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106中金職正字第369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中金職正字第369號(臺中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春字第53457號)返還借款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豐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劉彩霞、蔡 林秀專、蔡寶棉、蔡滄耀、莊文勤、劉專真、蔡慶煌所有 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12月19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 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 台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12月19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 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06年度中金職字第369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53457號 財產所有人:蔡寶棉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西區 │平民 │八 │8-3 │ │4.00 │全部 │200,000元 │ │ ├───┼────┴───┴───┴──────┴─┴─────┴──────┴────────┤ │ │備考 │蔡寶棉 │ ├─┼───┼────┬───┬───┬──────┬─┬─────┬──────┬────────┤ │2│臺中市│西區 │平民 │八 │7-16 │空│41 │全部 │1,99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蔡寶棉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稱8─3、7─16地號土地現況為雜草,樹木林。 │ │ │二、本件拍賣拍定後點交。 │ │ │三、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第二種住宅區,均無三七五租約。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壹拾玖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陸拾伍萬柒仟元。 │ └────┴────────────────────────────────────────────┘ 標別:2 ┌─────────────────────────────────────────────────┐ │106年度中金職字第369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53457號 財產所有人:蔡寶棉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霧峰區 │中正 │ │80 │ │365.08 │2分之1 │5,310,000元 │ │ ├───┼────┴───┴───┴──────┴─┴─────┴──────┴────────┤ │ │備考 │蔡寶棉 │ ├─┼───┼────┬───┬───┬──────┬─┬─────┬──────┬────────┤ │2│臺中市│霧峰區 │中正 │ │104 │ │356.31 │2分之1 │5,180,000元 │ │ ├───┼────┴───┴───┴──────┴─┴─────┴──────┴────────┤ │ │備考 │蔡寶棉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查封筆錄載,地政人員稱80、104地號土地使用現況為巷道。 │ │ │二、本件拍賣之二筆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共│ │ │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本件係合併拍賣,如有共有人優先承買,拍定人仍須就其餘部分│ │ │應買。 │ │ │三、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均為都市計畫住宅區,均無三七五租約。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零肆拾玖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壹拾肆萬柒仟元。 │ └────┴────────────────────────────────────────────┘ 標別:3 ┌─────────────────────────────────────────────────┐ │106年度中金職字第369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53457號 財產所有人:如備考欄所示、蔡林秀專、蔡慶 │ │ 煌、蔡寶棉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太平區 │和平 │ │1080 │空│586 │3618分之866 │6,80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劉專真(3618分之40)、豐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3618分之731)、劉彩霞(3618分之60)、莊文勤(3618│ │ │ │分之35) │ ├─┼───┼────┬───┬───┬──────┬─┬─────┬──────┬────────┤ │2│臺中市│太平區 │和平 │ │1081 │空│1240 │3618分之1606│26,65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劉專真(3618分之88)、豐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3618分之1319)、劉彩霞(3618分之122)、莊文勤(36│ │ │ │18分之77)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656 │臺中市太平區和│鋼筋混│1層 :8.19 │ │ 全部 │40,000元 │ │ │ │平段1081地號 │泥土造│合計:8.19 │ │ │ │ │ │ │--------------│市場攤│ │ │ │ │ │ │ │台中市太平區鵬│位3層 │ │ │ │ │ │ │ │儀路5之37號 │ │ │ │ │ │ │ ├──┼───────┴───┴───────────┴─────┴────┴─────────┤ │ │備考│蔡慶煌 │ ├─┼──┼───────┬───┬───────────┬─────┬────┬─────────┤ │2│657 │臺中市太平區和│鋼筋混│1層 :8.41 │ │ 全部 │40,000元 │ │ │ │平段1081地號 │泥土造│合計:8.41 │ │ │ │ │ │ │--------------│市場攤│ │ │ │ │ │ │ │台中市太平區鵬│位3層 │ │ │ │ │ │ │ │儀路5之38號 │ │ │ │ │ │ │ ├──┼───────┴───┴───────────┴─────┴────┴─────────┤ │ │備考│蔡慶煌 │ ├─┼──┼───────┬───┬───────────┬─────┬────┬─────────┤ │3│583 │臺中市太平區和│鋼筋混│1層 :8.10 │ │ 全部 │40,000元 │ │ │ │平段1081地號 │泥土造│合計:8.1 │ │ │ │ │ │ │--------------│市場攤│ │ │ │ │ │ │ │台中市太平區鵬│位3層 │ │ │ │ │ │ │ │儀路5之5號 │ │ │ │ │ │ │ ├──┼───────┴───┴───────────┴─────┴────┴─────────┤ │ │備考│蔡寶棉 │ ├─┼──┼───────┬───┬───────────┬─────┬────┬─────────┤ │4│660 │臺中市太平區和│鋼筋混│1層 :8.40 │ │ 全部 │40,000元 │ │ │ │平段1081地號 │泥土造│合計:8.4 │ │ │ │ │ │ │--------------│市場攤│ │ │ │ │ │ │ │台中市太平區鵬│位3層 │ │ │ │ │ │ │ │儀路5之55號 │ │ │ │ │ │ │ ├──┼───────┴───┴───────────┴─────┴────┴─────────┤ │ │備考│蔡林秀專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查封筆錄:地政人員指稱,地號1080、1081地號土地上有未保存登記建物,1081 │ │ │地號土地未臨路。656、657、583、660建號建物為菜市場攤位,無法明確指出位置。 │ │ │二、本件拍賣之656、657、583、660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1080、1081地號│ │ │土地係出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拍定後均不點交。 │ │ │三、本件拍賣標的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市場用地,均無三七五租約。 │ │ │四、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仟參佰陸拾壹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仟零捌萬參仟元。 │ └────┴────────────────────────────────────────────┘ 標別:4 ┌─────────────────────────────────────────────────┐ │106年度中金職字第369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53457號 財產所有人:蔡滄耀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太平區 │和平 │ │713 │ │30 │全部 │1,460,000元 │ │ ├───┼────┴───┴───┴──────┴─┴─────┴──────┴────────┤ │ │備考 │蔡滄耀 │ ├─┼───┼────┬───┬───┬──────┬─┬─────┬──────┬────────┤ │2│臺中市│太平區 │和平 │ │875 │ │535 │全部 │15,540,000元 │ │ ├───┼────┴───┴───┴──────┴─┴─────┴──────┴────────┤ │ │備考 │蔡滄耀 │ ├─┼───┼────┬───┬───┬──────┬─┬─────┬──────┬────────┤ │3│臺中市│太平區 │和平 │ │1122 │ │55 │全部 │1,600,000元 │ │ ├───┼────┴───┴───┴──────┴─┴─────┴──────┴────────┤ │ │備考 │蔡滄耀 │ ├─┼───┼────┬───┬───┬──────┬─┬─────┬──────┬────────┤ │4│臺中市│太平區 │和平 │ │1112 │ │40.00 │全部 │1,940,000元 │ │ ├───┼────┴───┴───┴──────┴─┴─────┴──────┴────────┤ │ │備考 │蔡滄耀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稱,本件拍賣之4筆土地均為巷道使用。 │ │ │二、本件拍買之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 │ │三、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713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住宅區,1112地號土地為都市計 │ │ │畫市場用地,875、1122地號土地均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 │ │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徵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 │ │此限。」之限制。均無三七五租約。 │ │ │四、1112地號土地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零伍拾肆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陸佰壹拾陸萬貳仟元。 │ └────┴────────────────────────────────────────────┘ 標別:5 ┌─────────────────────────────────────────────────┐ │106年度中金職字第369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53457號 財產所有人:蔡寶棉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大里區 │東興 │ │997 │ │5.9 │全部 │220,000元 │ │ ├───┼────┴───┴───┴──────┴─┴─────┴──────┴────────┤ │ │備考 │蔡寶棉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查封筆錄載:地政人員指稱997地號土地為空地。 │ │ │二、本件拍賣拍定後點交。 │ │ │三、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住宅區。無三七五租約。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出價投標。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拾貳萬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陸萬陸仟元。 │ └────┴────────────────────────────────────────────┘ 標別:6 ┌─────────────────────────────────────────────────┐ │106年度中金職字第369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53457號 財產所有人:蔡滄耀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太平區 │和平 │ │1048-1 │ │83 │3394分之918 │660,000元 │ │ ├───┼────┴───┴───┴──────┴─┴─────┴──────┴────────┤ │ │備考 │蔡滄耀 │ ├─┼───┼────┬───┬───┬──────┬─┬─────┬──────┬────────┤ │2│臺中市│太平區 │和平 │ │1108 │ │3.00 │3394分之918 │24,000元 │ │ ├───┼────┴───┴───┴──────┴─┴─────┴──────┴────────┤ │ │備考 │蔡滄耀 │ ├─┼───┼────┬───┬───┬──────┬─┬─────┬──────┬────────┤ │3│臺中市│太平區 │和平 │ │1119 │ │9.00 │3618分之997 │130,000元 │ │ ├───┼────┴───┴───┴──────┴─┴─────┴──────┴────────┤ │ │備考 │蔡滄耀 │ ├─┼───┼────┬───┬───┬──────┬─┬─────┬──────┬────────┤ │4│臺中市│太平區 │和平 │ │1120 │ │4.00 │3394分之918 │32,000元 │ │ ├───┼────┴───┴───┴──────┴─┴─────┴──────┴────────┤ │ │備考 │蔡滄耀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稱,本件拍賣之4筆土地均為巷道。 │ │ │二、本件拍賣之四筆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共│ │ │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本件係合併拍賣,如有共有人優先承買,拍定人仍須就其餘部分│ │ │應買。 │ │ │三、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除1119地號土地為都市計劃市場用地,其餘均為都市計畫道路│ │ │用地,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徵收│ │ │,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之限制。無三七五租約。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拾肆萬陸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伍萬參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