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106投金職土字第138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投金職土字第138號(南投
      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勇字第25293號)清償票款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全茂炎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月2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月2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06年度投金職字第138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25293號 財產所有人:全茂炎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南投縣│信義鄉  │青雲  │      │13          │林│2310      │全部        │280,000元       │
│  ├───┼────┴───┴───┴──────┴─┴─────┴──────┴────────┤
│  │備考  │全茂炎、原住民保留地                                                                  │
├─┼───┼────┬───┬───┬──────┬─┬─────┬──────┬────────┤
│2│南投縣│信義鄉  │青雲  │      │14          │林│2630      │全部        │320,000元       │
│  ├───┼────┴───┴───┴──────┴─┴─────┴──────┴────────┤
│  │備考  │全茂炎、原住民保留地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查封筆錄載:地政人員指稱,13、14地號土地為雜木林,相互毗鄰,均不臨路。        │
│        │二、本件拍賣之13、14地號土地拍定後點交。                                            │
│        │三、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類別均為林業用地。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
│        │定、除經縣市(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        │。又依第三項規定,土地為原住民土地者,須依前項辦理並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准。    │
│        │四、本件拍賣之土地均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並提出原住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
│        │月內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出,投標無效。                                        │
│        │五、本件五標同次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得之金額已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及其他費用,他標縱已達│
│        │底價,亦不予拍定。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陸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貳萬元。                                                          │
└────┴────────────────────────────────────────────┘
標別:2
┌─────────────────────────────────────────────────┐
│106年度投金職字第138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25293號 財產所有人:全茂炎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南投縣│信義鄉  │青雲  │      │23          │田│2530      │全部        │370,000元       │
│  ├───┼────┴───┴───┴──────┴─┴─────┴──────┴────────┤
│  │備考  │全茂炎、原住民保留地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查封筆錄載:地政人員指稱,23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工寮,並由第三人無償借用,種植玉米。 │
│        │債權人代理人稱:本件僅就債務人土地執行。                                                 │
│        │二、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
│        │三、本件拍賣標的23地號土地上之作物玉米及鐵皮工寮,不在拍賣範圍,未一併估價拍賣,拍定後│
│        │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
│        │四、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                    │
│        │五、本件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並提出原住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月│
│        │內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出,投標無效。                                          │
│        │六、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
│        │七、本件五標同次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得之金額已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及其他費用,他標縱已達│
│        │底價,亦不予拍定。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投標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拾柒萬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捌萬元。                                                              │
└────┴────────────────────────────────────────────┘
標別:3
┌─────────────────────────────────────────────────┐
│106年度投金職字第138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25293號 財產所有人:全茂炎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南投縣│信義鄉  │青雲  │      │31          │旱│8430      │全部        │1,030,000元     │
│  ├───┼────┴───┴───┴──────┴─┴─────┴──────┴────────┤
│  │備考  │全茂炎、原住民保留地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查封筆錄載:地政人員指稱,31地號土地為雜木林,不臨路。                           │
│        │二、本件拍賣之土地,拍定後點交。                                                        │
│        │三、本件拍賣標的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林業用地。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
│        │定、除經縣市(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        │。又依第三項規定,土地為原住民土地者,須依前項辦理並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准。    │
│        │四、本件拍賣之土地均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並提出原住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
│        │月內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出,投標無效。                                        │
│        │五、本件五標同次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得之金額已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及其他費用,他標縱已達│
│        │底價,亦不予拍定。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出價投標。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零參萬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壹萬元。                                                          │
└────┴────────────────────────────────────────────┘
標別:4
┌─────────────────────────────────────────────────┐
│106年度投金職字第138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25293號 財產所有人:全茂炎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南投縣│信義鄉  │青雲  │      │732         │田│590       │全部        │150,000元       │
│  ├───┼────┴───┴───┴──────┴─┴─────┴──────┴────────┤
│  │備考  │全茂炎、原住民保留地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查封筆錄載:地政人員指稱,732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為開信巷98─8號木造鐵皮 │
│        │加蓋平房,又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為他人所有,僅就土地部分執行。                           │
│        │二、本件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
│        │三、本件拍賣標的732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未一併估價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用土│
│        │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
│        │四、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                      │
│        │五、本件拍賣之土地均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並提出原住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
│        │月內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出,投標無效。                                        │
│        │六、本件五標同次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得之金額已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及其他費用,他標縱已達│
│        │底價,亦不予拍定。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出價投標。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伍萬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                                                              │
└────┴────────────────────────────────────────────┘
標別:5
┌─────────────────────────────────────────────────┐
│106年度投金職字第138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25293號 財產所有人:全茂炎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南投縣│信義鄉  │青雲  │      │822         │建│630       │全部        │1,530,000元     │
│  ├───┼────┴───┴───┴──────┴─┴─────┴──────┴────────┤
│  │備考  │全茂炎、原住民保留地、國宅用地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查封筆錄所載:地政人員指稱,822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為無門牌二層樓透天厝,部 │
│        │分為鐵皮倉庫。又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為第三人所有,僅就債務人所有土地執行。               │
│        │二、本件拍賣之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
│        │三、本件拍賣標的822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未一併估價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用土│
│        │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
│        │四、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使用地類別為乙種建築用地。                          │
│        │五、本件拍賣之土地均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並提出原住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
│        │月內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出,投標無效。                                        │
│        │六、本件五標同次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得之金額已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及其他費用,他標縱已達│
│        │底價,亦不予拍定。                                                                      │
│        │七、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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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出價投標。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伍拾參萬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拾壹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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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