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99板金拍二字第1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99板金拍二字第1號(法院案 號:97年執明字第13454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 務人張歐元、蔡張慈美、張玲美兼張李梅之繼承人、張慧 妍、張維祥、張連秀珍、張歐令(即張哲志之繼承人)、 張歐濤(即張哲志之繼承人)、張歐誠、張守易、東華育 樂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11月8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11月8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之 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依前項規定, 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後再移轉時,應以其前次權利變更之日當期之公告 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 值稅。依前述免徵土地增值稅取得之農業用地,取 得者於完成移轉登記後,有左列不繼續耕作情形之 一者,處以原免徵土地增值稅額2倍之罰鍰,其金 額不得少於取得時申報移轉現值百分之2: 1、再移轉與非自行耕作農民。 2、非依法定原因,閒置不用者。 3、非依法令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 前項應處罰鍰之土地,不繼續耕作面積未達每 宗土地原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面積之5分之1, 其罰鍰得按實際不繼續耕作面積比率計算,但 以1次為限。(農地專用)。 (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99年度板金拍字第1號 法院案號:97年度執字第13454號 財產所有人: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張守易、張維 │ │                                祥、張玲美兼張李梅之繼承人、蔡張慈 │ │                                美、張連秀珍、張慧妍、張歐元、張歐 │ │                                令(即張哲志之繼承人)、張歐濤(即 │ │                                張哲志之繼承人)、張歐誠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324-0000 │田│35924 │全部 │98,090,000元 │ │ ├───┼────┴───┴───┴──────┴─┴─────┴──────┴────────┤ │ │備考 │權利範圍:張維祥、蔡張慈美、張連秀珍應有部分各90分之1、張玲美兼張李梅之繼承人應有部分9│ │ │ │0分之2、張歐令(即張哲志之繼承人)、張歐濤(即張哲志之繼承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90分之1 │ │ │ │、張慧妍應有部分30分之7、張守易應有部分10分之3、張歐元應有部分30分之12 │ ├─┼───┼────┬───┬───┬──────┬─┬─────┬──────┬────────┤ │2│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324-0001 │田│1386 │全部 │3,800,000元 │ │ ├───┼────┴───┴───┴──────┴─┴─────┴──────┴────────┤ │ │備考 │權利範圍:張維祥、蔡張慈美、張連秀珍應有部分各90分之1、張玲美兼張李梅之繼承人應有部分9│ │ │ │0分之2、張歐令(即張哲志之繼承人)、張歐濤(即張哲志之繼承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90分之1 │ │ │ │、張慧妍應有部分30分之7、張守易應有部分10分之3、張歐元應有部分30分之12 │ ├─┼───┼────┬───┬───┬──────┬─┬─────┬──────┬────────┤ │3│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324-0002 │田│7667 │全部 │20,940,000元 │ │ ├───┼────┴───┴───┴──────┴─┴─────┴──────┴────────┤ │ │備考 │權利範圍:張維祥、蔡張慈美、張連秀珍應有部分各90分之1、張玲美兼張李梅之繼承人應有部分9│ │ │ │0分之2、張歐令(即張哲志之繼承人)、張歐濤(即張哲志之繼承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90分之1 │ │ │ │、張慧妍應有部分30分之7、張守易應有部分10分之3、張歐元應有部分30分之12 │ ├─┼───┼────┬───┬───┬──────┬─┬─────┬──────┬────────┤ │4│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324-0004 │田│609 │全部 │1,670,000元 │ │ ├───┼────┴───┴───┴──────┴─┴─────┴──────┴────────┤ │ │備考 │權利範圍:張維祥、蔡張慈美、張連秀珍應有部分各90分之1、張玲美兼張李梅之繼承人應有部分9│ │ │ │0分之2、張歐令(即張哲志之繼承人)、張歐濤(即張哲志之繼承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90分之1 │ │ │ │、張慧妍應有部分30分之7、張守易應有部分10分之3、張歐元應有部分30分之12 │ ├─┼───┼────┬───┬───┬──────┬─┬─────┬──────┬────────┤ │5│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324-0008 │田│1310 │全部 │3,590,000元 │ │ ├───┼────┴───┴───┴──────┴─┴─────┴──────┴────────┤ │ │備考 │權利範圍:張維祥、蔡張慈美、張連秀珍應有部分各90分之1、張玲美兼張李梅之繼承人應有部分9│ │ │ │0分之2、張歐令(即張哲志之繼承人)、張歐濤(即張哲志之繼承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90分之1 │ │ │ │、張慧妍應有部分30分之7、張守易應有部分10分之3、張歐元應有部分30分之12 │ ├─┼───┼────┬───┬───┬──────┬─┬─────┬──────┬────────┤ │6│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330-0001 │原│650 │全部 │1,790,000元 │ │ ├───┼────┴───┴───┴──────┴─┴─────┴──────┴────────┤ │ │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7│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331-0001 │田│213 │全部 │590,000元 │ │ ├───┼────┴───┴───┴──────┴─┴─────┴──────┴────────┤ │ │備考 │權利範圍:張維祥、蔡張慈美、張連秀珍應有部分各90分之1、張玲美兼張李梅之繼承人應有部分9│ │ │ │0分之2、張歐令(即張哲志之繼承人)、張歐濤(即張哲志之繼承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90分之1 │ │ │ │、張慧妍應有部分30分之7、張守易應有部分10分之3、張歐元應有部分30分之12 │ ├─┼───┼────┬───┬───┬──────┬─┬─────┬──────┬────────┤ │8│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331-0002 │旱│286 │全部 │790,000元 │ │ ├───┼────┴───┴───┴──────┴─┴─────┴──────┴────────┤ │ │備考 │權利範圍:張維祥、蔡張慈美、張連秀珍應有部分各90分之1、張玲美兼張李梅之繼承人應有部分9│ │ │ │0分之2、張歐令(即張哲志之繼承人)、張歐濤(即張哲志之繼承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90分之1 │ │ │ │、張慧妍應有部分30分之7、張守易應有部分10分之3、張歐元應有部分30分之12 │ ├─┼───┼────┬───┬───┬──────┬─┬─────┬──────┬────────┤ │9│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332-0000 │雜│446 │全部 │1,230,000元 │ │ ├───┼────┴───┴───┴──────┴─┴─────┴──────┴────────┤ │ │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1│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333-0000 │建│1945 │全部 │5,320,000元 │ │0├───┼────┴───┴───┴──────┴─┴─────┴──────┴────────┤ │ │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1│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335-0000 │田│679 │全部 │1,860,000元 │ │1├───┼────┴───┴───┴──────┴─┴─────┴──────┴────────┤ │ │備考 │張守易所有 │ ├─┼───┼────┬───┬───┬──────┬─┬─────┬──────┬────────┤ │1│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337-0000 │田│242 │全部 │680,000元 │ │2├───┼────┴───┴───┴──────┴─┴─────┴──────┴────────┤ │ │備考 │張守易所有 │ ├─┼───┼────┬───┬───┬──────┬─┬─────┬──────┬────────┤ │1│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338-0000 │田│1028 │全部 │2,820,000元 │ │3├───┼────┴───┴───┴──────┴─┴─────┴──────┴────────┤ │ │備考 │張守易所有 │ ├─┼───┼────┬───┬───┬──────┬─┬─────┬──────┬────────┤ │1│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340-0000 │田│136 │全部 │390,000元 │ │4├───┼────┴───┴───┴──────┴─┴─────┴──────┴────────┤ │ │備考 │張守易所有 │ ├─┼───┼────┬───┬───┬──────┬─┬─────┬──────┬────────┤ │1│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341-0000 │旱│58 │全部 │160,000元 │ │5├───┼────┴───┴───┴──────┴─┴─────┴──────┴────────┤ │ │備考 │權利範圍:張維祥、蔡張慈美、張連秀珍應有部分各90分之1、張玲美兼張李梅之繼承人應有部分9│ │ │ │0分之2、張歐令(即張哲志之繼承人)、張歐濤(即張哲志之繼承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90分之1 │ │ │ │、張慧妍應有部分30分之7、張守易應有部分10分之3、張歐元應有部分30分之12 │ ├─┼───┼────┬───┬───┬──────┬─┬─────┬──────┬────────┤ │1│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342-0000 │田│1256 │全部 │3,440,000元 │ │6├───┼────┴───┴───┴──────┴─┴─────┴──────┴────────┤ │ │備考 │張守易所有 │ ├─┼───┼────┬───┬───┬──────┬─┬─────┬──────┬────────┤ │1│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345-0000 │田│582 │全部 │1,600,000元 │ │7├───┼────┴───┴───┴──────┴─┴─────┴──────┴────────┤ │ │備考 │張守易所有 │ ├─┼───┼────┬───┬───┬──────┬─┬─────┬──────┬────────┤ │1│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346-0000 │田│150 │全部 │420,000元 │ │8├───┼────┴───┴───┴──────┴─┴─────┴──────┴────────┤ │ │備考 │張慧妍所有 │ ├─┼───┼────┬───┬───┬──────┬─┬─────┬──────┬────────┤ │1│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347-0000 │旱│306 │全部 │840,000元 │ │9├───┼────┴───┴───┴──────┴─┴─────┴──────┴────────┤ │ │備考 │張慧妍所有 │ ├─┼───┼────┬───┬───┬──────┬─┬─────┬──────┬────────┤ │2│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349-0000 │田│4209 │全部 │11,500,000元 │ │0├───┼────┴───┴───┴──────┴─┴─────┴──────┴────────┤ │ │備考 │權利範圍:張維祥、蔡張慈美、張連秀珍應有部分各90分之1、張玲美兼張李梅之繼承人應有部分9│ │ │ │0分之2、張歐令(即張哲志之繼承人)、張歐濤(即張哲志之繼承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90分之1 │ │ │ │、張慧妍應有部分30分之7、張守易應有部分10分之3、張歐元應有部分30分之12 │ ├─┼───┼────┬───┬───┬──────┬─┬─────┬──────┬────────┤ │2│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350-0000 │旱│422 │全部 │1,160,000元 │ │1├───┼────┴───┴───┴──────┴─┴─────┴──────┴────────┤ │ │備考 │張守易所有 │ ├─┼───┼────┬───┬───┬──────┬─┬─────┬──────┬────────┤ │2│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352-0000 │林│951 │全部 │2,600,000元 │ │2├───┼────┴───┴───┴──────┴─┴─────┴──────┴────────┤ │ │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2│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353-0000 │田│485 │全部 │1,330,000元 │ │3├───┼────┴───┴───┴──────┴─┴─────┴──────┴────────┤ │ │備考 │權利範圍:張維祥、蔡張慈美、張連秀珍應有部分各90分之1、張玲美兼張李梅之繼承人應有部分9│ │ │ │0分之2、張歐令(即張哲志之繼承人)、張歐濤(即張哲志之繼承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90分之1 │ │ │ │、張慧妍應有部分30分之7、張守易應有部分10分之3、張歐元應有部分30分之12 │ ├─┼───┼────┬───┬───┬──────┬─┬─────┬──────┬────────┤ │2│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354-0001 │田│2978 │全部 │8,140,000元 │ │4├───┼────┴───┴───┴──────┴─┴─────┴──────┴────────┤ │ │備考 │權利範圍:張維祥、蔡張慈美、張連秀珍應有部分各90分之1、張玲美兼張李梅之繼承人應有部分9│ │ │ │0分之2、張歐令(即張哲志之繼承人)、張歐濤(即張哲志之繼承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90分之1 │ │ │ │、張慧妍應有部分30分之7、張守易應有部分10分之3、張歐元應有部分30分之12 │ ├─┼───┼────┬───┬───┬──────┬─┬─────┬──────┬────────┤ │2│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357-0000 │旱│441 │全部 │1,220,000元 │ │5├───┼────┴───┴───┴──────┴─┴─────┴──────┴────────┤ │ │備考 │權利範圍:張維祥、蔡張慈美、張連秀珍應有部分各90分之1、張玲美兼張李梅之繼承人應有部分9│ │ │ │0分之2、張歐令(即張哲志之繼承人)、張歐濤(即張哲志之繼承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90分之1 │ │ │ │、張慧妍應有部分30分之7、張守易應有部分10分之3、張歐元應有部分30分之12 │ ├─┼───┼────┬───┬───┬──────┬─┬─────┬──────┬────────┤ │2│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359-0000 │林│204 │全部 │570,000元 │ │6├───┼────┴───┴───┴──────┴─┴─────┴──────┴────────┤ │ │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2│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361-0000 │旱│1033 │全部 │2,830,000元 │ │7├───┼────┴───┴───┴──────┴─┴─────┴──────┴────────┤ │ │備考 │張守易所有 │ ├─┼───┼────┬───┬───┬──────┬─┬─────┬──────┬────────┤ │2│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366-0000 │田│2241 │全部 │6,130,000元 │ │8├───┼────┴───┴───┴──────┴─┴─────┴──────┴────────┤ │ │備考 │張守易所有 │ ├─┼───┼────┬───┬───┬──────┬─┬─────┬──────┬────────┤ │2│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367-0000 │田│533 │全部 │1,470,000元 │ │9├───┼────┴───┴───┴──────┴─┴─────┴──────┴────────┤ │ │備考 │張守易所有 │ ├─┼───┼────┬───┬───┬──────┬─┬─────┬──────┬────────┤ │3│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370-0000 │旱│267 │全部 │740,000元 │ │0├───┼────┴───┴───┴──────┴─┴─────┴──────┴────────┤ │ │備考 │權利範圍:張維祥、蔡張慈美、張連秀珍應有部分各6分之1、張玲美兼張李梅之繼承人應有部分6 │ │ │ │分之2、張歐令(即張哲志之繼承人)、張歐濤(即張哲志之繼承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6分之1 │ ├─┼───┼────┬───┬───┬──────┬─┬─────┬──────┬────────┤ │3│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372-0000 │建│1377 │全部 │3,770,000元 │ │1├───┼────┴───┴───┴──────┴─┴─────┴──────┴────────┤ │ │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3│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373-0000 │雜│480 │全部 │1,320,000元 │ │2├───┼────┴───┴───┴──────┴─┴─────┴──────┴────────┤ │ │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3│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377-0000 │田│946 │全部 │2,600,000元 │ │3├───┼────┴───┴───┴──────┴─┴─────┴──────┴────────┤ │ │備考 │張守易所有 │ ├─┼───┼────┬───┬───┬──────┬─┬─────┬──────┬────────┤ │3│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379-0000 │雜│199 │全部 │550,000元 │ │4├───┼────┴───┴───┴──────┴─┴─────┴──────┴────────┤ │ │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3│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382-0000 │旱│107 │全部 │300,000元 │ │5├───┼────┴───┴───┴──────┴─┴─────┴──────┴────────┤ │ │備考 │權利範圍:張維祥、蔡張慈美、張連秀珍應有部分各6分之1、張玲美兼張李梅之繼承人應有部分6 │ │ │ │分之2、張歐令(即張哲志之繼承人)、張歐濤(即張哲志之繼承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6分之1 │ ├─┼───┼────┬───┬───┬──────┬─┬─────┬──────┬────────┤ │3│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384-0002 │田│1689 │全部 │4,620,000元 │ │6├───┼────┴───┴───┴──────┴─┴─────┴──────┴────────┤ │ │備考 │張守易所有 │ ├─┼───┼────┬───┬───┬──────┬─┬─────┬──────┬────────┤ │3│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384-0003 │田│1261 │全部 │3,450,000元 │ │7├───┼────┴───┴───┴──────┴─┴─────┴──────┴────────┤ │ │備考 │張守易所有 │ ├─┼───┼────┬───┬───┬──────┬─┬─────┬──────┬────────┤ │3│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387-0000 │旱│640 │全部 │1,760,000元 │ │8├───┼────┴───┴───┴──────┴─┴─────┴──────┴────────┤ │ │備考 │張守易所有 │ ├─┼───┼────┬───┬───┬──────┬─┬─────┬──────┬────────┤ │3│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389-0000 │田│723 │全部 │1,990,000元 │ │9├───┼────┴───┴───┴──────┴─┴─────┴──────┴────────┤ │ │備考 │張守易所有 │ ├─┼───┼────┬───┬───┬──────┬─┬─────┬──────┬────────┤ │4│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390-0000 │田│272 │全部 │760,000元 │ │0├───┼────┴───┴───┴──────┴─┴─────┴──────┴────────┤ │ │備考 │張守易所有 │ ├─┼───┼────┬───┬───┬──────┬─┬─────┬──────┬────────┤ │4│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390-0001 │田│354 │全部 │980,000元 │ │1├───┼────┴───┴───┴──────┴─┴─────┴──────┴────────┤ │ │備考 │張守易所有 │ ├─┼───┼────┬───┬───┬──────┬─┬─────┬──────┬────────┤ │4│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391-0000 │原│398 │全部 │1,090,000元 │ │2├───┼────┴───┴───┴──────┴─┴─────┴──────┴────────┤ │ │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4│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393-0001 │林│310 │全部 │860,000元 │ │3├───┼────┴───┴───┴──────┴─┴─────┴──────┴────────┤ │ │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4│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396-0000 │田│320 │全部 │880,000元 │ │4├───┼────┴───┴───┴──────┴─┴─────┴──────┴────────┤ │ │備考 │張歐元所有 │ ├─┼───┼────┬───┬───┬──────┬─┬─────┬──────┬────────┤ │4│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396-0002 │林│213 │全部 │590,000元 │ │5├───┼────┴───┴───┴──────┴─┴─────┴──────┴────────┤ │ │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4│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398-0000 │林│538 │全部 │1,480,000元 │ │6├───┼────┴───┴───┴──────┴─┴─────┴──────┴────────┤ │ │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4│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399-0000 │田│145 │全部 │400,000元 │ │7├───┼────┴───┴───┴──────┴─┴─────┴──────┴────────┤ │ │備考 │張慧妍所有 │ ├─┼───┼────┬───┬───┬──────┬─┬─────┬──────┬────────┤ │4│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399-0001 │田│1159 │全部 │3,170,000元 │ │8├───┼────┴───┴───┴──────┴─┴─────┴──────┴────────┤ │ │備考 │權利範圍:張維祥、蔡張慈美、張連秀珍應有部分各90分之1、張玲美兼張李梅之繼承人應有部分9│ │ │ │0分之2、張歐令(即張哲志之繼承人)、張歐濤(即張哲志之繼承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90分之1 │ │ │ │、張慧妍應有部分30分之7、張守易應有部分10分之3、張歐元應有部分30分之12 │ ├─┼───┼────┬───┬───┬──────┬─┬─────┬──────┬────────┤ │4│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399-0002 │田│4088 │全部 │11,170,000元 │ │9├───┼────┴───┴───┴──────┴─┴─────┴──────┴────────┤ │ │備考 │權利範圍:張維祥、蔡張慈美、張連秀珍應有部分各90分之1、張玲美兼張李梅之繼承人應有部分9│ │ │ │0分之2、張歐令(即張哲志之繼承人)、張歐濤(即張哲志之繼承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90分之1 │ │ │ │、張慧妍應有部分30分之7、張守易應有部分10分之3、張歐元應有部分30分之12 │ ├─┼───┼────┬───┬───┬──────┬─┬─────┬──────┬────────┤ │5│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410-0000 │林│3822 │全部 │10,440,000元 │ │0├───┼────┴───┴───┴──────┴─┴─────┴──────┴────────┤ │ │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5│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411-0001 │林│1302 │全部 │3,560,000元 │ │1├───┼────┴───┴───┴──────┴─┴─────┴──────┴────────┤ │ │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5│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416-0000 │林│310 │全部 │860,000元 │ │2├───┼────┴───┴───┴──────┴─┴─────┴──────┴────────┤ │ │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5│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417-0000 │林│495 │全部 │1,360,000元 │ │3├───┼────┴───┴───┴──────┴─┴─────┴──────┴────────┤ │ │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5│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418-0000 │田│8109 │全部 │22,150,000元 │ │4├───┼────┴───┴───┴──────┴─┴─────┴──────┴────────┤ │ │備考 │張守易所有 │ ├─┼───┼────┬───┬───┬──────┬─┬─────┬──────┬────────┤ │5│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419-0000 │溜│878 │全部 │2,400,000元 │ │5├───┼────┴───┴───┴──────┴─┴─────┴──────┴────────┤ │ │備考 │張守易所有 │ ├─┼───┼────┬───┬───┬──────┬─┬─────┬──────┬────────┤ │5│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419-0001 │田│669 │全部 │1,840,000元 │ │6├───┼────┴───┴───┴──────┴─┴─────┴──────┴────────┤ │ │備考 │張守易所有 │ ├─┼───┼────┬───┬───┬──────┬─┬─────┬──────┬────────┤ │5│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420-0000 │溜│703 │全部 │1,920,000元 │ │7├───┼────┴───┴───┴──────┴─┴─────┴──────┴────────┤ │ │備考 │張守易所有 │ ├─┼───┼────┬───┬───┬──────┬─┬─────┬──────┬────────┤ │5│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421-0001 │田│150 │全部 │420,000元 │ │8├───┼────┴───┴───┴──────┴─┴─────┴──────┴────────┤ │ │備考 │張慧妍所有 │ ├─┼───┼────┬───┬───┬──────┬─┬─────┬──────┬────────┤ │5│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421-0002 │林│1193 │全部 │3,270,000元 │ │9├───┼────┴───┴───┴──────┴─┴─────┴──────┴────────┤ │ │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6│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421-0003 │林│301 │全部 │840,000元 │ │0├───┼────┴───┴───┴──────┴─┴─────┴──────┴────────┤ │ │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6│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629-0000 │林│73573 │全部 │200,890,000元 │ │1├───┼────┴───┴───┴──────┴─┴─────┴──────┴────────┤ │ │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6│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629-0001 │田│388 │全部 │1,070,000元 │ │2├───┼────┴───┴───┴──────┴─┴─────┴──────┴────────┤ │ │備考 │張歐元所有 │ ├─┼───┼────┬───┬───┬──────┬─┬─────┬──────┬────────┤ │6│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629-0002 │田│126 │全部 │360,000元 │ │3├───┼────┴───┴───┴──────┴─┴─────┴──────┴────────┤ │ │備考 │張歐誠所有 │ ├─┼───┼────┬───┬───┬──────┬─┬─────┬──────┬────────┤ │6│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629-0003 │田│1765 │全部 │4,840,000元 │ │4├───┼────┴───┴───┴──────┴─┴─────┴──────┴────────┤ │ │備考 │張歐元所有 │ ├─┼───┼────┬───┬───┬──────┬─┬─────┬──────┬────────┤ │6│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629-0004 │林│18325 │全部 │50,040,000元 │ │5├───┼────┴───┴───┴──────┴─┴─────┴──────┴────────┤ │ │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6│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629-0005 │林│2812 │全部 │7,680,000元 │ │6├───┼────┴───┴───┴──────┴─┴─────┴──────┴────────┤ │ │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6│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629-0006 │林│23595 │全部 │64,440,000元 │ │7├───┼────┴───┴───┴──────┴─┴─────┴──────┴────────┤ │ │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6│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629-0007 │林│9715 │全部 │26,530,000元 │ │8├───┼────┴───┴───┴──────┴─┴─────┴──────┴────────┤ │ │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6│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629-0008 │林│867 │全部 │2,370,000元 │ │9├───┼────┴───┴───┴──────┴─┴─────┴──────┴────────┤ │ │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7│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629-0009 │林│1834 │全部 │5,020,000元 │ │0├───┼────┴───┴───┴──────┴─┴─────┴──────┴────────┤ │ │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7│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629-0010 │林│113504 │全部 │309,920,000元 │ │1├───┼────┴───┴───┴──────┴─┴─────┴──────┴────────┤ │ │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7│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629-0011 │林│136 │全部 │390,000元 │ │2├───┼────┴───┴───┴──────┴─┴─────┴──────┴────────┤ │ │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7│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629-0012 │林│207 │全部 │580,000元 │ │3├───┼────┴───┴───┴──────┴─┴─────┴──────┴────────┤ │ │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7│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629-0013 │林│459 │全部 │1,260,000元 │ │4├───┼────┴───┴───┴──────┴─┴─────┴──────┴────────┤ │ │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7│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629-0014 │林│312 │全部 │870,000元 │ │5├───┼────┴───┴───┴──────┴─┴─────┴──────┴────────┤ │ │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7│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629-0015 │林│82125 │全部 │224,240,000元 │ │6├───┼────┴───┴───┴──────┴─┴─────┴──────┴────────┤ │ │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7│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629-0016 │林│9434 │全部 │25,760,000元 │ │7├───┼────┴───┴───┴──────┴─┴─────┴──────┴────────┤ │ │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7│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629-0017 │林│12992 │全部 │35,480,000元 │ │8├───┼────┴───┴───┴──────┴─┴─────┴──────┴────────┤ │ │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7│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629-0018 │林│55 │全部 │160,000元 │ │9├───┼────┴───┴───┴──────┴─┴─────┴──────┴────────┤ │ │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8│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629-0019 │林│97545 │全部 │266,340,000元 │ │0├───┼────┴───┴───┴──────┴─┴─────┴──────┴────────┤ │ │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8│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629-0020 │林│1280 │全部 │3,510,000元 │ │1├───┼────┴───┴───┴──────┴─┴─────┴──────┴────────┤ │ │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8│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629-0021 │林│102510 │全部 │279,900,000元 │ │2├───┼────┴───┴───┴──────┴─┴─────┴──────┴────────┤ │ │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8│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629-0022 │林│86058 │全部 │234,980,000元 │ │3├───┼────┴───┴───┴──────┴─┴─────┴──────┴────────┤ │ │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8│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629-0026 │林│2888 │全部 │7,900,000元 │ │4├───┼────┴───┴───┴──────┴─┴─────┴──────┴────────┤ │ │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8│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629-0027 │林│131 │全部 │360,000元 │ │5├───┼────┴───┴───┴──────┴─┴─────┴──────┴────────┤ │ │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8│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629-0028 │林│235 │全部 │650,000元 │ │6├───┼────┴───┴───┴──────┴─┴─────┴──────┴────────┤ │ │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8│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629-0029 │林│610 │全部 │1,680,000元 │ │7├───┼────┴───┴───┴──────┴─┴─────┴──────┴────────┤ │ │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8│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629-0030 │林│1465 │全部 │4,000,000元 │ │8├───┼────┴───┴───┴──────┴─┴─────┴──────┴────────┤ │ │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8│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629-0032 │林│2610 │全部 │7,140,000元 │ │9├───┼────┴───┴───┴──────┴─┴─────┴──────┴────────┤ │ │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9│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629-0034 │林│1360 │全部 │3,720,000元 │ │0├───┼────┴───┴───┴──────┴─┴─────┴──────┴────────┤ │ │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9│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629-0036 │林│120 │全部 │340,000元 │ │1├───┼────┴───┴───┴──────┴─┴─────┴──────┴────────┤ │ │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9│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629-0039 │水│734 │全部 │2,020,000元 │ │2├───┼────┴───┴───┴──────┴─┴─────┴──────┴────────┤ │ │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9│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629-0040 │水│776 │全部 │2,130,000元 │ │3├───┼────┴───┴───┴──────┴─┴─────┴──────┴────────┤ │ │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9│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629-0049 │林│86838 │全部 │237,110,000元 │ │4├───┼────┴───┴───┴──────┴─┴─────┴──────┴────────┤ │ │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分割自1629-4地號。 │ ├─┼───┼────┬───┬───┬──────┬─┬─────┬──────┬────────┤ │9│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629-0050 │林│77959 │全部 │212,870,000元 │ │5├───┼────┴───┴───┴──────┴─┴─────┴──────┴────────┤ │ │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分割自1629-4地號。 │ ├─┼───┼────┬───┬───┬──────┬─┬─────┬──────┬────────┤ │9│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629-0051 │林│12737 │全部 │34,790,000元 │ │6├───┼────┴───┴───┴──────┴─┴─────┴──────┴────────┤ │ │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分割自1629-10地號。 │ ├─┼───┼────┬───┬───┬──────┬─┬─────┬──────┬────────┤ │9│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629-0052 │林│227142 │全部 │620,200,000元 │ │7├───┼────┴───┴───┴──────┴─┴─────┴──────┴────────┤ │ │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分割自1629-19地號。 │ ├─┼───┼────┬───┬───┬──────┬─┬─────┬──────┬────────┤ │9│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629-0053 │水│1290 │全部 │3,530,000元 │ │8├───┼────┴───┴───┴──────┴─┴─────┴──────┴────────┤ │ │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分割自1629-39地號。 │ ├─┼───┼────┬───┬───┬──────┬─┬─────┬──────┬────────┤ │9│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629-0054 │林│14893 │全部 │40,680,000元 │ │9├───┼────┴───┴───┴──────┴─┴─────┴──────┴────────┤ │ │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分割自1629-10地號。 │ ├─┼───┼────┬───┬───┬──────┬─┬─────┬──────┬────────┤ │1│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630-0000 │田│369 │全部 │1,020,000元 │ │0├───┼────┴───┴───┴──────┴─┴─────┴──────┴────────┤ │0│備考 │張慧妍所有 │ ├─┼───┼────┬───┬───┬──────┬─┬─────┬──────┬────────┤ │1│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631-0000 │田│786 │全部 │2,160,000元 │ │0├───┼────┴───┴───┴──────┴─┴─────┴──────┴────────┤ │1│備考 │張慧妍所有 │ ├─┼───┼────┬───┬───┬──────┬─┬─────┬──────┬────────┤ │1│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632-0000 │林│53 │全部 │160,000元 │ │0├───┼────┴───┴───┴──────┴─┴─────┴──────┴────────┤ │2│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1│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633-0000 │田│3041 │全部 │8,320,000元 │ │0├───┼────┴───┴───┴──────┴─┴─────┴──────┴────────┤ │3│備考 │張慧妍所有 │ ├─┼───┼────┬───┬───┬──────┬─┬─────┬──────┬────────┤ │1│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634-0000 │建│165 │全部 │460,000元 │ │0├───┼────┴───┴───┴──────┴─┴─────┴──────┴────────┤ │4│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1│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635-0000 │建│189 │全部 │520,000元 │ │0├───┼────┴───┴───┴──────┴─┴─────┴──────┴────────┤ │5│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1│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636-0000 │林│141 │全部 │400,000元 │ │0├───┼────┴───┴───┴──────┴─┴─────┴──────┴────────┤ │6│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1│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637-0000 │田│718 │全部 │1,970,000元 │ │0├───┼────┴───┴───┴──────┴─┴─────┴──────┴────────┤ │7│備考 │張歐誠所有 │ ├─┼───┼────┬───┬───┬──────┬─┬─────┬──────┬────────┤ │1│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638-0000 │田│126 │全部 │360,000元 │ │0├───┼────┴───┴───┴──────┴─┴─────┴──────┴────────┤ │8│備考 │張守易所有 │ ├─┼───┼────┬───┬───┬──────┬─┬─────┬──────┬────────┤ │1│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639-0000 │田│213 │全部 │590,000元 │ │0├───┼────┴───┴───┴──────┴─┴─────┴──────┴────────┤ │9│備考 │張守易所有 │ ├─┼───┼────┬───┬───┬──────┬─┬─────┬──────┬────────┤ │1│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640-0000 │林│4059 │全部 │11,090,000元 │ │1├───┼────┴───┴───┴──────┴─┴─────┴──────┴────────┤ │0│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1│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640-0001 │水│669 │全部 │1,840,000元 │ │1├───┼────┴───┴───┴──────┴─┴─────┴──────┴────────┤ │1│備考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1│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641-0000 │旱│5693 │全部 │15,560,000元 │ │1├───┼────┴───┴───┴──────┴─┴─────┴──────┴────────┤ │2│備考 │張歐誠所有 │ ├─┼───┼────┬───┬───┬──────┬─┬─────┬──────┬────────┤ │1│新北市│林口區 │小南灣│下福 │1347-0001 │田│194 │全部 │540,000元 │ │1├───┼────┴───┴───┴──────┴─┴─────┴──────┴────────┤ │3│備考 │張慧妍所有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75 │新北市林口區小│3層樓 │1樓層:3474.75 │陽台177.58│ 全部 │74,560,000元 │ │ │ │南灣段下福小段│鋼筋混│2樓層:2817.86 │ │ │ │ │ │ │1629-0021、162│凝土造│3樓層: 794.72 │ │ │ │ │ │ │9-0052地號 │ │合 計:7087.33 │ │ │ │ │ │ │--------------│ │ │ │ │ │ │ │ │新北市林口區下│ │ │ │ │ │ │ │ │福93之1號 │ │ │ │ │ │ │ ├──┼───────┴───┴───────────┴─────┴────┴─────────┤ │ │備考│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2│90 │新北市林口區小│1層樓 │1樓層:483.71 │雨遮25.47 │ 全部 │4,780,000元 │ │ │ │南灣段下福小段│鋼筋混│合 計:483.71 │ │ │ │ │ │ │1629-0049、162│凝土造│ │ │ │ │ │ │ │9-0051地號 │ │ │ │ │ │ │ │ │--------------│ │ │ │ │ │ │ │ │新北市林口區下│ │ │ │ │ │ │ │ │福93之2號 │ │ │ │ │ │ │ ├──┼───────┴───┴───────────┴─────┴────┴─────────┤ │ │備考│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3│91 │新北市林口區小│1層樓 │1樓層:108 │ │ 全部 │1,030,000元 │ │ │ │南灣段下福小段│鋼筋混│合 計:108.0 │ │ │ │ │ │ │1629-0049地號 │凝土造│ │ │ │ │ │ │ │--------------│ │ │ │ │ │ │ │ │新北市林口區下│ │ │ │ │ │ │ │ │福93之3號 │ │ │ │ │ │ │ ├──┼───────┴───┴───────────┴─────┴────┴─────────┤ │ │備考│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4│135 │新北市林口區小│ │第1層增建:119.13 │ │ 全部 │840,000元 │ │ │ │南灣段下福小段│ │合 計:119.13 │ │ │ │ │ │ │1324-0000、133│ │ │ │ │ │ │ │ │1-0001、1629-0│ │ │ │ │ │ │ │ │015地號 │ │ │ │ │ │ │ │ │--------------│ │ │ │ │ │ │ │ │新北市林口區下│ │ │ │ │ │ │ │ │福93之1號 │ │ │ │ │ │ │ ├──┼───────┴───┴───────────┴─────┴────┴─────────┤ │ │備考│本件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拍賣標的拍定後部分依現況點交、部分不點交:經法院現場履勘、地政機關指界、債務人及債權│ │ │ 人陳報、函詢主管機關:拍賣之土地,部分土地已開發為高爾夫球場,未開發部分土地債務人有│ │ │ 出租予第三人,球場內及未開發部分土地有第三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車棚、棚架、墳墓、荒廢│ │ │ 農舍等占用,部分土地做為道路使用,部分第三人地上物除使用拍賣標的之土地外,並有使用到│ │ │ 非拍賣標的之土地。拍賣標的之出入若需通過或使用第三人土地,或第三人須透過拍賣標的出入│ │ │ 所衍生之袋地通行權等問題,應由拍定人拍定後自行解決,法院不負代為協商之責: │ │ │(1)高爾夫球場部分(含第14洞、第15洞旁之高爾夫球練習場)由債務人使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 │ │ 。依債務人於前案93 年度執字第29327號提出之78年1月31日台78體字第04735號高爾夫球場設 │ │ │ 立許可證及土地使用清冊記載,球場設立許可面積為土地面積:69.0631公頃,計有台北縣林口│ │ │ 鄉小南灣段下福小段1346、1347、1347-1、1370、1372、1387、1393-1、1398、1399地號、同 │ │ │ 小段1399-2地號 (面積0.4088 公頃,使用面積0.1856公頃)、同小段1629地號、同小段16 29-4│ │ │ 地號 (面積18.3122公頃,使用面積14.1607公頃)、同小段1629-10地號 (面積14.3200公頃,使│ │ │ 用面積7.0686公頃)、同小段1629-15地號 (面積8.2125公頃,使用面積2.95 51公頃)、同小段 │ │ │ 1629-19地號 (面積32.4687公頃,使用面積20.9632公頃)、同小段1629-21地號 (面積10.2510 │ │ │ 公頃,使用面積8.2796公頃)、同小段1629-22地號 (面積8.6058公頃,使用面積7.5805公頃)、│ │ │ 同小段1636、1637、1638、16 39地號。本件拍賣標的並不包含高爾夫球場設立許可證。 │ │ │(2)1354-1地號、1357地號、1359地號、1361地號、1366地號、1367地號、1370地號、1372地號、 │ │ │ 1373地號、1377地號、1379地號、1382地號、1384-2地號、1384-3地號、1387 地號、1393-1地│ │ │ 號、1396地號、1396-2地號、1398地號、1399地號、1629地號、1629-4地號(使用面積102,278│ │ │ 平方公尺)、1629-10地號 (使用面積27,340平方公尺)、1629- 19地號 (使用面積99,322平方 │ │ │ 公尺)、1629-39地號 (使用面積699平方公尺)、1629-40地號等土地,原先由債務人查封前出租│ │ │ 予第三人秀麗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租賃期間自92年6月26日起至102年6月25日止(自第│ │ │ 三人張文錦、楊幸月、陳燕娟等與秀麗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資設置之一般廢棄物最終 │ │ │ 處置場取得營運執照之次月起,每年給付租金100萬元至封場時止,最多給付10年),前述租賃│ │ │ 關係經債務人陳報業已終止,故此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 │ │(3)ヾ1324地號、1324-1地號、1324-2地號、1324-4地號、132 4-8地號、1324-6地號 (1324-6地號│ │ │ 非本件拍賣標的)等土地,由債務人於查封前出租予第三人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租賃期│ │ │ 間自92年6月26日起至98年6月25日止(租金自土石方堆置處理場取得營運執照之次月起,年租 │ │ │ 50萬元,至營運時間到期,即臺北縣政府94年12月19日北府工養字第0940865638號函許可之預 │ │ │ 定營運期間99年12月15日止,最多給付6年)。ゝ雙方另於97年4月30日、97年11月7日簽訂「和│ │ │ 解書」、「和解書補充條款」、「和解書增修條款」,變更前述ヾ之約定為:乾式處理場租金 │ │ │ 分段調整及收取(97年11月至98年10月月租20萬元,98年11月至99年12月月租35萬元,取得延 │ │ │ 展營運年限許可之日起月租50萬,月底付租)、濕式處理場租金於正式營運後第4個月每月加付│ │ │ 25萬元、租金差額170萬元是營運狀況處理(未取得延展營運年限許可不收取,取得許可則於能│ │ │ 維持營運狀況下分期收取)。ゞ經法院洽詢臺北縣政府,目前1324地號、1324-1地號、1324-2 │ │ │ 地號等3筆土地設置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該堆置場經臺北縣政府94年12月19日北府工養字第│ │ │ 0940865638號函核准啟用營運,營運年限為核准啟用營運後5年,收受土石種類為B1、B2-1、 │ │ │ B2-2 B5、B4(個案總量不逾40%),目前仍營運中。另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5年12月19日新北│ │ │ 工施字第1052441869號函表示業經准予第三人淳家國際份有限公司營運期限至106年3月31日, │ │ │ 且第三人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提出申請營運展期至109年3月31日,並提供9位地主之土地│ │ │ 使用權同意書(自105年8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相關資料正審查中。依新北市政府工務 │ │ │ 局民國106年4月26日新北工施字第1060771912號函所示,三筆土地設置之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 │ │ │ 場,業經新北市政府106年3月31日新北府工施字第1060587565號函准予營業期限至109年3月31 │ │ │ 日。々第三人另於96年11月9日另向臺北縣政府聲請增加收受B6、B7類土石及營運機具。ぁ前述│ │ │ 租賃契約,債務人稱租約於98年6月25日屆期後,之後就是口頭同意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 │ 。債務人或其授權人不得再以定期租賃或不定期租賃之方式,繼續出租原承租人或另行出租他 │ │ │ 人,否則與查封效力有違,故此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 │ │(4)ヾ債務人於前案 (93年度執字第29327號)陳報稱:查封之土地,共有約90餘人占有,占有人約 │ │ │ 分成20餘戶,共用5個門牌號碼,可得而知者,林口鄉小南灣段下福小段1354-1、1 359地號土 │ │ │ 地有門牌臺北縣林口鄉下福村下福7鄰87號房屋,黃進財、黃海清、黃T壽、黃菊男、黃平順五│ │ │ 戶占有使用,同小段1354-1地號土地有門牌臺北縣林口鄉下福村下福7鄰87號房屋,黃加添一戶│ │ │ 占有使用,同小段1354-1、1357、1359地號土地有門牌臺北縣林口鄉下福村下福7鄰87號房屋,│ │ │ 曹高連枝、彭寄草二戶占有使用,同小段1629-3、1629-9、1629-10、1629-26、1633、1634地 │ │ │ 號土地有門牌臺北縣林口鄉下福村下福6鄰73號房屋,胡富榮、胡國義二戶占有使用,同小段16│ │ │ 29-7、1629-8、1629-10地號土地有門牌臺北縣林口鄉下福村下福6鄰71號房屋,鄭福一戶占有 │ │ │ 使用,同小段1421-2、1421-3、1629-10、1631、1632地號土地有門牌臺北縣林口鄉下福村下福│ │ │ 6鄰75號房屋,徐景川一戶占有使用,同小段1629-19、1629-52地號土地有門牌臺北縣林口鄉下│ │ │ 福村下福7鄰93號房屋,楊幸月一戶占有使用,惟仍有多戶無權占有無從確定占用者姓名。並提│ │ │ 出協議書影本3份、協議同意書影本3份為證。依3份79年9月22日所訂之協議書所載(一)東華育 │ │ │ 樂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座落於臺北縣林口鄉小南灣段下福小段1354-1、1359地號內部分面積84.47│ │ │ 平方公尺、33平方公尺在不得增加使用面積及轉讓他人之條件下同意由黃進財及其繼承人無償 │ │ │ 使用,如有違背視同自動放棄使用權。(二)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座落於臺北縣林口鄉小 │ │ │ 南灣段下福小段1359地號內部分面積37.62平方公尺在不得增加使用面積及轉讓他人之條件下同│ │ │ 意由黃傳忠及其繼承人無償使用,如有違背視同自動放棄使用權。(三)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所有座落於臺北縣林口鄉小南灣段下福小段1354-1、1359地號內部分面積3.8平方公尺、27.4平│ │ │ 方公尺在不得增加使用面積及轉讓他人之條件下同意由黃菊男及其繼承人無償使用,如有違背 │ │ │ 視同自動放棄使用權。依3份79年9月22日所訂之協議同意書所載(一)因土地讓與,雙方議定條 │ │ │ 件如下: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座落於臺北縣林口鄉小南灣段下福小段1354-1、1356地號內│ │ │ 部分面積228.02平方公尺、59.6平方公尺,即日起所有權無償轉讓與黃加添,自本約生效日起 │ │ │ ,上項土地面積所發生之稅金,自本約生效日起,上項土地面積所發生之稅金,由黃加添向東 │ │ │ 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繳納,除使用面積外,黃加添不得再侵占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 權之土地,若將來土地可分割過戶,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應無條件將讓與黃加添之土地面積 │ │ │ 過戶與黃加添,若黃加添不使用上項之土地時,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有優先收購權。(二)因 │ │ │ 土地讓與,雙方議定條件如下: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坐落於臺北縣林口鄉小南灣段下福小│ │ │ 段1356、1357、1359地號內部分面積190.52平方公尺、131.04平方公尺、11.7平方公尺,即日 │ │ │ 起所有權無償轉讓與曹高連枝,自本約生效日起,上項土地面積所發生之稅金,由曹高連枝向 │ │ │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繳納,除使用面積外,曹高連枝不得再侵占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所有權之土地,若將來土地可分割過戶,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應無條件將讓與曹高連枝之土 │ │ │ 地面積過戶與曹高連枝,若曹高連枝不使用上項之土地時,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有優先收購 │ │ │ 權。(三)因土地讓與,雙方議定條件如下: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坐落於臺北縣林口鄉小南│ │ │ 灣段下福1356、1357地號內部分面積43.2平方公尺、150.55平方公尺,即日起所有權無償轉讓 │ │ │ 與彭寄草,自本約生效日起,上項土地面積所發生之稅金,由彭寄草向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負責繳納,除使用面積外,彭寄草不得再侵占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權之土地,若將來土 │ │ │ 地可分割過戶,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應無條件將讓與彭寄草之土地面積過戶與彭寄草,若彭 │ │ │ 寄草不使用上項之土地時,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有優先收購權。 │ │ │ ゝ前案93年度執字第29327號至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代理人陳稱: 承租人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租│ │ │ 用的土地在要進入公司前知道路旁有鐵皮圍牆圍住的範圍,楊幸月的房子,因為他之前是佃農 │ │ │ ,我們有同意他使用土地,他的房子附近有一座祖墓。黃國義的房子是他的祖先就蓋了。前案 │ │ │ 法院至現場履勘鑑測時,債務人代理人陳稱: 楊幸月所有之房屋門牌林口鄉下福村7鄰下福93號│ │ │ ,共有3個建物,在主建物後面有一座祖墳 (係張歐坤、張周紅綢之墓),入大門為一電動鐵門 │ │ │ ,入鐵門後,右側有一守衛室,再行約10公尺,左側有一建物右側也有一建物。東華高爾夫球 │ │ │ 場第13洞有一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 (販賣部),東華高爾夫球場第4洞旁上方有2棟農舍。胡富榮│ │ │ 、胡國義係住在下福73號,有好幾間土牆屋。該案債權人查報稱: 下福93號旁墳墓,墓碑上所 │ │ │ 列之人名張歐坤、張周紅綢係債務人張守易之父母,可知此係張家之墳墓,且此墓係於民國70 │ │ │ 年修築的。借用人黃加添之繼承人為黃振興與黃秋娟,門牌號碼台北縣林口鄉下福村7鄰下福87│ │ │ 號建物為繼承人黃振興居住。於前案履勘測量時,第三人胡富榮在場稱: 門牌林口鄉下福村6鄰│ │ │ 下福73號三合院及三合院旁邊的房子均是胡富榮、胡國義父親胡奇財所蓋,後由胡富榮、胡國 │ │ │ 義繼承。第三人胡國義在場稱: 胡富榮目前住三合院中間房子,胡國義住三合院右邊房子,三 │ │ │ 合院左邊原來是胡阿達住的,他死後,由他小孩胡清玉住,下福73號房子入口右邊的鐵皮倉庫 │ │ │ 是胡清玉所有,左邊倉庫是胡富榮所有,三合院後面的第一間土牆瓦屋是胡富榮的,最後面的 │ │ │ 那二間房子是胡國義的。債務人代理人在場稱: 第四洞旁有兩間農舍,當初債務人買時就已存 │ │ │ 在。第三人黃志川在場稱:門牌下福村7鄰87號入口右邊第一、二間房子是黃振興蓋的,第一間 │ │ │ 目前是黃振興及他的大兒子黃建置所住,第二間是黃建意、黃建三所住,第三間是黃顯廷、黃 │ │ │ 顯水、黃顯生、黃顯國一起蓋的,目前是黃顯廷、黃顯水居住,第三間房子旁的土牆屋及水泥 │ │ │ 屋是黃振興蓋的,門牌下福87之6號(即入口左邊第一間房子)是黃顯廷、黃顯水、黃顯然、黃顯│ │ │ 生、黃顯國一起蓋的,目前是黃顯然、黃顯生居住。三合院旁邊靠東華球場的二層樓房子是彭 │ │ │ 寄草蓋的,彭寄草已死,目前由曹美、彭偉忠、彭國全繼承並居住,後面的二層樓房子是曹高 │ │ │ 連枝所蓋並自住。三層樓的三合院房子後面有五間二層樓房子,第一間是黃進財蓋的,第二間 │ │ │ 是黃傳忠蓋的,第三間是黃平順蓋的,第四間是黃菊男蓋的,第五間是黃T壽蓋的,目前第一 │ │ │ 間是黃顯廷住,第二間是黃紫峰住,第三間是黃平順住,第四間是黃菊男住,第五間是黃T壽 │ │ │ 住。債務人代理人查報稱:門牌下福93號房子目前沒有人住,由楊幸月管理。 │ │ │ ゞ依債權人、債務人陳報及前案93年度執字第29327號囑託全方工程有限公司協同地政人員現場測│ │ │ 量結果及該案拍賣公告記載,臺北縣林口鄉小南灣段下福小段1354-1地號有臺北縣林口鄉下福 │ │ │ 87號三層加強磚造建物,面積106.82平方公尺占用,建物所有權人黃建置,占用人黃建置。有 │ │ │ 臺北縣林口鄉下福87號三層加強磚造建物,面積113.32平方公尺佔用,建物所有權人黃建意, │ │ │ 占用人黃建意。有臺北縣林口鄉下福87號三層加強磚造建物,建物黃平順、黃T壽、黃菊男、 │ │ │ 黃傳忠共有,占用面積27.38平方公尺,建物占用人黃平順、黃T壽、黃菊男、黃傳忠。有臺北│ │ │ 縣林口鄉下福87號二層加強磚造建物,建物所有權人黃T壽,占用面積14.89平方公尺,建物占│ │ │ 用人黃T壽。有臺北縣林口鄉下福87-2號二層加強磚造建物,建物所有權人黃顯然,占用面積 │ │ │ 36.95平方公尺,建物占用人黃顯然。有臺北縣林口鄉下福87-6號三層加強磚造建物,建物所有│ │ │ 權人黃海清,占用面積3.97平方公尺,建物占用人黃海清。同小段1359 地號有臺北縣林口鄉下│ │ │ 福87號三層加強磚造建物,建物黃平順、黃T壽、黃菊男、黃傳忠共有,占用面積135.52平方 │ │ │ 公尺,建物占用人黃平順、黃T壽、黃菊男、黃傳忠。有臺北縣林口鄉下福87號2層加強磚造建│ │ │ 物,建物所有權人黃T壽,占用面積24平方公尺,建物占用人黃T壽。有臺北縣林口鄉下福87 │ │ │ 號一層鋼架磚造建物,建物所有權人曹高連枝,占用面積42.36平方公尺,建物占用人曹高連枝│ │ │ 。同小段1357地號有臺北縣林口鄉下福87號二層加強磚造建物,建物所有權人曹高連枝,占用 │ │ │ 面積145.08平方公尺,建物占用人曹高連枝。有臺北縣林口鄉下福87號一層鋼架磚造建物,建 │ │ │ 物所有權人曹高連枝,占用面積103.54平方公尺,建物占用人曹高連枝。有臺北縣林口鄉下福 │ │ │ 87號一層磚造建物建物所有權人彭寄草,占用面積18.02平方公尺,建物占用人彭寄草。臺北縣│ │ │ 林口鄉小南灣段下福小段1629-19地號楊幸月以圍牆圍起占用面積1400平方公尺,建有臺北縣林│ │ │ 口鄉下福93號一層加強磚造建物,共有6處建物,其中之4建物在圍牆內,面積110.86平方公尺 │ │ │ ,圍牆內並築有祖先墳墓,墓地占用面積150.29平方公尺,圍牆外有其餘之二建物,面積54.63│ │ │ 平方公尺。臺北縣林口鄉小南灣段下福小段1629-5地號有一層磚造農舍,面積129.82平方公尺 │ │ │ ,農舍查無地址,現為荒廢,所有權人及占用人均不明。另在旁有一層磚造農舍,占用面積2.8│ │ │ 8平方公尺,該農舍查無地址,現為荒廢,所有權人及占用人均不明。同小段1419-1地號有一層│ │ │ 磚造農舍,面積125.74平方公尺,農舍查無地址,現為荒廢,所有權人及占用人均不明。同小 │ │ │ 段1418地號有一層磚造建物,面積48.95平方公尺,該建物查無地址,現為荒廢,所有權人及占│ │ │ 用人均不明。同小段1629-7地號有臺北縣林口鄉下福71號一層磚造建物,占用面積74.33平方公│ │ │ 尺,該建物鄭清朝、鄭歐良、鄭政吉公同共有,占有人鄭清朝、鄭歐良、鄭政吉,有臺北縣林 │ │ │ 口鄉下福71號車棚,占用面積45.22平方公尺,該車棚鄭清朝、鄭歐良、鄭政吉公同共有,占用│ │ │ 人鄭清朝、鄭歐良、鄭政吉,同小段1629-8地號有臺北縣林口鄉下福71號一層磚造建物,占用 │ │ │ 面積347.60平方公尺,該建物鄭清朝、鄭歐良、鄭政吉公同共有,占用人鄭清朝、鄭歐良、鄭 │ │ │ 政吉,有臺北縣林口鄉下福71號一層鋼架造建物,占用面積73.17平方公尺,該建物鄭清朝、鄭│ │ │ 歐良、鄭政吉公同共有,占用人鄭清朝、鄭歐良、鄭政吉。有臺北縣林口鄉下福71號一層鋼架 │ │ │ 造建物,占用面積20.93平方公尺,該建物鄭清朝、鄭歐良、鄭政吉公同共有,占用人鄭清朝、│ │ │ 鄭歐良、鄭政吉。同小段1629-10地號有臺北縣林口鄉下福71號一層鋼架造建物,占用面積22. │ │ │ 73平方公尺,該建物鄭清朝、鄭歐良、鄭政吉公同共有,占用人鄭清朝、鄭歐良、鄭政吉,同 │ │ │ 小段1629-10地號有臺北縣林口鄉下福71號一層磚造建物,占用面積8.37平方公尺,該建物鄭清│ │ │ 朝、鄭歐良、鄭政吉公同共有,占用人鄭清朝、鄭歐良、鄭政吉,有臺北縣林口鄉下福71號鐵 │ │ │ 棚架,鄭清朝、鄭歐良、鄭政吉公同共有,面積39.49平方公尺,占用人鄭清朝、鄭歐良、鄭政│ │ │ 吉,有臺北縣林口鄉下福73號鐵棚架,所有權人胡清玉,占用面積51.56平方公尺,佔用人胡清│ │ │ 玉。有臺北縣林口鄉下福73號鐵棚架,所有權人胡富榮,占用面積19.07平方公尺,有臺北縣林│ │ │ 口鄉下福73號一層磚造建物,占用6.50平方公尺,所有權人胡國義,占用人胡國義。有臺北縣 │ │ │ 林口鄉下福71號車棚,鄭清朝、鄭歐良、鄭政吉公同共有,面積54.29平方公尺,占用人鄭清朝│ │ │ 、鄭歐良、鄭政吉。同小段1629-9地號有臺北縣林口鄉下福73號鐵棚架,所有權人胡清玉,占 │ │ │ 用面積32.65平方公尺,占用人胡清玉,有臺北縣林口鄉下福73號一層磚造建物,占用面積115.│ │ │ 40平方公尺,該建物所有權人胡清玉,占用人胡清玉,有臺北縣林口鄉下福73號一層磚造建物 │ │ │ ,占用面積95.06平方公尺,該建物所有權人胡國義,占用人胡國義,有臺北縣林口鄉下福73號│ │ │ 一層磚造建物,所有權人胡富榮,占用面積44.29平方公尺,占用人胡富榮,有臺北縣林口鄉下│ │ │ 福73號鐵棚架,所有權人胡富榮,占用面積24.20平方公尺,占用人胡富榮,有臺北縣林口鄉下│ │ │ 福73號一層磚造建物,所有權人胡國義,占用面積78.46平方公尺,占用人胡國義,有臺北縣林│ │ │ 口鄉下福73號鐵棚架,所有權人胡國義,占用面積5.28平方公尺,占用人胡國義。同小段1634 │ │ │ 地號有臺北縣林口鄉下福73號一層磚造建物,占用面積97.12平方公尺,所有權人胡富榮,占用│ │ │ 人胡富榮。同小段1633地號有臺北縣林口鄉下福73號一層磚造建物,所有權人胡清玉,占用面 │ │ │ 積17.86平方公尺,占用人胡清玉。 │ │ │ 々上述第三人占有土地部分,拍定人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土地使用問題,法院不負代為協商之 │ │ │ 責。上述第三人占有土地部分 (包含荒廢農舍、墳墓)等,拍定後均不點交。 │ │ │ (5) 上述(1)至(4)以外部分之土地,道路占用部分不點交,其餘土地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 │ │ (6) 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4年11月20日新北工建字第10422250 82號函,經調閱81雜使林字第002號│ │ │ 使用執照 (79雜林建字第001號建造執照)及83使林字第20號使用執照 (81建林字第195號建造執│ │ │ 照),與卷內原核准配置圖核對結果,1370地號土地屬該照申請範圍內之法定空地。經調閱所核│ │ │ 發未領得使用執照 (81雜林建字第004號建造執照),與卷內原核准配置圖核對結果,1361地號 │ │ │ 屬該照申請範圍內之法定空地。經調閱81雜使林字第002號使用執照 (79雜林建字第001號建造 │ │ │ 執照)及83使林字第20號使用執照 (81建林字第195號建造執照),與卷內原核准配置圖核對結果│ │ │ ,1372地號土地屬該照申請範圍內之法定空地。經調閱所核發未領得使用執照 (81雜林建字第0│ │ │ 04號建造執照),與卷內原核准配置圖核對結果,1387地號屬該照申請範圍內之法定空地。經調│ │ │ 閱83使林字第20號使用執照 (81建林字第195號建造執照),與卷內原核准配置圖核對結果,138│ │ │ 9、1398、1399地號土地屬該照申請範圍之法定空地。經調閱81雜使林字第002號使用執照(79雜│ │ │ 林建字第001號建造執照)及83使林字第20號使用執照 (81建林字第195號建造執照),與卷內原 │ │ │ 核准配置圖核對結果,1390、1390-1、1393-1地號土地屬該照申請範圍內之法定空地。經調閱 │ │ │ 81雜使林字第002號使用執照 ( 79雜林建字第001號建造執照)及83使林字第20號使用執照( 81 │ │ │ 建林字第195號建造執照),與卷內原核准配置圖核對結果,1399-2地號部分及1629-4、1629-11│ │ │ 、1629-12、1629 -13、1629-14、1629-18、1629-39地號土地屬該照申請範圍內之法定空地。 │ │ │ 經調閱83使林字第20號使用執照 (81建林字第195號建造執照),與卷內原核准配置圖核對結果 │ │ │ ,1629、1629-10、1629-15、1636地號土地屬該照申請範圍內之法定空地。經調閱80雜使林字 │ │ │ 第003號使用執照(78雜林建字第008號建造執照)及82使林字第74號使用執照(80建林字第99號建│ │ │ 造執照),與卷內原核准配置圖核對結果,1629-19、1637、1638、1639地號土地屬該照申請範 │ │ │ 圍內之法定空地。經調閱78雜林字第16號使用執照(81雜使林字第5號建造執照),與卷內原核准│ │ │ 配置圖核對結果,1629-22地號土地屬該照申請範圍內之法定空地。經調閱所核發未領得使用執│ │ │ 照(81雜林建字第004號建造執照),與卷內原核准配置圖核對結果,1629-40地號屬該照申請範 │ │ │ 圍內之法定空地。投標人就該標的於使用上或其他與所有權權能相關事項是否有其他法令或行 │ │ │ 政上管制,應自行查明注意。 │ │ │ (7) 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5年1月22日新北工建字第1050049799號函,經調閱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 │ │ │ 市發展局核發81建林字第195號建造執照 (83使林字第20號使用執照)及79雜林字第1號雜項執照│ │ │ (81雜使林字第2號雜項使用執照),與卷內原核准配置圖核對結果,1629-49、1629-51地號土地│ │ │ 屬該照申請範圍內之法定空地。經調閱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所核發80建林字第99號建 │ │ │ 造執照 (82使林字第74號使用執照)及78雜林字第8號雜項執照 (80雜使林字第3號雜項使用執照│ │ │ ),與卷內原核准配置圖核對結果,1629-21、1629-52地號土地屬該照申請範圍內之法定空地。│ │ │ 投標人就該標的於使用上或其他與所有權權能相關事項是否有其他法令或行政上管制,應自行 │ │ │ 查明注意。 │ │ │ (8) 本件拍賣之113筆土地,依新北市政府104年6月26日函,113筆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均為林口特 │ │ │ 定區計畫內之「保護區」,就104年6月26日之後土地使用分區、都市計劃有無變更、是否屬於 │ │ │ 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業經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投標人投標前 │ │ │ 應自行查明注意。 │ │ │ (9) 本件部分土地有他人建物,使用權源不明,如有設定地上權或租地建屋情形,地上權人或承租 │ │ │ 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於拍定後尚需相當時間調查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承買意願,且若有優先 │ │ │ 承買權是否存在爭執,應候該爭執確定後始可決定是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或撤銷拍定,請投標 │ │ │ 人注意。 │ │ │ (10)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本件土地範圍廣大,部分仍未│ │ │ 開發,是否仍有地上物或工作物隱蔽於中,無從得知,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 │ │ 明注意。 │ │ │ (11) 75建號、90建號、91建號、135建號均由債務人使用,拍定後均依現況點交。債務人於100年10│ │ │ 月18日陳報稱75建號建物,該建物二層餐廳係委外出租予第三人和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自94│ │ │ 年1月1日起承包該餐廳業務,100年1月1日再重新簽訂租賃契約,租賃期限至102年12月31日。│ │ │ 該租約於查封後業已屆期,且債務人代理人104年4月1日現場履勘時稱2樓餐廳算是債務人在使│ │ │ 用,只是委由和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在經營,故75建號2樓部分,拍定後仍依現況點交。 │ │ │ (12) 依建物登記謄本記載,75建號、91建號建物主要用途為商業用,90建號建物主要用途為管理機│ │ │ 械庫房,請投標人自行注意。 │ │ │ (13) 經地政人員確認,臨編135建號部分係包含守衛室及位於球場內 (13洞附近)無門牌之獨立一棟│ │ │ 販賣店,販賣店面積108平方公尺,守衛室面積為11.13平方公尺,販賣店坐落1629-15地號, │ │ │ 守衛室坐落於1324、1331-1地號。又135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 │ │ │ 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 │ │ (14) 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4年12月29日回函,本件75建號、90建號、91建號、135建號建物非屬│ │ │ 該會輻射普查作業之對象,因此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汙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 │ │ │ (15) 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4年12月30日回函,至104年11月30 日為止,新北市海砂屋申請報備案 │ │ │ 件清冊中,並無本件75 建號、90建號、91建號、135建號房屋申請資料。 │ │ │ (16) 法院函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本件75建號、90建號、91建號、135建號 (守衛室、販賣 │ │ │ 部)房屋是否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05年1月4日回函稱,經警勤區│ │ │ 警員查證,該址曾發生有民眾身體不適之情形,依該函檢附之新莊分局交辦單,其上記載有10│ │ │ 4年8月28 日下午17時30分左右,有一民眾 (76歲)在東華球場餐飲部突感身體不適,經消防局│ │ │ 送至長庚急救後宣告不治,家屬以行政相驗,未報請檢察官相驗。 │ │ │ (17) 經法院詢問債務人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本件75建號、90建號、91建號、135建號建物 │ │ │ ,有無「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 │ │ 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債務人代理人稱「均無」。 │ │ │ (18) 因法院欠缺完整資訊,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 │ │ 嚴重漏水及未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因此,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鄰里機關或其他相關│ │ │ 機關查詢,並審慎評估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 │ │ │二、拍定人持權利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不含135建號),得撤 │ │ │ 銷該無法移轉部份或全部標的之拍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 │ │ 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 │ │三、本件占有使用情形,法院業已盡力調查,惟若查報與事實不符,致依法不得點交時,法院雖於拍│ │ │ 賣公告定為點交,屆時仍得不予點交。惟拍定人得於法院所定期間內聲請撤銷拍定,原保證金及│ │ │ 尾款價金均無息退還,逾時則不得再為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若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設定抵│ │ │ 押權,而新抵押權人不同意撤拍,亦不得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債務人及債權人均不得異議。│ │ │四、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 │ 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1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拾參億參仟零肆拾陸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陸億陸仟陸佰壹拾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6 組別: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