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106中金職風字第345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中金職風字第345號(臺中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卯字第62053號)拍賣抵押物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陳菊枝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12月5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12月5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中金職字第345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62053號 財產所有人:陳菊枝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南屯區 │永定 │ │88 │建│2313.00 │10000分之101│2,470,000元 │ │ ├───┼────┴───┴───┴──────┴─┴─────┴──────┴────────┤ │ │備考 │陳菊枝、★供役地為南屯段1330、1317、1310、1318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49 │臺中市南屯區永│住商用│一層:56.49 │花台1.04 │ 全部 │770,000元 │ │ │ │定段88地號 │、5層 │合計:56.49 │ │ │ │ │ │ │--------------│、鋼筋│ │ │ │ │ │ │ │臺中市南屯區南│混凝土│ │ │ │ │ │ │ │美街62號 │造 │ │ │ │ │ │ ├──┼───────┴───┴───────────┴─────┴────┴─────────┤ │ │備考│陳菊枝、共有部分137建號,面積1731.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1。 │ ├─┼──┼───────┬───┬───────────┬─────┬────┬─────────┤ │2│728 │臺中市南屯區永│住宅、│一層:3.27 │ │ 全部 │30,000元 │ │ │ │定段88地號 │5層 │合計:3.27 │ │ │ │ │ │ │--------------│ │ │ │ │ │ │ │ │臺中市南屯區南│ │ │ │ │ │ │ │ │美街62號 │ │ │ │ │ │ │ ├──┼───────┴───┴───────────┴─────┴────┴─────────┤ │ │備考│陳菊枝、本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查封筆錄記載:債務人稱,查封88地號土地上之49建號建物係由自住,無影響交易之情事│ │ │,有增建(經測量後,暫編定為728建號建物)。 │ │ │二、本件拍賣標的49、728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共有基地88地號土地及共用部分137建│ │ │號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且拍定後均不點交。 │ │ │三、本件拍賣標的728建號建物並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 │四、債務人積欠大樓管理費用之多寡及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與債務人使用權│ │ │之有無,因欠缺公示資料,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執該事由請求增減│ │ │價金。 │ │ │五、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均為都市計畫第二種住宅區。另依土地謄本記載:供役地為南屯段13│ │ │30、1317、1310、1318地號,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六、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佰貳拾柒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玖拾捌萬壹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