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106彰金職平字第389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彰金職平字第389號(彰化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丁字第21356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謝德旺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月2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月2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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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彰金職字第389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21356號 財產所有人:謝德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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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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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彰化縣│員林市  │惠來  │      │291         │廢│245.00    │208分之11   │70,000元        │
│  │      │        │      │      │            │除│          │            │                │
│  ├───┼────┴───┴───┴──────┴─┴─────┴──────┴────────┤
│  │備考  │重測前:田中央段溝皂小段52-16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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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彰化縣│員林市  │惠來  │      │359         │廢│127.00    │208分之11   │40,000元        │
│  │      │        │      │      │            │除│          │            │                │
│  ├───┼────┴───┴───┴──────┴─┴─────┴──────┴────────┤
│  │備考  │重測前:田中央段溝皂小段52-24地號。                                                   │
├─┼───┼────┬───┬───┬──────┬─┬─────┬──────┬────────┤
│3│彰化縣│員林市  │惠來  │      │360         │廢│24.00     │208分之11   │6,400元         │
│  │      │        │      │      │            │除│          │            │                │
│  ├───┼────┴───┴───┴──────┴─┴─────┴──────┴────────┤
│  │備考  │重測前:田中央段溝皂小段52-22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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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彰化縣│員林市  │惠來  │      │447-1       │廢│533.00    │20分之1     │110,000元       │
│  │      │        │      │      │            │除│          │            │                │
│  ├───┼────┴───┴───┴──────┴─┴─────┴──────┴────────┤
│  │備考  │分割自:447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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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彰化縣│員林市  │惠來  │      │836         │廢│333.00    │20分之1     │60,000元        │
│  │      │        │      │      │            │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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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重測前:田中央段溝皂小段53-5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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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彰化縣│員林市  │惠來  │      │920         │廢│334.00    │10分之1     │120,000元       │
│  │      │        │      │      │            │除│          │            │                │
│  ├───┼────┴───┴───┴──────┴─┴─────┴──────┴────────┤
│  │備考  │重測前:田中央段溝皂小段53-7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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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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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一、本件查封之五筆土地使用現況均為道路,可供公眾通行,其中836地號土地預定做為道路使用│
│        │,惟現況有建物坐落,及部分為空地。前開地上物皆不在拍賣範圍,未一併估價拍賣,拍定後地上物│
│        │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
│        │二、本件拍賣之五筆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共│
│        │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本件係合併拍賣,如有共有人優先承買,拍定人仍須就其餘部分│
│        │應買。                                                                                  │
│        │三、本件拍賣之291、35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員林都市計畫住宅區,另同段360、447│
│        │─1、836、92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員林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
│        │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徵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
│        │不在此限。」之限制。本件拍賣標的均無三七五租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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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拾萬陸仟肆佰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玖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