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106投金職土字第138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投金職土字第138號(南投 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勇字第25293號)清償票款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全茂炎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月2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月2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06年度投金職字第138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25293號 財產所有人:全茂炎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南投縣│信義鄉 │青雲 │ │13 │林│2310 │全部 │280,000元 │ │ ├───┼────┴───┴───┴──────┴─┴─────┴──────┴────────┤ │ │備考 │全茂炎、原住民保留地 │ ├─┼───┼────┬───┬───┬──────┬─┬─────┬──────┬────────┤ │2│南投縣│信義鄉 │青雲 │ │14 │林│2630 │全部 │320,000元 │ │ ├───┼────┴───┴───┴──────┴─┴─────┴──────┴────────┤ │ │備考 │全茂炎、原住民保留地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查封筆錄載:地政人員指稱,13、14地號土地為雜木林,相互毗鄰,均不臨路。 │ │ │二、本件拍賣之13、14地號土地拍定後點交。 │ │ │三、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類別均為林業用地。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 │ │定、除經縣市(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 │。又依第三項規定,土地為原住民土地者,須依前項辦理並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准。 │ │ │四、本件拍賣之土地均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並提出原住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 │ │月內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出,投標無效。 │ │ │五、本件五標同次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得之金額已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及其他費用,他標縱已達│ │ │底價,亦不予拍定。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陸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貳萬元。 │ └────┴────────────────────────────────────────────┘ 標別:2 ┌─────────────────────────────────────────────────┐ │106年度投金職字第138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25293號 財產所有人:全茂炎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南投縣│信義鄉 │青雲 │ │23 │田│2530 │全部 │370,000元 │ │ ├───┼────┴───┴───┴──────┴─┴─────┴──────┴────────┤ │ │備考 │全茂炎、原住民保留地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查封筆錄載:地政人員指稱,23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工寮,並由第三人無償借用,種植玉米。 │ │ │債權人代理人稱:本件僅就債務人土地執行。 │ │ │二、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 │ │三、本件拍賣標的23地號土地上之作物玉米及鐵皮工寮,不在拍賣範圍,未一併估價拍賣,拍定後│ │ │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 │ │四、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 │ │ │五、本件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並提出原住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月│ │ │內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出,投標無效。 │ │ │六、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 │ │七、本件五標同次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得之金額已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及其他費用,他標縱已達│ │ │底價,亦不予拍定。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投標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拾柒萬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捌萬元。 │ └────┴────────────────────────────────────────────┘ 標別:3 ┌─────────────────────────────────────────────────┐ │106年度投金職字第138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25293號 財產所有人:全茂炎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南投縣│信義鄉 │青雲 │ │31 │旱│8430 │全部 │1,030,000元 │ │ ├───┼────┴───┴───┴──────┴─┴─────┴──────┴────────┤ │ │備考 │全茂炎、原住民保留地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查封筆錄載:地政人員指稱,31地號土地為雜木林,不臨路。 │ │ │二、本件拍賣之土地,拍定後點交。 │ │ │三、本件拍賣標的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林業用地。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 │ │定、除經縣市(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 │。又依第三項規定,土地為原住民土地者,須依前項辦理並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准。 │ │ │四、本件拍賣之土地均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並提出原住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 │ │月內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出,投標無效。 │ │ │五、本件五標同次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得之金額已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及其他費用,他標縱已達│ │ │底價,亦不予拍定。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出價投標。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零參萬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壹萬元。 │ └────┴────────────────────────────────────────────┘ 標別:4 ┌─────────────────────────────────────────────────┐ │106年度投金職字第138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25293號 財產所有人:全茂炎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南投縣│信義鄉 │青雲 │ │732 │田│590 │全部 │150,000元 │ │ ├───┼────┴───┴───┴──────┴─┴─────┴──────┴────────┤ │ │備考 │全茂炎、原住民保留地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查封筆錄載:地政人員指稱,732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為開信巷98─8號木造鐵皮 │ │ │加蓋平房,又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為他人所有,僅就土地部分執行。 │ │ │二、本件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 │ │三、本件拍賣標的732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未一併估價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用土│ │ │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 │ │四、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 │ │ │五、本件拍賣之土地均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並提出原住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 │ │月內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出,投標無效。 │ │ │六、本件五標同次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得之金額已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及其他費用,他標縱已達│ │ │底價,亦不予拍定。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出價投標。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伍萬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 │ └────┴────────────────────────────────────────────┘ 標別:5 ┌─────────────────────────────────────────────────┐ │106年度投金職字第138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25293號 財產所有人:全茂炎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南投縣│信義鄉 │青雲 │ │822 │建│630 │全部 │1,530,000元 │ │ ├───┼────┴───┴───┴──────┴─┴─────┴──────┴────────┤ │ │備考 │全茂炎、原住民保留地、國宅用地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查封筆錄所載:地政人員指稱,822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為無門牌二層樓透天厝,部 │ │ │分為鐵皮倉庫。又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為第三人所有,僅就債務人所有土地執行。 │ │ │二、本件拍賣之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 │ │三、本件拍賣標的822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未一併估價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用土│ │ │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 │ │四、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使用地類別為乙種建築用地。 │ │ │五、本件拍賣之土地均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並提出原住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 │ │月內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出,投標無效。 │ │ │六、本件五標同次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得之金額已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及其他費用,他標縱已達│ │ │底價,亦不予拍定。 │ │ │七、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出價投標。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伍拾參萬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拾壹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