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公告 (第七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106雄清算子字第8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雄清算子字第8號(高雄地 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立一字第170號)清算清算事件 ,聲請人即債務人許正明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8條、第118條、第 122條規定,以拍賣之方法行之。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詳附表。 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 、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 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公司服 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 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 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月3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 (高雄市前鎮區 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月3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得標後交付價金期限:本件係清算程序之拍賣,除有優先 購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 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未繳納價金者,視為 自動放棄權利,所收取之保證金予以沒收,不予退還。 八、得標人於交付全部價金後,所有權人將依所有交付日標的 物之現況交付於得標人。有關標的物之利益及風險,自尾 款收訖日起亦均由得標人承受負擔。 九、拍賣之標的物自決標日起,因法令或都市計劃變更等因素 ,以致無法建築使用時,得標人不得提出異議及要求任何 補償。 十、拍賣公告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簿之記載為準,投標人 應於投標前自行赴現場查勘,並洽地政主管機關查閱有關 資料,如實測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簿所載不同時,不得因 此變更買賣金額或請求賠償。附表地建號標示內容,以實 際地政機關所提供之謄本登載為主,亦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注意。 十一、本公司對於拍賣公告保留於標售日前有增刪之權利,最 終拍賣公告明細以拍賣現場公告為準,歡迎投標人隨時 來電查詢。 ★十二、本件清算案件拍定後,除土地增值稅外,標的物之稅款 由買受人負擔 (含移轉登記完成之日前之地價稅),本公司於 拍定後函查地價稅,並命拍定人繳納完畢後,本公司再行核發 拍定證明書予拍定人,請投標人注意。 十三、其他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五)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之 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依前項規定, 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後再移轉時,應以其前次權利變更之日當期之公告 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 值稅。依前述免徵土地增值稅取得之農業用地,取 得者於完成移轉登記後,有左列不繼續耕作情形之 一者,處以原免徵土地增值稅額2倍之罰鍰,其金 額不得少於取得時申報移轉現值百分之2: 1、再移轉與非自行耕作農民。 2、非依法定原因,閒置不用者。 3、非依法令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 前項應處罰鍰之土地,不繼續耕作面積未達每 宗土地原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面積之5分之1, 其罰鍰得按實際不繼續耕作面積比率計算,但 以1次為限。(農地專用)。 (六)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七)投開標當日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 另擇期拍賣。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雄清算字第8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0號 財產所有人:許正明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苗栗縣│頭份市 │廣興 │ │523 │. │369 │15分之1 │26,0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2│苗栗縣│頭份市 │廣興 │ │861 │. │209.12 │15分之1 │4,200元 │ │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清算案件不點交。 │ │ │持分土地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建物土地據聲請人即債務人於106年7月14日具狀陳稱目前均無人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 │;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二、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如共有人僅就其│ │ │共有標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 │ │三、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 │ │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 │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 │ │,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 │ │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 │ │四、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繳清事宜。 │ │ │五、本件清算案件拍定後,除土地增值稅外,拍賣標的物稅款由買受人負擔 (含移轉登記完成之日前│ │ │之地價稅),本公司於拍定後函查地價稅,並命拍定人繳納完畢後,本公司再行核發拍定證明書予拍 │ │ │定人,請投標人注意。 │ │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 │請求權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萬零貳佰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柒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七次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18-30 清算不動產拍賣公告 組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