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發文字號:106桃金職七字第209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桃金職七字第209號(桃園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司執一字第19438號)拍賣抵押物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不動 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11月1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11月1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桃金職字第209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19438號 財產所有人: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蘆竹區 │錦明 │ │138 │建│1634.75 │10000分之556│30,480,000元 │ │ ├───┼────┴───┴───┴──────┴─┴─────┴──────┴────────┤ │ │備考 │ │ ├─┼───┼────┬───┬───┬──────┬─┬─────┬──────┬────────┤ │2│桃園市│蘆竹區 │錦明 │ │140 │建│236.76 │10000分之351│2,800,000元 │ │ ├───┼────┴───┴───┴──────┴─┴─────┴──────┴────────┤ │ │備考 │ │ ├─┼───┼────┬───┬───┬──────┬─┬─────┬──────┬────────┤ │3│桃園市│蘆竹區 │錦明 │ │140-1 │建│5.48 │10000分之351│8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95 │桃園市蘆竹區錦│18層鋼│十八層:142.90 │陽台:10.3│ 全部 │2,080,000元 │ │ │ │明段138地號 │筋混凝│合 計:142.9 │6 │ │ │ │ │ │--------------│土造,│ │ │ │ │ │ │ │桃園市蘆竹區南│辦公室│ │ │ │ │ │ │ │崁路一段83號十│ │ │ │ │ │ │ │ │八樓之2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75、176建號及增建部分之持分, │ ├─┼──┼───────┬───┬───────────┬─────┬────┬─────────┤ │2│213 │桃園市蘆竹區錦│18層鋼│十八層:142.90 │陽台:10.3│ 全部 │2,080,000元 │ │ │ │明段138地號 │筋混凝│合 計:142.9 │6 │ │ │ │ │ │--------------│土造,│ │ │ │ │ │ │ │桃園市蘆竹區南│辦公室│ │ │ │ │ │ │ │崁路一段83號十│ │ │ │ │ │ │ │ │八樓之4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75、176建號及增建部分之持分, │ ├─┼──┼───────┬───┬───────────┬─────┬────┬─────────┤ │3│229 │桃園市蘆竹區錦│18層鋼│十八層:163.59 │ │ 全部 │2,280,000元 │ │ │ │明段138地號 │筋混凝│合 計:163.59 │ │ │ │ │ │ │--------------│土造,│ │ │ │ │ │ │ │桃園市蘆竹區南│辦公室│ │ │ │ │ │ │ │崁路一段83號十│ │ │ │ │ │ │ │ │八樓之3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75、176建號及增建部分之持分, │ ├─┼──┼───────┬───┬───────────┬─────┬────┬─────────┤ │4│245 │桃園市蘆竹區錦│18層鋼│十八層:75.81 │陽台:25.4│ 全部 │1,360,000元 │ │ │ │明段138地號 │筋混凝│合 計:75.81 │0 │ │ │ │ │ │--------------│土造,│ │ │ │ │ │ │ │桃園市蘆竹區南│辦公室│ │ │ │ │ │ │ │崁路一段83號十│ │ │ │ │ │ │ │ │八樓之1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75、176建號及增建部分之持分, │ ├─┼──┼───────┬───┬───────────┬─────┬────┬─────────┤ │5│261 │桃園市蘆竹區錦│18層鋼│十八層:75.81 │陽台:25.4│ 全部 │1,360,000元 │ │ │ │明段138地號 │筋混凝│合 計:75.81 │0 │ │ │ │ │ │--------------│土造,│ │ │ │ │ │ │ │桃園市蘆竹區南│辦公室│ │ │ │ │ │ │ │崁路一段83號十│ │ │ │ │ │ │ │ │八樓之5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175、176建號及增建部分之持分, │ ├─┼──┼───────┬───┬───────────┬─────┬────┬─────────┤ │6│274 │桃園市蘆竹區錦│18層鋼│地下二層:1381.45 │ │ 10000分│1,920,000元 │ │ │ │明段138地號 │筋混凝│地下三層:1389.45 │ │ 之714 │ │ │ │ │--------------│土造,│合 計:2770.9 │ │ │ │ │ │ │桃園市蘆竹區南│防空避│ │ │ │ │ │ │ │崁路一段81號地│難室兼│ │ │ │ │ │ │ │下二、三層 │停車場│ │ │ │ │ │ ├──┼───────┴───┴───────────┴─────┴────┴─────────┤ │ │備考│重測前:南崁下段3268建號 │ ├─┼──┼───────┬───┬───────────┬─────┬────┬─────────┤ │7│1601│桃園市蘆竹區錦│18層樓│18層夾層:163.59 │ │ 全部 │1,320,000元 │ │ │ │明段138地號 │房鋼骨│合 計:163.59 │ │ │ │ │ │ │--------------│造、辦│ │ │ │ │ │ │ │桃園市蘆竹區南│公室 │ │ │ │ │ │ │ │崁路一段83號十│ │ │ │ │ │ │ │ │八樓之3 │ │ │ │ │ │ │ ├──┼───────┴───┴───────────┴─────┴────┴─────────┤ │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如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1•本件於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蘆竹區南崁路一段83號18樓之1、2、3、4、5│ │ │建物均打通當辦公室,有夾層建物。錦明段138、140、140─1地號均係建物基地。債務人│ │ │公司副總經理在場陳稱,建物非輻射、海砂屋,也無因地震、火災受損,也無漏水及非自然死亡情事│ │ │發生過等語,有查封筆錄在卷可稽。本件由理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租拍定後不點交。 │ │ │2•本件1601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 │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 │ │得以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又至本件拍賣該共同使用部分,是否│ │ │有停車位,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縱有該附屬之停車位,惟因係拍賣該物之應有部分,其使用依法│ │ │依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此部分拍定後仍不點交。 │ │ │3•本件建物有關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 │ │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於查封時債務人已具體回應。有關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 │ │之調查事項,由於當事人對拍賣各有不同考量,願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請應買人於投標前應│ │ │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異議。 │ │ │4•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等燼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 │ │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 │ │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始為投標,請投標│ │ │人注意。 │ │ │5•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土地位於都市計畫內,138、140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1│ │ │40─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有無使用上之限制。 │ │ │6•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 │ │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 │7•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 │ │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 │ │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0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仟伍佰柒拾陸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玖佰壹拾陸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