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106桃金職八字第206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桃金職八字第206號(桃園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八字第21829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呂民雄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11月22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 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 路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11月22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 開標室(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桃金職字第206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21829號 財產所有人:呂民雄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桃園區 │忠義 │ │429 │ │185.73 │10000分之336│540,000元 │ │ ├───┼────┴───┴───┴──────┴─┴─────┴──────┴────────┤ │ │備考 │ │ ├─┼───┼────┬───┬───┬──────┬─┬─────┬──────┬────────┤ │2│桃園市│桃園區 │忠義 │ │431 │ │347.97 │10000分之336│1,01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1•法院於106年5月1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陳稱,429地號為民光東路43巷雙號│ │ │後方之車道;431地號為社區通道 (民光東路45巷)、中庭。惟據土地登記謄本所載,429地 │ │ │號上有1593建號建物坐落其上;431地號上有1568、1569、1580、1581建號│ │ │建物坐落其上,上開地上建物非本件拍賣之範圍,拍定後之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 │。 │ │ │2•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悉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實際使用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 │ │至現場查明。 │ │ │3•本件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 │ │承買權。惟其占有使用本件土地權源不明,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 │ │,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另依民法物│ │ │權篇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 │ │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於其他共有人,但劣於土地法第104條具有物權效力之優先│ │ │承買權。又如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應由相關當事人另行依相關程序主張權益,且須待爭議確定時始│ │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 │ │4•本件429、431地號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 (民國102年12月18日)之住宅區土地,計 │ │ │劃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 │ │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 │ │5•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 │ │確定後,本公司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 │ │ │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 │ │6•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 │ │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 │ │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 │ │7•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 │ │決。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伍拾伍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拾壹萬元。 │ └────┴────────────────────────────────────────────┘ ~T64X4L25; __ 函稿代碼:3-24 組別: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