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106桃金職九字第176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桃金職九字第176號(桃園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三字第17592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張美秀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月10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月10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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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桃金職字第176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17592號 財產所有人:張美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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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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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桃園市│龍潭區  │八張犁│      │32-212      │建│135       │10000分之245│80,000元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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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桃園市│龍潭區  │八張犁│      │32-223      │建│142       │10000分之245│80,000元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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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桃園市│龍潭區  │八張犁│      │36-3        │建│625       │10000分之245│310,000元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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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桃園市│龍潭區  │八張犁│      │36-7        │建│315       │10000分之245│160,000元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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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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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7│桃園市龍潭區八│5層樓 │4樓層:76.80          │陽台7.64  │  全部  │690,000元         │
│  │    │張犁段36-3地號│房鋼筋│合 計:76.8           │雨遮2.12  │        │                  │
│  │    │--------------│混凝土│                      │          │        │                  │
│  │    │桃園市龍潭區湧│造、住│                      │          │        │                  │
│  │    │光路623巷5弄10│家用  │                      │          │        │                  │
│  │    │衖7之5號4樓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2454、2457建號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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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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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1‧法院於106年5月10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2─212、3│
│        │2─223、36─7地號土地為社區道路,36─3地號為物座落之土地。據鄰人稱該戶無人居住│
│        │,經鎖匠開啟門鎖,執行人員入內檢視,發現屋內未有人居住,天花板、牆壁剝落,有壁癌、鋼筋有│
│        │祼露生銹之情形,未有增建。本件2437建號建拍定後點交。                                │
│        │2‧經法院函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查明有無非自然死亡事件,其函覆以無是項資料庫,難供│
│        │查詢。以上資訊供投標人參考,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再向鄰里機關訪查探詢後,綜合考量相關風險│
│        │後再行投標。                                                                            │
│        │3‧拍賣標的如有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
│        │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請關係人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
│        │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                                                          │
│        │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
│        │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始為投標,請投標人注意。                                        │
│        │4‧拍定人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本院撤│
│        │銷拍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
│        │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
│        │5‧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
│        │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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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參拾貳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柒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