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拍賣不動產公告(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106雄金職午字第166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民國106年10月30日)起3個月內 ,向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李正色所有如附表所示不 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06雄金職午字第166號(高雄地方法院案號: 105年度司執助丞字第3196號)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正色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就附 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 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 賣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 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 意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 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 或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 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雄金職字第166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助字第3196號 財產所有人:李正色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新興區 │大統 │一 │19-1 │建│87 │28分之8 │3,080,000元 │ │ ├───┼────┴───┴───┴──────┴─┴─────┴──────┴────────┤ │ │備考 │ │ ├─┼───┼────┬───┬───┬──────┬─┬─────┬──────┬────────┤ │2│高雄市│新興區 │大統 │一 │20 │建│22 │7分之2 │80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365│高雄市新興區大│6層樓 │六層:69.89 │陽台6.41 │ 全部 │450,000元 │ │ │ │統段一小段19-1│、鋼筋│合計:69.89 │ │ │ │ │ │ │、20地號 │混凝土│ │ │ │ │ │ │ │--------------│造 │ │ │ │ │ │ │ │高雄市新興區民│ │ │ │ │ │ │ │ │生一路187號6樓│ │ │ │ │ │ │ ├──┼───────┴───┴───────────┴─────┴────┴─────────┤ │ │備考│ │ ├─┼──┼───────┬───┬───────────┬─────┬────┬─────────┤ │2│3213│高雄市新興區大│ │六層:8.61 │ │ 全部 │32,000元 │ │ │ │統段一小段19-1│ │合計:8.61 │ │ │ │ │ │ │地號 │ │ │ │ │ │ │ │ │--------------│ │ │ │ │ │ │ │ │同上門牌未辦保│ │ │ │ │ │ │ │ │存登記建物 │ │ │ │ │ │ │ ├──┼───────┴───┴───────────┴─────┴────┴─────────┤ │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 │3│1366│高雄市新興區大│7層樓 │七層:69.89 │陽台6.41 │ 全部 │450,000元 │ │ │ │統段一小段19-1│、鋼筋│合計:69.89 │ │ │ │ │ │ │、20地號 │混凝土│ │ │ │ │ │ │ │--------------│造 │ │ │ │ │ │ │ │高雄市新興區民│ │ │ │ │ │ │ │ │生一路187號7樓│ │ │ │ │ │ │ ├──┼───────┴───┴───────────┴─────┴────┴─────────┤ │ │備考│ │ ├─┼──┼───────┬───┬───────────┬─────┬────┬─────────┤ │4│3214│高雄市新興區大│ │七層:8.61 │ │ 全部 │32,000元 │ │ │ │統段一小段19-1│ │合計:8.61 │ │ │ │ │ │ │地號 │ │ │ │ │ │ │ │ │--------------│ │ │ │ │ │ │ │ │同上門牌未辦保│ │ │ │ │ │ │ │ │存登記建物 │ │ │ │ │ │ │ ├──┼───────┴───┴───────────┴─────┴────┴─────────┤ │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依106年1月6日執行筆錄記載,第三人吳○儀 (衛太企業有限公司員工)在場稱187號6 │ │ │樓作為公司辦公室使用、同址7樓是公司倉庫,頂樓棚架及盆栽均非債務人所有,債權人之代理人稱│ │ │執行標的各樓層內部不相通,各有獨立出入口。經檢視6樓建物之廁所天花板有部分剝落情形,6樓│ │ │樓梯間外牆及七樓屋內外之牆壁有壁癌情形;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二、3213建號、3214建號建物未辦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 │ │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 │ │三、依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 │ │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 │ │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判決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 │ │四、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五、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 (諸如│ │ │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墳墓等)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另本件拍 │ │ │賣物有無物之瑕疵,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佰捌拾肆萬肆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 │ │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玖拾柒萬元,應買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 │ │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起公告三個月應買。 │ │ │六、公告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