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106中金職正字第364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中金職正字第364號(臺中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十字第39701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陳吉龍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12月12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 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 台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12月12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 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中金職字第364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39701號 財產所有人:陳吉龍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豐原區 │永豐 │ │146 │ │62.92 │2分之1 │620,000元 │ │ ├───┼────┴───┴───┴──────┴─┴─────┴──────┴────────┤ │ │備考 │ │ ├─┼───┼────┬───┬───┬──────┬─┬─────┬──────┬────────┤ │2│臺中市│豐原區 │永豐 │ │147 │ │88.13 │全部 │1,21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75 │臺中市豐原區永│住家用│第2樓層: 39.92 │貳層陽台等│ 全部 │2,400,000元 │ │ │ │豐段147地號 │、鋼筋│第3樓層: 39.92 │肆項:13.46│ │ │ │ │ │--------------│混凝土│第1樓層: 39.92 │ │ │ │ │ │ │臺中市豐原區東│造、3 │合 計:119.76 │ │ │ │ │ │ │北街233號 │層樓房│ │ │ │ │ │ ├──┼───────┴───┴───────────┴─────┴────┴─────────┤ │ │備考│ │ ├─┼──┼───────┬───┬───────────┬─────┬────┬─────────┤ │2│282 │臺中市豐原區永│ │第1樓層: 26.46 │陽台17.27 │ 全部 │1,970,000元 │ │ │ │豐段146,147地│ │第2樓層: 24.22 │、雨遮22.4│ │ │ │ │ │號 │ │第4樓層: 65.26 │3 │ │ │ │ │ │--------------│ │第3樓層: 24.22 │ │ │ │ │ │ │臺中市豐原區東│ │合 計:140.16 │ │ │ │ │ │ │北街233號 │ │ │ │ │ │ │ ├──┼───────┴───┴───────────┴─────┴────┴─────────┤ │ │備考│本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146地號土地係門牌號碼231、233建物前方空地, │ │ │中間以磚牆隔開、外側裝有鐵門。另233建號建物現況共四層,一樓後方增建,後門出去後有圍牆│ │ │圍起的後院;2、3樓後側均有增建、3樓後方鐵皮搭蓋,室內地磚破裂。據債務人表示,為伊自住│ │ │,無火災、漏水、重大裂縫及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拍賣建物部分於拍定後點交。 │ │ │二、本件拍賣標的分別標價、合併拍賣,146地號土地僅出賣債務人所有之應有部分,共有人得主│ │ │張優先承買權,惟應連同合併拍賣之其他標的一併購買。 │ │ │三、本件拍賣標的282建號建物並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 │四、本件拍賣之14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鐵路用地,147地號土地為農業區。本件均無三七五租│ │ │約。 │ │ │五、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陸佰貳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捌拾陸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