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106北金職八字第18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北金職八字第18號(臺北 地方法院案號:103年度司執勤字第95074號)拍賣抵押物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李知遠、吳時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12月20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 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 路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12月20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 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北金職字第18號 法院案號:103年度司執字第95074號 財產所有人:吳時、李知遠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中山區 │長安 │一 │56-1 │建│36 │全部 │21,840,000元 │ │ ├───┼────┴───┴───┴──────┴─┴─────┴──────┴────────┤ │ │備考 │信託人趙崇榮(100分之43)、信託人項銓平(100分之57) │ ├─┼───┼────┬───┬───┬──────┬─┬─────┬──────┬────────┤ │2│臺北市│中山區 │長安 │一 │57 │建│197 │全部 │119,200,000元 │ │ ├───┼────┴───┴───┴──────┴─┴─────┴──────┴────────┤ │ │備考 │信託人趙崇榮(100分之43)、信託人項銓平(100分之57) │ ├─┼───┼────┬───┬───┬──────┬─┬─────┬──────┬────────┤ │3│臺北市│中山區 │長安 │一 │56-2 │建│6 │全部 │1,680,000元 │ │ ├───┼────┴───┴───┴──────┴─┴─────┴──────┴────────┤ │ │備考 │所有權人:吳時 │ ├─┼───┼────┬───┬───┬──────┬─┬─────┬──────┬────────┤ │4│臺北市│中山區 │長安 │一 │57-2 │建│14 │全部 │4,000,000元 │ │ ├───┼────┴───┴───┴──────┴─┴─────┴──────┴────────┤ │ │備考 │所有權人:吳時 │ ├─┼───┼────┬───┬───┬──────┬─┬─────┬──────┬────────┤ │5│臺北市│中山區 │長安 │一 │57-1 │建│101.00 │全部 │61,120,000元 │ │ ├───┼────┴───┴───┴──────┴─┴─────┴──────┴────────┤ │ │備考 │信託人黃美築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70 │臺北市中山區長│2層樓 │二層:47.47 │ │ 全部 │700,000元 │ │ │ │安段一小段57地│加強磚│一層:47.47 │ │ │ │ │ │ │號 │造 │合計:94.94 │ │ │ │ │ │ │--------------│ │ │ │ │ │ │ │ │台北市中山區南│ │ │ │ │ │ │ │ │京東路三段194 │ │ │ │ │ │ │ │ │巷1弄4號 │ │ │ │ │ │ │ ├──┼───────┴───┴───────────┴─────┴────┴─────────┤ │ │備考│信託人趙崇榮 │ ├─┼──┼───────┬───┬───────────┬─────┬────┬─────────┤ │2│71 │臺北市中山區長│2層樓 │二層: 62.05 │ │ 全部 │910,000元 │ │ │ │安段一小段57地│加強磚│一層: 62.05 │ │ │ │ │ │ │號 │造 │合計:124.1 │ │ │ │ │ │ │--------------│ │ │ │ │ │ │ │ │台北市中山區南│ │ │ │ │ │ │ │ │京東路三段194 │ │ │ │ │ │ │ │ │巷1弄2號 │ │ │ │ │ │ │ ├──┼───────┴───┴───────────┴─────┴────┴─────────┤ │ │備考│信託人項銓平 │ ├─┼──┼───────┬───┬───────────┬─────┬────┬─────────┤ │3│72 │臺北市中山區長│2層樓 │1樓層: 51.79 │ │ 全部 │840,000元 │ │ │ │安段一小段57-1│加強磚│2樓層: 63.66 │ │ │ │ │ │ │地號 │造 │合 計:115.45 │ │ │ │ │ │ │--------------│ │ │ │ │ │ │ │ │臺北市中山區遼│ │ │ │ │ │ │ │ │寧街105巷33號 │ │ │ │ │ │ │ ├──┼───────┴───┴───────────┴─────┴────┴─────────┤ │ │備考│信託人黃美築 │ ├─┼──┼───────┬───┬───────────┬─────┬────┬─────────┤ │4│4671│臺北市中山區長│層樓房│第二層未登記增建: │增建 │ 全部 │360,000元 │ │ │ │安段一小段57-1│ │    2.04 │ │ │ │ │ │ │地號 │ │第一層未登記增建: │ │ │ │ │ │ │--------------│ │   16.18 │ │ │ │ │ │ │台北市遼寧街10│ │合計:18.22 │ │ │ │ │ │ │5巷33號(未登記│ │ │ │ │ │ │ │ │增建) │ │ │ │ │ │ │ ├──┼───────┴───┴───────────┴─────┴────┴─────────┤ │ │備考│未登記增建部份(連接72建號) │ ├─┼──┼───────┬───┬───────────┬─────┬────┬─────────┤ │5│4672│臺北市中山區長│層樓加│第2層未登記增建: │增建 │ 全部 │600,000元 │ │ │ │安段一小段56-1│強磚造│   11.25 │ │ │ │ │ │ │號 56-2號 57號│ │第一層未登記增建: │ │ │ │ │ │ │57-2地號 -│ │   20.46 │ │ │ │ │ │ │------------- │ │合計:31.71 │ │ │ │ │ │ │台北市南京東路│ │ │ │ │ │ │ │ │三段194巷1弄2 │ │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未登記建物(連接71建號部分) 其中3.07平方公尺占用鄰地 │ ├─┼──┼───────┬───┬───────────┬─────┬────┬─────────┤ │6│4673│臺北市中山區長│層樓加│第二層增建:16.65 │增建 │ 全部 │680,000元 │ │ │ │安段一小段56-1│強磚造│第一層未登記增建: │ │ │ │ │ │ │號 57地號 │ │      19.48 │ │ │ │ │ │ │--------------│ │合 計:36.13 │ │ │ │ │ │ │台北市南京東路│ │ │ │ │ │ │ │ │3段194巷1弄4號│ │ │ │ │ │ │ ├──┼───────┴───┴───────────┴─────┴────┴─────────┤ │ │備考│未登記建物(連接70建號部分)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依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1、70、71、72建號ㄧ樓均打通,三建物中間天井部分於二樓加蓋雨遮,密閉透光,與三建號│ │ │建物空間合併使用,現為公共空間如接待中心等。 │ │ │2、70、71、72建號2樓與隔壁棟建物二樓打通共同使用。隔壁棟建物及70、71、72建│ │ │物均使用71建號建物ㄧ樓門口出入。如有其他出入口、相關隔間、各建物間之回復原狀或結構問題│ │ │,拍定人應自行查明及辦理後續相關事項。 │ │ │3、ヾ70建號經信託人趙崇榮陳報出租予第三人至遠聯合實業有限公司及即是美築有限公司,租約│ │ │自102年3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承租人即為信託人所開立之公司;又部分出租予第│ │ │三人郭寶國,租期自102年10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止(附註延長至107年12月3 │ │ │1日止),租約到期後在更新租約:又出租予第三人王為宇,租期自102年7月1日至105年9 │ │ │月30日止(附註延長至107年12月31日止),租約到期後更新租約;又部分出租予第三人許秉│ │ │甫,租期自103年12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係查封後始訂立租約,以上租約皆不得│ │ │對抗查封效力,惟因受託人李知遠亦陳報70建號建物部分出租予九大聯合事業有限公司,租期自1│ │ │02年7月1日起至107年6月30日止,係為查封前占有,故70建號建物拍定後仍不點交。 │ │ │ゝ71建號建物經信託人項銓平陳報出租予第三人至遠聯合實業有限公司及即是美築有現公司,租約│ │ │至107年12月31日止,承租人即為信託人所開立之公司;又部分出租予第三人王為宇,租期自│ │ │102年3月1日至105年2月28日止(附註延長至107年12月31日止),租約到期後再更│ │ │新租約;又部分出租予第三人許秉甫,租期自103年12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係查│ │ │封後始訂立租約;另受託人李知遠亦陳報71建號建物部分出租予第三人長智有限公司,租期自10│ │ │3年3月15日起至108年3月14日止,係查封後訂立新租約;部分出租予第三人九大聯合事業│ │ │股份有限公司、知遠營建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知遠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創意世家有限公司,租期│ │ │自103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係查封後始訂立租約,以上租約皆不得對抗查封│ │ │效力,故71建號建物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 │ │ゞ72建號建物經信託人黃美築陳報出租予第三人即是美築有限公司、至遠聯合實業有限公司使用,│ │ │租期自102年3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承租人即為信託人所開立之公司,以上租約│ │ │不得對抗查封效力,惟因受託人李知遠亦陳報72建號建物出租予第三人知遠營建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租期自102年7月1日起至107年6月30日止,係為查封前占有,故72建號建物拍定後仍│ │ │不點交。 │ │ │々56─2、57─2地號土地現為71建號建物入口處之既成巷道,債務人陳報出租予第三人長智│ │ │有限公司使用中,租期自102年11月15日起至107年11月14日止,故上開地號拍定後不│ │ │點交。 │ │ │ぁ對於上開租約是否真實,涉及實體事項,執行法院無從審酌,應由異議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 │ │4、4671、4672及4673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無法為所有權登記,均有隨時被│ │ │拆除風險,請應買人注意。4672建號部分佔用鄰地,拍定人應自行處理相關問題。 │ │ │5、57─2地號部分為巷道,部分為同小段4672建號占用,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全部標的最新│ │ │使用分區及現況。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1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億壹仟壹佰玖拾參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仟貳佰參拾玖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