│        │異議。                                                                                  │
│        │九、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
│        │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        │十、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
│        │公告欄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