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106板金職九字第252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板金職九字第252號(新北 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水字第127466號)清償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梁兆偉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12月13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 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 路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12月13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 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06年度板金職字第252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127466號 財產所有人:梁兆偉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永和區 │安樂 │ │45 │建│1423.45 │10000分之101│15,000,000元 │ │ ├───┼────┴───┴───┴──────┴─┴─────┴──────┴────────┤ │ │備考 │ │ ├─┼───┼────┬───┬───┬──────┬─┬─────┬──────┬────────┤ │2│新北市│永和區 │安樂 │ │45-1 │建│377.94 │10000分之101│4,000,000元 │ │ ├───┼────┴───┴───┴──────┴─┴─────┴──────┴────────┤ │ │備考 │ │ ├─┼───┼────┬───┬───┬──────┬─┬─────┬──────┬────────┤ │3│新北市│永和區 │安樂 │ │47 │建│18.27 │10000分之101│20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2788│新北市永和區安│11層樓│九層:131.42 │陽台:5.79│ 全部 │3,500,000元 │ │ │ │樂段45地號 │鋼筋混│合計:131.42 │、花台:0.│ │ │ │ │ │--------------│凝土造│ │35 │ │ │ │ │ │新北市永和區中│ │ │ │ │ │ │ │ │正路391巷2號九│ │ │ │ │ │ │ │ │樓之二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2844、2846建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不動產假扣押保全查封時,據在場人表示其係債務人子女(尚未成年),據警衛稱該屋係債務│ │ │人自住使用,準此,本件拍定後點交。 │ │ │二、依鑑定報告所載,查無海砂、輻射、地震受損、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若│ │ │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定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不│ │ │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與說明。 │ ├────┼────────────────────────────────────────────┤ │備註 │一、本件分標依次順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 │ │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 │ │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貳佰柒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佰伍拾肆萬元。 │ │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標別:乙 ┌─────────────────────────────────────────────────┐ │106年度板金職字第252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127466號 財產所有人:梁兆偉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林口區 │國宅 │ │40 │建│39708 │100000分之11│8,000,000元 │ │ │ │ │ │ │ │ │ │1 │ │ │ ├───┼────┴───┴───┴──────┴─┴─────┴──────┴────────┤ │ │備考 │ │ ├─┼───┼────┬───┬───┬──────┬─┬─────┬──────┬────────┤ │2│新北市│林口區 │國宅 │ │40 │建│39708 │10000000分之│10,000元 │ │ │ │ │ │ │ │ │ │13 │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6069│新北市林口區國│16層樓│十二層:105.23 │陽台:10.0│ 全部 │11,000,000元 │ │ │ │宅段40地號 │鋼筋混│合 計:105.23 │2、花台:1│ │ │ │ │ │--------------│凝土造│ │.2 │ │ │ │ │ │新北市林口區麗│ │ │ │ │ │ │ │ │園一街11巷11號│ │ │ │ │ │ │ │ │十二樓之三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6092、6093建號 │ ├─┼──┼───────┬───┬───────────┬─────┬────┬─────────┤ │2│5475│新北市林口區國│16層樓│一層:111.57 │平台:10.1│100000分│20,000元 │ │ │ │宅段40地號 │鋼筋混│合計:111.57 │1 │ 之111 │ │ │ │ │--------------│凝土造│ │ │ │ │ │ │ │新北市林口區麗│ │ │ │ │ │ │ │ │園一街9巷1號一│ │ │ │ │ │ │ │ │樓之二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6091、6093建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不動產假扣押保全查封時,經由外查看為「無人」之狀態,惟據現居住人陳報,其係繼受其│ │ │父親(歿)之承租地位,由其於本件不動產查封前向債務人承租,查封前已合法占有使用,仍繼受繳納│ │ │租金承租中,準此,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 │ │二、依檢定報告所載,查無海砂、輻射、地震受損、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若│ │ │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定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不│ │ │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與說明。 │ ├────┼────────────────────────────────────────────┤ │備註 │一、本件分標依次順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 │ │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 │ │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玖佰零參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捌拾壹萬元。 │ │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