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106中金職正字第379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中金職正字第379號(臺中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三字第62942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郭君如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月2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月2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五)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之 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依前項規定, 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後再移轉時,應以其前次權利變更之日當期之公告 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 值稅。依前述免徵土地增值稅取得之農業用地,取 得者於完成移轉登記後,有左列不繼續耕作情形之 一者,處以原免徵土地增值稅額2倍之罰鍰,其金 額不得少於取得時申報移轉現值百分之2: 1、再移轉與非自行耕作農民。 2、非依法定原因,閒置不用者。 3、非依法令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 前項應處罰鍰之土地,不繼續耕作面積未達每 宗土地原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面積之5分之1, 其罰鍰得按實際不繼續耕作面積比率計算,但 以1次為限。(農地專用)。 (六)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06年度中金職字第379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62942號 財產所有人:郭君如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大甲區 │西勢 │ │55-7 │ │1035.00 │120分之1 │7,200元 │ │ ├───┼────┴───┴───┴──────┴─┴─────┴──────┴────────┤ │ │備考 │ │ ├─┼───┼────┬───┬───┬──────┬─┬─────┬──────┬────────┤ │2│臺中市│大甲區 │西勢 │ │69-5 │ │1453.00 │120分之1 │7,200元 │ │ ├───┼────┴───┴───┴──────┴─┴─────┴──────┴────────┤ │ │備考 │ │ ├─┼───┼────┬───┬───┬──────┬─┬─────┬──────┬────────┤ │3│臺中市│大甲區 │西勢 │ │76-4 │ │716.00 │120分之1 │6,400元 │ │ ├───┼────┴───┴───┴──────┴─┴─────┴──────┴────────┤ │ │備考 │ │ ├─┼───┼────┬───┬───┬──────┬─┬─────┬──────┬────────┤ │4│臺中市│大甲區 │西勢 │ │81-5 │ │392.00 │120分之1 │6,4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查封之西勢段55─7地號部分為田地,部分為空地,不臨路,同段69─5、76─4、81│ │ │─5地號土地均為道路使用。 │ │ │二、本件拍賣之四筆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共│ │ │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本件係合併拍賣,如有共有人優先承買,拍定人仍須就其餘部分│ │ │應買。 │ │ │三、本件拍賣之四筆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特定農業區,其中55─7地號土地使用類別為農牧用地,屬│ │ │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 │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再此限。69─5、76─4、81─5地號土│ │ │地使用類別為交通用地。均無三七五租約。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萬柒仟貳佰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捌仟元。 │ └────┴────────────────────────────────────────────┘ 標別:2 ┌─────────────────────────────────────────────────┐ │106年度中金職字第379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62942號 財產所有人:郭君如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大甲區 │臨江 │ │55 │ │472.41 │24分之1 │40,000元 │ │ ├───┼────┴───┴───┴──────┴─┴─────┴──────┴────────┤ │ │備考 │ │ ├─┼───┼────┬───┬───┬──────┬─┬─────┬──────┬────────┤ │2│臺中市│大甲區 │臨江 │ │168 │ │31.56 │100000分之87│13,000元 │ │ │ │ │ │ │ │ │ │5 │ │ │ ├───┼────┴───┴───┴──────┴─┴─────┴──────┴────────┤ │ │備考 │ │ ├─┼───┼────┬───┬───┬──────┬─┬─────┬──────┬────────┤ │3│臺中市│大甲區 │臨江 │ │168-5 │ │27.19 │100000分之87│6,400元 │ │ │ │ │ │ │ │ │ │5 │ │ │ ├───┼────┴───┴───┴──────┴─┴─────┴──────┴────────┤ │ │備考 │ │ ├─┼───┼────┬───┬───┬──────┬─┬─────┬──────┬────────┤ │4│臺中市│大甲區 │臨江 │ │168-9 │ │10.21 │100000分之87│6,400元 │ │ │ │ │ │ │ │ │ │5 │ │ │ ├───┼────┴───┴───┴──────┴─┴─────┴──────┴────────┤ │ │備考 │ │ ├─┼───┼────┬───┬───┬──────┬─┬─────┬──────┬────────┤ │5│臺中市│大甲區 │臨江 │ │168-13 │ │103.75 │100000分之87│26,000元 │ │ │ │ │ │ │ │ │ │5 │ │ │ ├───┼────┴───┴───┴──────┴─┴─────┴──────┴────────┤ │ │備考 │ │ ├─┼───┼────┬───┬───┬──────┬─┬─────┬──────┬────────┤ │6│臺中市│大甲區 │臨江 │ │180 │ │110.24 │120分之1 │32,000元 │ │ ├───┼────┴───┴───┴──────┴─┴─────┴──────┴────────┤ │ │備考 │ │ ├─┼───┼────┬───┬───┬──────┬─┬─────┬──────┬────────┤ │7│臺中市│大甲區 │臨江 │ │181 │ │94.29 │120分之1 │26,000元 │ │ ├───┼────┴───┴───┴──────┴─┴─────┴──────┴────────┤ │ │備考 │ │ ├─┼───┼────┬───┬───┬──────┬─┬─────┬──────┬────────┤ │8│臺中市│大甲區 │臨江 │ │416-1 │ │29.23 │25920分之181│6,400元 │ │ ├───┼────┴───┴───┴──────┴─┴─────┴──────┴────────┤ │ │備考 │ │ ├─┼───┼────┬───┬───┬──────┬─┬─────┬──────┬────────┤ │9│臺中市│大甲區 │臨江 │ │502 │ │61.92 │24分之1 │2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查封之臨江段55、502地號土地為道路,同段168、168─5、168─9、168─│ │ │13、180、181、416─1地號土地部分建物,部分道路使用。前開地上物皆不在拍賣範圍│ │ │,未一併估價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 │ │二、本件拍賣之九筆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共│ │ │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本件係合併拍賣,如有共有人優先承買,拍定人仍須就其餘部分│ │ │應買。 │ │ │三、本件拍賣之5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大甲都市計畫農業區,168、168─5、168─9、│ │ │168─13、180、181、416─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大甲都市計畫商業區,502地號│ │ │土地使用分區為大甲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 │ │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徵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之限制。本件│ │ │均無三七五租約。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9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貳佰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萬貳仟元。 │ └────┴────────────────────────────────────────────┘ 標別:3 ┌─────────────────────────────────────────────────┐ │106年度中金職字第379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62942號 財產所有人:郭君如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大甲區 │日南 │ │435 │ │8690.00 │240分之1 │70,000元 │ │ ├───┼────┴───┴───┴──────┴─┴─────┴──────┴────────┤ │ │備考 │ │ ├─┼───┼────┬───┬───┬──────┬─┬─────┬──────┬────────┤ │2│臺中市│大甲區 │日南 │ │436 │ │1009.00 │240分之1 │7,2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查封之日南段435、436地號土地為稻田,前開地上物皆不在拍賣範圍,未一併估價拍賣,│ │ │拍定後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 │ │二、本件拍賣之兩筆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情形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 │,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本件係合併拍賣,如有共有人優先承買,拍定人仍須就其餘│ │ │部分應買。 │ │ │三、本件拍賣之435、43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特定農業區,使用類別為農牧用地,依農業發展條│ │ │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 │ │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再此限。本件均無三七五租約。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柒萬柒仟貳佰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參仟元。 │ └────┴────────────────────────────────────────────┘ 標別:4 ┌─────────────────────────────────────────────────┐ │106年度中金職字第379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62942號 財產所有人:郭君如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大甲區 │九張犁│九張犁│442-1 │ │1243.00 │120分之1 │6,400元 │ │ ├───┼────┴───┴───┴──────┴─┴─────┴──────┴────────┤ │ │備考 │ │ ├─┼───┼────┬───┬───┬──────┬─┬─────┬──────┬────────┤ │2│臺中市│大甲區 │九張犁│九張犁│499-23 │ │370.00 │120分之1 │6,400元 │ │ ├───┼────┴───┴───┴──────┴─┴─────┴──────┴────────┤ │ │備考 │ │ ├─┼───┼────┬───┬───┬──────┬─┬─────┬──────┬────────┤ │3│臺中市│大甲區 │九張犁│九張犁│500-3 │ │616.00 │120分之1 │6,4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查封之442─1、499─23、500─3地號土地為道路使用。 │ │ │二、本件拍賣之三筆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共│ │ │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本件係合併拍賣,如有共有人優先承買,拍定人仍須就其餘部分│ │ │應買。 │ │ │三、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特定農業區,使用類別均為交通用地。均無三七五租約。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萬玖仟貳佰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 │ └────┴────────────────────────────────────────────┘ 標別:5 ┌─────────────────────────────────────────────────┐ │106年度中金職字第379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62942號 財產所有人:郭君如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大甲區 │九張 │ │583 │ │1787.55 │120分之1 │110,000元 │ │ ├───┼────┴───┴───┴──────┴─┴─────┴──────┴────────┤ │ │備考 │ │ ├─┼───┼────┬───┬───┬──────┬─┬─────┬──────┬────────┤ │2│臺中市│大甲區 │九張 │ │842 │ │450.56 │120分之1 │6,4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查封之九張段583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建物,同段842地號土地部分為建物,部分│ │ │為空地。 │ │ │二、本件拍賣之二筆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共│ │ │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本件係合併拍賣,如有共有人優先承買,拍定人仍須就其餘部分│ │ │應買。 │ │ │三、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特定農業區,其中583地號土地使用類別為甲種建築用地,│ │ │842地號土地使用類別為交通用地。本件均無三七五租約。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肆佰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萬肆仟元。 │ └────┴────────────────────────────────────────────┘ 函稿代碼:3-24 組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