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106中金職正字第369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中金職正字第369號(臺中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春字第53457號)返還借款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豐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劉彩霞、蔡
      林秀專、蔡寶棉、蔡滄耀、莊文勤、劉專真、蔡慶煌所有
      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12月19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
      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
      台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12月19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
      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06年度中金職字第369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53457號 財產所有人:蔡寶棉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西區    │平民  │八    │8-3         │  │4.00      │全部        │200,000元       │
│  ├───┼────┴───┴───┴──────┴─┴─────┴──────┴────────┤
│  │備考  │蔡寶棉                                                                                │
├─┼───┼────┬───┬───┬──────┬─┬─────┬──────┬────────┤
│2│臺中市│西區    │平民  │八    │7-16        │空│41        │全部        │1,99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蔡寶棉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稱8─3、7─16地號土地現況為雜草,樹木林。             │
│        │二、本件拍賣拍定後點交。                                                                │
│        │三、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第二種住宅區,均無三七五租約。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壹拾玖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陸拾伍萬柒仟元。                                                      │
└────┴────────────────────────────────────────────┘
標別:2
┌─────────────────────────────────────────────────┐
│106年度中金職字第369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53457號 財產所有人:蔡寶棉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霧峰區  │中正  │      │80          │  │365.08    │2分之1      │5,310,000元     │
│  ├───┼────┴───┴───┴──────┴─┴─────┴──────┴────────┤
│  │備考  │蔡寶棉                                                                                │
├─┼───┼────┬───┬───┬──────┬─┬─────┬──────┬────────┤
│2│臺中市│霧峰區  │中正  │      │104         │  │356.31    │2分之1      │5,180,000元     │
│  ├───┼────┴───┴───┴──────┴─┴─────┴──────┴────────┤
│  │備考  │蔡寶棉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查封筆錄載,地政人員稱80、104地號土地使用現況為巷道。                        │
│        │二、本件拍賣之二筆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共│
│        │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本件係合併拍賣,如有共有人優先承買,拍定人仍須就其餘部分│
│        │應買。                                                                                  │
│        │三、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均為都市計畫住宅區,均無三七五租約。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零肆拾玖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壹拾肆萬柒仟元。                                                  │
└────┴────────────────────────────────────────────┘
標別:3
┌─────────────────────────────────────────────────┐
│106年度中金職字第369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53457號 財產所有人:如備考欄所示、蔡林秀專、蔡慶 │
│                                   煌、蔡寶棉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太平區  │和平  │      │1080        │空│586       │3618分之866 │6,80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劉專真(3618分之40)、豐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3618分之731)、劉彩霞(3618分之60)、莊文勤(3618│
│  │      │分之35)                                                                               │
├─┼───┼────┬───┬───┬──────┬─┬─────┬──────┬────────┤
│2│臺中市│太平區  │和平  │      │1081        │空│1240      │3618分之1606│26,65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劉專真(3618分之88)、豐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3618分之1319)、劉彩霞(3618分之122)、莊文勤(36│
│  │      │18分之77)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656 │臺中市太平區和│鋼筋混│1層 :8.19            │          │  全部  │40,000元          │
│  │    │平段1081地號  │泥土造│合計:8.19            │          │        │                  │
│  │    │--------------│市場攤│                      │          │        │                  │
│  │    │台中市太平區鵬│位3層 │                      │          │        │                  │
│  │    │儀路5之37號   │      │                      │          │        │                  │
│  ├──┼───────┴───┴───────────┴─────┴────┴─────────┤
│  │備考│蔡慶煌                                                                                  │
├─┼──┼───────┬───┬───────────┬─────┬────┬─────────┤
│2│657 │臺中市太平區和│鋼筋混│1層 :8.41            │          │  全部  │40,000元          │
│  │    │平段1081地號  │泥土造│合計:8.41            │          │        │                  │
│  │    │--------------│市場攤│                      │          │        │                  │
│  │    │台中市太平區鵬│位3層 │                      │          │        │                  │
│  │    │儀路5之38號   │      │                      │          │        │                  │
│  ├──┼───────┴───┴───────────┴─────┴────┴─────────┤
│  │備考│蔡慶煌                                                                                  │
├─┼──┼───────┬───┬───────────┬─────┬────┬─────────┤
│3│583 │臺中市太平區和│鋼筋混│1層 :8.10            │          │  全部  │40,000元          │
│  │    │平段1081地號  │泥土造│合計:8.1             │          │        │                  │
│  │    │--------------│市場攤│                      │          │        │                  │
│  │    │台中市太平區鵬│位3層 │                      │          │        │                  │
│  │    │儀路5之5號    │      │                      │          │        │                  │
│  ├──┼───────┴───┴───────────┴─────┴────┴─────────┤
│  │備考│蔡寶棉                                                                                  │
├─┼──┼───────┬───┬───────────┬─────┬────┬─────────┤
│4│660 │臺中市太平區和│鋼筋混│1層 :8.40            │          │  全部  │40,000元          │
│  │    │平段1081地號  │泥土造│合計:8.4             │          │        │                  │
│  │    │--------------│市場攤│                      │          │        │                  │
│  │    │台中市太平區鵬│位3層 │                      │          │        │                  │
│  │    │儀路5之55號   │      │                      │          │        │                  │
│  ├──┼───────┴───┴───────────┴─────┴────┴─────────┤
│  │備考│蔡林秀專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查封筆錄:地政人員指稱,地號1080、1081地號土地上有未保存登記建物,1081 │
│        │地號土地未臨路。656、657、583、660建號建物為菜市場攤位,無法明確指出位置。  │
│        │二、本件拍賣之656、657、583、660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1080、1081地號│
│        │土地係出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拍定後均不點交。                    │
│        │三、本件拍賣標的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市場用地,均無三七五租約。                            │
│        │四、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仟參佰陸拾壹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仟零捌萬參仟元。                                                    │
└────┴────────────────────────────────────────────┘
標別:4
┌─────────────────────────────────────────────────┐
│106年度中金職字第369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53457號 財產所有人:蔡滄耀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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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太平區  │和平  │      │713         │  │30        │全部        │1,460,000元     │
│  ├───┼────┴───┴───┴──────┴─┴─────┴──────┴────────┤
│  │備考  │蔡滄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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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市│太平區  │和平  │      │875         │  │535       │全部        │15,540,000元    │
│  ├───┼────┴───┴───┴──────┴─┴─────┴──────┴────────┤
│  │備考  │蔡滄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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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臺中市│太平區  │和平  │      │1122        │  │55        │全部        │1,600,000元     │
│  ├───┼────┴───┴───┴──────┴─┴─────┴──────┴────────┤
│  │備考  │蔡滄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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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臺中市│太平區  │和平  │      │1112        │  │40.00     │全部        │1,940,000元     │
│  ├───┼────┴───┴───┴──────┴─┴─────┴──────┴────────┤
│  │備考  │蔡滄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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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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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一、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稱,本件拍賣之4筆土地均為巷道使用。                       │
│        │二、本件拍買之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
│        │三、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713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住宅區,1112地號土地為都市計 │
│        │畫市場用地,875、1122地號土地均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
│        │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徵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
│        │此限。」之限制。均無三七五租約。                                                        │
│        │四、1112地號土地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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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零伍拾肆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陸佰壹拾陸萬貳仟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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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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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中金職字第369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53457號 財產所有人:蔡寶棉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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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大里區  │東興  │      │997         │  │5.9       │全部        │220,000元       │
│  ├───┼────┴───┴───┴──────┴─┴─────┴──────┴────────┤
│  │備考  │蔡寶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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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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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一、據查封筆錄載:地政人員指稱997地號土地為空地。                                     │
│        │二、本件拍賣拍定後點交。                                                                │
│        │三、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住宅區。無三七五租約。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出價投標。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拾貳萬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陸萬陸仟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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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別:6
┌─────────────────────────────────────────────────┐
│106年度中金職字第369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53457號 財產所有人:蔡滄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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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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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太平區  │和平  │      │1048-1      │  │83        │3394分之918 │66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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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蔡滄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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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市│太平區  │和平  │      │1108        │  │3.00      │3394分之918 │24,000元        │
│  ├───┼────┴───┴───┴──────┴─┴─────┴──────┴────────┤
│  │備考  │蔡滄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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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臺中市│太平區  │和平  │      │1119        │  │9.00      │3618分之997 │130,000元       │
│  ├───┼────┴───┴───┴──────┴─┴─────┴──────┴────────┤
│  │備考  │蔡滄耀                                                                                │
├─┼───┼────┬───┬───┬──────┬─┬─────┬──────┬────────┤
│4│臺中市│太平區  │和平  │      │1120        │  │4.00      │3394分之918 │32,000元        │
│  ├───┼────┴───┴───┴──────┴─┴─────┴──────┴────────┤
│  │備考  │蔡滄耀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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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一、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稱,本件拍賣之4筆土地均為巷道。                           │
│        │二、本件拍賣之四筆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共│
│        │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本件係合併拍賣,如有共有人優先承買,拍定人仍須就其餘部分│
│        │應買。                                                                                  │
│        │三、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除1119地號土地為都市計劃市場用地,其餘均為都市計畫道路│
│        │用地,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徵收│
│        │,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之限制。無三七五租約。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拾肆萬陸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伍萬參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