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106板金職九字第243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板金職九字第243號(新北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助正字第2270號)給付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李俊欣、黎京宜所有不動產有關事 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12月27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 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 路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12月27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 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板金職字第243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助字第2270號 財產所有人:李俊欣、黎京宜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三峽區 │永安 │ │1634 │ │749.58 │10000分之300│2,630,000元 │ │ ├───┼────┴───┴───┴──────┴─┴─────┴──────┴────────┤ │ │備考 │ │ ├─┼───┼────┬───┬───┬──────┬─┬─────┬──────┬────────┤ │2│新北市│三峽區 │永安 │ │1621 │ │48.84 │4分之1 │1,410,000元 │ │ ├───┼────┴───┴───┴──────┴─┴─────┴──────┴────────┤ │ │備考 │ │ ├─┼───┼────┬───┬───┬──────┬─┬─────┬──────┬────────┤ │3│新北市│三峽區 │永安 │ │1622 │ │17.40 │4分之1 │510,000元 │ │ ├───┼────┴───┴───┴──────┴─┴─────┴──────┴────────┤ │ │備考 │ │ ├─┼───┼────┬───┬───┬──────┬─┬─────┬──────┬────────┤ │4│新北市│三峽區 │永安 │ │1623 │ │46.80 │4分之1 │1,380,000元 │ │ ├───┼────┴───┴───┴──────┴─┴─────┴──────┴────────┤ │ │備考 │ │ ├─┼───┼────┬───┬───┬──────┬─┬─────┬──────┬────────┤ │5│新北市│三峽區 │永安 │ │1624 │ │2.82 │4分之1 │80,000元 │ │ ├───┼────┴───┴───┴──────┴─┴─────┴──────┴────────┤ │ │備考 │ │ ├─┼───┼────┬───┬───┬──────┬─┬─────┬──────┬────────┤ │6│新北市│三峽區 │永安 │ │1625 │ │32.73 │4分之1 │960,000元 │ │ ├───┼────┴───┴───┴──────┴─┴─────┴──────┴────────┤ │ │備考 │ │ ├─┼───┼────┬───┬───┬──────┬─┬─────┬──────┬────────┤ │7│新北市│三峽區 │永安 │ │1626 │ │21.69 │4分之1 │640,000元 │ │ ├───┼────┴───┴───┴──────┴─┴─────┴──────┴────────┤ │ │備考 │ │ ├─┼───┼────┬───┬───┬──────┬─┬─────┬──────┬────────┤ │8│新北市│三峽區 │永安 │ │1627 │ │52.38 │4分之1 │1,54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824 │新北市三峽區永│鋼筋混│4樓層:70.37 │陽台8.40、│ 全部 │2,470,000元 │ │ │ │安段1634地號 │凝土造│合 計:70.37 │花台1.74 │ │ │ │ │ │--------------│6層樓 │ │ │ │ │ │ │ │新北市三峽區永│ │ │ │ │ │ │ │ │安街95巷5之2號│ │ │ │ │ │ │ │ │4樓 │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832、833建號。 │ ├─┼──┼───────┬───┬───────────┬─────┬────┬─────────┤ │2│790 │新北市三峽區永│鋼筋混│4樓層:78.07 │陽台5.25 │ 全部 │430,000元 │ │ │ │安段1621、1622│凝土造│合 計:78.07 │ │ │ │ │ │ │、1623、1624地│4層樓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新北市三峽區光│ │ │ │ │ │ │ │ │明路76號4樓 │ │ │ │ │ │ │ ├──┼───────┴───┴───────────┴─────┴────┴─────────┤ │ │備考│ │ ├─┼──┼───────┬───┬───────────┬─────┬────┬─────────┤ │3│791 │新北市三峽區永│鋼筋混│4樓層:78.07 │陽台5.25 │ 全部 │430,000元 │ │ │ │安段1625、1626│凝土造│合 計:78.07 │ │ │ │ │ │ │、1627地號 │4層樓 │ │ │ │ │ │ │ │--------------│ │ │ │ │ │ │ │ │新北市三峽區光│ │ │ │ │ │ │ │ │明路78號4樓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法院至現場查封時,光明路76號4樓與78號4樓2戶打通,只有78號的出入口,另外也與光明│ │ │路80號、82號打通互通,又自設通道與永安街95巷5之2號4樓相通使用,永安街95巷5之│ │ │2號4樓牆壁有裂縫,據債務人黎京宜表示本件拍賣標的係債務人與其家人居住使用,拍定後點交,│ │ │但與非本件拍賣標的打通部份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1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貳佰肆拾捌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