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拍賣不動產公告(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106雄金職午字第166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民國106年10月30日)起3個月內
      ,向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李正色所有如附表所示不
      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06雄金職午字第166號(高雄地方法院案號:
      105年度司執助丞字第3196號)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正色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就附
      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
      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
      賣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
      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
      意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
      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
      或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
      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雄金職字第166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助字第3196號 財產所有人:李正色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新興區  │大統  │一    │19-1        │建│87        │28分之8     │3,080,000元     │
│  ├───┼────┴───┴───┴──────┴─┴─────┴──────┴────────┤
│  │備考  │                                                                                      │
├─┼───┼────┬───┬───┬──────┬─┬─────┬──────┬────────┤
│2│高雄市│新興區  │大統  │一    │20          │建│22        │7分之2      │80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365│高雄市新興區大│6層樓 │六層:69.89           │陽台6.41  │  全部  │450,000元         │
│  │    │統段一小段19-1│、鋼筋│合計:69.89           │          │        │                  │
│  │    │、20地號      │混凝土│                      │          │        │                  │
│  │    │--------------│造    │                      │          │        │                  │
│  │    │高雄市新興區民│      │                      │          │        │                  │
│  │    │生一路187號6樓│      │                      │          │        │                  │
│  ├──┼───────┴───┴───────────┴─────┴────┴─────────┤
│  │備考│                                                                                        │
├─┼──┼───────┬───┬───────────┬─────┬────┬─────────┤
│2│3213│高雄市新興區大│      │六層:8.61            │          │  全部  │32,000元          │
│  │    │統段一小段19-1│      │合計:8.61            │          │        │                  │
│  │    │地號          │      │                      │          │        │                  │
│  │    │--------------│      │                      │          │        │                  │
│  │    │同上門牌未辦保│      │                      │          │        │                  │
│  │    │存登記建物    │      │                      │          │        │                  │
│  ├──┼───────┴───┴───────────┴─────┴────┴─────────┤
│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
│3│1366│高雄市新興區大│7層樓 │七層:69.89           │陽台6.41  │  全部  │450,000元         │
│  │    │統段一小段19-1│、鋼筋│合計:69.89           │          │        │                  │
│  │    │、20地號      │混凝土│                      │          │        │                  │
│  │    │--------------│造    │                      │          │        │                  │
│  │    │高雄市新興區民│      │                      │          │        │                  │
│  │    │生一路187號7樓│      │                      │          │        │                  │
│  ├──┼───────┴───┴───────────┴─────┴────┴─────────┤
│  │備考│                                                                                        │
├─┼──┼───────┬───┬───────────┬─────┬────┬─────────┤
│4│3214│高雄市新興區大│      │七層:8.61            │          │  全部  │32,000元          │
│  │    │統段一小段19-1│      │合計:8.61            │          │        │                  │
│  │    │地號          │      │                      │          │        │                  │
│  │    │--------------│      │                      │          │        │                  │
│  │    │同上門牌未辦保│      │                      │          │        │                  │
│  │    │存登記建物    │      │                      │          │        │                  │
│  ├──┼───────┴───┴───────────┴─────┴────┴─────────┤
│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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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一、依106年1月6日執行筆錄記載,第三人吳○儀 (衛太企業有限公司員工)在場稱187號6 │
│        │樓作為公司辦公室使用、同址7樓是公司倉庫,頂樓棚架及盆栽均非債務人所有,債權人之代理人稱│
│        │執行標的各樓層內部不相通,各有獨立出入口。經檢視6樓建物之廁所天花板有部分剝落情形,6樓│
│        │樓梯間外牆及七樓屋內外之牆壁有壁癌情形;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二、3213建號、3214建號建物未辦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
│        │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
│        │三、依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
│        │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
│        │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判決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
│        │四、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五、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 (諸如│
│        │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墳墓等)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另本件拍 │
│        │賣物有無物之瑕疵,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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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佰捌拾肆萬肆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
│        │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玖拾柒萬元,應買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
│        │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起公告三個月應買。                            │
│        │六、公告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