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106投金職生字第79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投金職生字第79號(南投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勇字第10407號)清償票款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名農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猷憲 即林世明、李裔綝即李宜蓁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月30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月30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五)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之 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依前項規定, 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後再移轉時,應以其前次權利變更之日當期之公告 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 值稅。依前述免徵土地增值稅取得之農業用地,取 得者於完成移轉登記後,有左列不繼續耕作情形之 一者,處以原免徵土地增值稅額2倍之罰鍰,其金 額不得少於取得時申報移轉現值百分之2: 1、再移轉與非自行耕作農民。 2、非依法定原因,閒置不用者。 3、非依法令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 前項應處罰鍰之土地,不繼續耕作面積未達每 宗土地原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面積之5分之1, 其罰鍰得按實際不繼續耕作面積比率計算,但 以1次為限。(農地專用)。 (六)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06年度投金職字第79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10407號 財產所有人:名農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南投縣│草屯鎮 │將軍 │ │204 │空│1332.52 │全部 │11,29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名農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371 │南投縣草屯鎮將│蔬菜育│一層:792.20 │ │ 全部 │5,760,000元 │ │ │ │軍段204地號 │苗作業│合計:792.2 │ │ │ │ │ │ │--------------│室、門│ │ │ │ │ │ │ │南投縣草屯鎮中│廊、鋼│ │ │ │ │ │ │ │正路312之21巷2│骨造、│ │ │ │ │ │ │ │9號 │001層 │ │ │ │ │ │ ├──┼───────┴───┴───────────┴─────┴────┴─────────┤ │ │備考│名農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 │2│371-│南投縣草屯鎮將│蔬菜育│ │遮雨棚:21│ 全部 │1,340,000元 │ │ │1 │軍段204地號 │苗作業│ │9.85平方公│ │ │ │ │ │--------------│室、門│ │尺 │ │ │ │ │ │南投縣草屯鎮中│廊、鋼│ │ │ │ │ │ │ │正路312之21巷2│骨造 │ │ │ │ │ │ │ │9號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查封及執行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檢視查封建物有增建,內部相通(暫編371─1建號);債權│ │ │人代理人稱查封建物出租第三人凱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經營肥料等買賣,為第三人之倉庫及辦公室,│ │ │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 │ │二、拍賣不動產於查封時出租第三人,租賃契約業經公證,租期自民國106年2月2日起至116│ │ │年2月1日止,租金每年新臺幣(下同)10萬元,總金額100萬元已一次付清,法院已裁定處分除│ │ │去該租賃權及基地占有使用關係,拍定後點交,如該裁定於點交前經廢棄確定,始不點交。 │ │ │三、拍賣之371─1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 │ │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 │ │四、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都市計畫農業區。 │ │ │五、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捌佰參拾玖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陸拾捌萬元。 │ └────┴────────────────────────────────────────────┘ 標別:2 ┌─────────────────────────────────────────────────┐ │106年度投金職字第79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10407號 財產所有人:林猷憲即林世明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南投縣│草屯鎮 │將軍 │ │288 │空│1182.02 │全部 │8,30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林猷憲即林世明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查封及執行筆錄記載:民國106年2月20日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種植荔枝、│ │ │香蕉、枇杷等作物;假扣押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稱土地係口頭出租予第三人蔡清守占│ │ │有使用,租金每年2萬元,約自103年起開始出租;本案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另具狀陳稱│ │ │於同年6月29日以電話向債務人詢問,尹表示土地係尹使用並無出租予他人使用之情事等語;10│ │ │6年8月31日本院履勘現場時查封土地種植荔枝、芒果、香蕉。 │ │ │二、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為長方形,地勢平坦,西側臨約3至5米寬之中正路305之1│ │ │巷。 │ │ │三、拍賣不動產無出租或出借等情事,拍定後點交。 │ │ │四、拍賣土地上農作物(荔枝、芒果、香蕉)之價值,本院已列入土地價格中,就實際數量應買人請自│ │ │行查證,數量如有增減,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請求增減價金。 │ │ │五、拍賣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 │ │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 │ │六、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 │ │七、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佰參拾萬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陸拾陸萬元。 │ └────┴────────────────────────────────────────────┘ 標別:3 ┌─────────────────────────────────────────────────┐ │106年度投金職字第79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10407號 財產所有人:李裔綝即李宜蓁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南投縣│草屯鎮 │將軍 │ │548 │空│634.07 │全部 │9,21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李裔綝即李宜蓁、已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 │ ├─┼───┼────┬───┬───┬──────┬─┬─────┬──────┬────────┤ │2│南投縣│草屯鎮 │將軍 │ │548-1 │空│190.73 │全部 │2,78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李裔綝即李宜蓁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501 │南投縣草屯鎮將│農舍、│一層:45.00 │ │ 全部 │340,000元 │ │ │ │軍段548地號 │鋼架造│合計:45.0 │ │ │ │ │ │ │--------------│、001 │ │ │ │ │ │ │ │南投縣草屯鎮中│層 │ │ │ │ │ │ │ │正路344之116號│ │ │ │ │ │ │ ├──┼───────┴───┴───────────┴─────┴────┴─────────┤ │ │備考│李裔綝即李宜蓁 │ ├─┼──┼───────┬───┬───────────┬─────┬────┬─────────┤ │2│501-│南投縣草屯鎮將│農舍、│一層:303.80 │遮雨棚:37│ 全部 │3,360,000元 │ │ │1 │軍段548、548-1│鋼架造│合計:303.8 │8.23平方公│ │ │ │ │ │地號 │、001 │ │尺 │ │ │ │ │ │--------------│層 │ │ │ │ │ │ │ │南投縣草屯鎮中│ │ │ │ │ │ │ │ │正路344之116號│ │ │ │ │ │ │ ├──┼───────┴───┴───────────┴─────┴────┴─────────┤ │ │備考│李裔綝即李宜蓁(本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查封及執行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檢視查封建物有增建,內部相通(暫編501─1建號),另有│ │ │一口水井,548地號土地為空地及圍牆;債權人代理人稱查封建物出租予第三人凱律國際貿易有限│ │ │公司經營肥料等買賣,為第三人存放肥料之倉庫,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 │ │二、拍賣不動產於查封時出租第三人,租賃契約業經公證,租期自民國106年2月2日起至116│ │ │年2月1日止,租金每年新臺幣(下同)10萬元,總金額100萬元已一次付清,法院已裁定除去該│ │ │租賃權及基地占有使用關係,拍定後點交,如該裁定於點交前經廢棄確定,始不點交。 │ │ │三、拍賣之501─1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 │ │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 │ │四、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548地號土地都市計畫農業區,548─1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道路。│ │ │五、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 │ │六、拍賣之501、501─1建號建物為農舍,投標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投標人投標應│ │ │提出(一)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二)投標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 │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三)投標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另建築管理農業用地上有合法房屋而│ │ │無法提供使用執照影本者即認定該房屋為農舍。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伍佰陸拾玖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壹拾肆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