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拍賣不動產公告(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106橋金職卯字第114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民國106年12月11日)起3個月內
      ,向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盧哲賢所有如附表所示不
      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06橋金職卯字第114號(橋頭地方法院案號:
      106年度司執勇字第10383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與債務人盧哲賢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
      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
      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
      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
      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
      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
      之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
      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
      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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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橋金職字第114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10383號 財產所有人:盧哲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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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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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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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市│田寮區  │牛稠埔│      │378         │建│1518      │96分之1     │7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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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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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雄市│田寮區  │牛稠埔│      │623         │田│4893      │24分之1     │130,000元       │
│  ├───┼────┴───┴───┴──────┴─┴─────┴──────┴────────┤
│  │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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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雄市│田寮區  │牛稠埔│      │627         │田│3526      │24分之1     │100,000元       │
│  ├───┼────┴───┴───┴──────┴─┴─────┴──────┴────────┤
│  │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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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雄市│田寮區  │牛稠埔│      │633         │田│1009      │24分之1     │32,000元        │
│  ├───┼────┴───┴───┴──────┴─┴─────┴──────┴────────┤
│  │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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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雄市│田寮區  │牛稠埔│      │634         │田│902       │24分之1     │32,000元        │
│  ├───┼────┴───┴───┴──────┴─┴─────┴──────┴────────┤
│  │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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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高雄市│田寮區  │牛稠埔│      │635         │田│2192      │24分之1     │70,000元        │
│  ├───┼────┴───┴───┴──────┴─┴─────┴──────┴────────┤
│  │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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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高雄市│田寮區  │牛稠埔│      │636         │田│1945      │24分之1     │70,000元        │
│  ├───┼────┴───┴───┴──────┴─┴─────┴──────┴────────┤
│  │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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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高雄市│田寮區  │牛稠埔│      │637         │旱│18582     │72分之1     │16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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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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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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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一、本件於民國96年7月23日高雄地院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78地號土地上有古厝 (│
│        │門牌:田寮區大新路18號),龍眼樹數棵,古厝由債務人嬸婆居住,龍眼樹為鄰居所種,623地 │
│        │號土地為空地、芒果樹、甘蔗樹、龍眼樹,鄰居表示為共有人所種,627地號土地上有龍眼樹、芒│
│        │果樹,為共有人所種植,633、634、635、636、637地號土地上有龍眼樹、芒果樹、│
│        │兩座墳墓,據鄰居表示果樹是債務人母親所種,現無人管理。民國106年4月17日本院履勘時,│
│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78地號土地上座落有數棟建物,623、627、633、634、635│
│        │、636、637地號土地均為雜樹林;又債權人於106年6月22日具狀陳稱,378地號土地│
│        │上有部分雜樹及數棟未辦理保存登記之磚造瓦屋,門牌號碼僅見大新路18號,另623、627、│
│        │633、634、635、636、637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表示皆位於阿公店水庫附近,無法抵│
│        │達,依航照圖觀之皆為雜樹林。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二、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
│        │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本標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
│        │部分。又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
│        │遺產調 (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
│        │三、623、627、633、634、635、636、637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
│        │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
│        │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
│        │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        │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        │記者,應自行負責。                                                                      │
│        │四、378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就該378地號土地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所定地上權│
│        │、典權或租賃權或民法第426條之2所定租地建物之法律關係時,得檢具相關權利證明文件於拍定│
│        │後主張優先承買權。                                                                      │
│        │五、378地號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拍定後亦不生點交問題,拍定人應自行解決其使用│
│        │關係。                                                                                  │
│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七、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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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8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陸拾陸萬肆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
│        │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肆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起公告三個月應買。                            │
│        │六、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