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拍賣不動產公告(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106雄金職午字第260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民國106年11月13日)起3個月內 ,向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周小珠所有如附表所示不 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06雄金職午字第260號(高雄地方法院案號: 106年度司執修字第4583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周小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 附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 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 拍賣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 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 人意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 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 者或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 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雄金職字第260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45831號 財產所有人:周小珠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三民區 │三塊厝│一 │1089-13 │空│127 │50000分之142│420,000元 │ │ │ │ │ │ │ │白│ │9 │ │ │ ├───┼────┴───┴───┴──────┴─┴─────┴──────┴────────┤ │ │備考 │ │ ├─┼───┼────┬───┬───┬──────┬─┬─────┬──────┬────────┤ │2│高雄市│三民區 │三塊厝│一 │1089-14 │空│73 │50000分之142│250,000元 │ │ │ │ │ │ │ │白│ │9 │ │ │ ├───┼────┴───┴───┴──────┴─┴─────┴──────┴────────┤ │ │備考 │ │ ├─┼───┼────┬───┬───┬──────┬─┬─────┬──────┬────────┤ │3│高雄市│三民區 │三塊厝│一 │1089-27 │空│83 │50000分之283│200,000元 │ │ │ │ │ │ │ │白│ │2 │ │ │ ├───┼────┴───┴───┴──────┴─┴─────┴──────┴────────┤ │ │備考 │ │ ├─┼───┼────┬───┬───┬──────┬─┬─────┬──────┬────────┤ │4│高雄市│三民區 │三塊厝│一 │1089-28 │空│85 │50000分之833│7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土地於民國106年6月27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編號1、2、3、4號土地上│ │ │有建物 (即高雄市三民區建國路131號),為該大樓之基地之一部分,債權人代理人請求僅拍賣土 │ │ │地持分。嗣於民國106年7月11日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編號1、2號土地為建國三路131號大│ │ │樓位置;沿131號旁巷道起至後側水溝通行至繼光街17巷5、6號位置,即為編號3、4號土地│ │ │地號範圍 (前後均為同棟大樓,門牌前後不同道路);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二、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如共│ │ │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就優先│ │ │承購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 │權。 │ │ │三、本件土地上有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建物所有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 │ │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 │ │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 │ │四、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五、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 (諸如海砂屋、輻射屋│ │ │、凶宅、危樓、墳墓等)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另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 │ │ │疵,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玖拾肆萬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 │ │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玖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本案無抵押權設定。 │ │ │五、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起公告三個月應買。 │ │ │六、公告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