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106投金職土字第128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投金職土字第128號(南投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平字第9936號)清償票款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鄧家榮即鄧寬松之繼承人、鄧惠娟即 鄧寬松之繼承人、鄧嘉雯即鄧寬松之繼承人、鄧嘉玲即鄧 寬松之繼承人、鄧千惠即鄧寬松之繼承人所有不動產有關 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12月12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 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 台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12月12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 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五)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之 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依前項規定, 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後再移轉時,應以其前次權利變更之日當期之公告 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 值稅。依前述免徵土地增值稅取得之農業用地,取 得者於完成移轉登記後,有左列不繼續耕作情形之 一者,處以原免徵土地增值稅額2倍之罰鍰,其金 額不得少於取得時申報移轉現值百分之2: 1、再移轉與非自行耕作農民。 2、非依法定原因,閒置不用者。 3、非依法令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 前項應處罰鍰之土地,不繼續耕作面積未達每 宗土地原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面積之5分之1, 其罰鍰得按實際不繼續耕作面積比率計算,但 以1次為限。(農地專用)。 (六)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七)2建號為農舍故應買人於投標時應一併檢具 1、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應買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         詢清單正本。       2、上揭清單所示房屋之使用執照影本。       3、無自用農舍切結書正本等文件。       並將之一併投入標匭,否則,其投標無效,請應買       人特別注意。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投金職字第128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9936號 財產所有人:如備考欄所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南投縣│草屯鎮 │新雙冬│ │75 │空│1673.29 │公同共有全部│3,53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鄧家榮即鄧寬松之繼承人、鄧惠娟即鄧寬松之繼承人、鄧嘉雯即鄧寬松之繼承人、鄧嘉玲即鄧寬松│ │ │ │之繼承人、鄧千惠即鄧寬松之繼承人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2 │南投縣草屯鎮新│農舍、│1層 : 96.29 │陽台:8.64│公同共有│1,870,000元 │ │ │ │雙冬段75地號 │鋼筋混│2層 :103.94 │平方公尺 │ 全部 │ │ │ │ │--------------│凝土造│3層 : 47.06 │ │ │ │ │ │ │南投縣草屯鎮中│、3層 │合計:247.29 │ │ │ │ │ │ │正路40之13號 │ │ │ │ │ │ │ ├──┼───────┴───┴───────────┴─────┴────┴─────────┤ │ │備考│鄧家榮即鄧寬松之繼承人、鄧惠娟即鄧寬松之繼承人、鄧嘉雯即鄧寬松之繼承人、鄧嘉玲即鄧寬松之│ │ │ │繼承人、鄧千惠即鄧寬松之繼承人 │ ├─┼──┼───────┬───┬───────────┬─────┬────┬─────────┤ │2│2-7 │南投縣草屯鎮雙│住家用│一層:16.29 │ │公同共有│220,000元 │ │ │ │冬段75地號 │、磚造│三層:65.52 │ │ 全部 │ │ │ │ │--------------│、鋼架│合計:81.81 │ │ │ │ │ │ │南投縣草屯鎮中│造蓋烤│ │ │ │ │ │ │ │正路40之13號 │漆浪板│ │ │ │ │ │ │ │ │、三層│ │ │ │ │ │ ├──┼───────┴───┴───────────┴─────┴────┴─────────┤ │ │備考│鄧家榮即鄧寬松之繼承人、鄧惠娟即鄧寬松之繼承人、鄧嘉雯即鄧寬松之繼承人、鄧嘉玲即鄧寬松之│ │ │ │繼承人、鄧千惠即鄧寬松之繼承人 │ ├─┼──┼───────┬───┬───────────┬─────┬────┬─────────┤ │3│318 │南投縣草屯鎮雙│車棚、│一層:21.50 │ │公同共有│50,000元 │ │ │ │冬段75地號 │鋼架造│合計:21.5 │ │ 全部 │ │ │ │ │--------------│、一層│ │ │ │ │ │ │ │未編門牌號碼 │ │ │ │ │ │ │ ├──┼───────┴───┴───────────┴─────┴────┴─────────┤ │ │備考│鄧家榮即鄧寬松之繼承人、鄧惠娟即鄧寬松之繼承人、鄧嘉雯即鄧寬松之繼承人、鄧嘉玲即鄧寬松之│ │ │ │繼承人、鄧千惠即鄧寬松之繼承人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鑑價報告載,75地號土地現況有2建號透天厝,2─7建號為2建號透天厝之增建部分,3│ │ │18建號為車棚,2建號透天厝後方有未保存登記之建物數棟座落非本次拍賣範圍。又依查封筆錄所│ │ │載:債務人在場稱:2建號建物係其所有所居住使用,無出租。另債權人之代理人稱:就2建號主體及 │ │ │車棚部分執行,75地號上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不執行。 │ │ │二、本件拍定後,除2、2─7、318建號建物及其占用75地號土地部分點交外,75地號土地│ │ │其餘部分不點交。 │ │ │三、2建號為農舍故應買人於投標時應一併檢具 1、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應買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 │ │ │詢清單正本。2、上揭清單所示房屋之使用執照影本。3、無自用農舍切結書正本等文件。 │ │ │四、本件拍賣之7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類別為農牧用地,係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 │ │第三十三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 │ │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再此限。無三七五租約。 │ │ │五、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 │ │六、本件拍賣標的2─7、318建號建物並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 │ │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係屬違章建築,│ │ │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佰陸拾柒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壹拾肆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