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不動產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106桃金職一字第227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民國107年1月3日)起3個月內, 向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沈鳳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 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06桃金職一字第227號(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6 年度司執曜字第21443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與債務人沈鳳偉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 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 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 件(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 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 後,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 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 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 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06年度桃金職字第227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21443號 財產所有人:沈鳳偉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楊梅區 │仁美 │ │696 │林│324.84 │48分之1 │32,000元 │ │ ├───┼────┴───┴───┴──────┴─┴─────┴──────┴────────┤ │ │備考 │ │ ├─┼───┼────┬───┬───┬──────┬─┬─────┬──────┬────────┤ │2│桃園市│楊梅區 │仁美 │ │696-1 │ │43.27 │48分之1 │6,400元 │ │ ├───┼────┴───┴───┴──────┴─┴─────┴──────┴────────┤ │ │備考 │分割自696地號 │ ├─┼───┼────┬───┬───┬──────┬─┬─────┬──────┬────────┤ │3│桃園市│楊梅區 │仁美 │ │696-2 │林│2.00 │48分之1 │700元 │ │ ├───┼────┴───┴───┴──────┴─┴─────┴──────┴────────┤ │ │備考 │分割自696地號 │ ├─┼───┼────┬───┬───┬──────┬─┬─────┬──────┬────────┤ │4│桃園市│楊梅區 │仁美 │ │215 │旱│71.37 │24分之1 │10,000元 │ │ ├───┼────┴───┴───┴──────┴─┴─────┴──────┴────────┤ │ │備考 │ │ ├─┼───┼────┬───┬───┬──────┬─┬─────┬──────┬────────┤ │5│桃園市│楊梅區 │仁美 │ │697 │原│85.11 │48分之1 │6,400元 │ │ ├───┼────┴───┴───┴──────┴─┴─────┴──────┴────────┤ │ │備考 │ │ ├─┼───┼────┬───┬───┬──────┬─┬─────┬──────┬────────┤ │6│桃園市│楊梅區 │仁美 │ │697-1 │原│1.89 │48分之1 │7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地政人員指界陳稱,696、696─1、696─2、697、697─1地號位於東高山│ │ │頂8之3號圍牆範圍內,無法進入,696、696─1、696─2地號等三筆土地均為雜樹林;│ │ │697地號上有一平房建物,697─1地號為雜樹林、建物;215地號為通往軍事基地之道路。│ │ │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包括土地上建物,且建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拍定後之相關│ │ │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 │ │二、本件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 │ │承買權。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條及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於出具證明文件後│ │ │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如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應由相關當事人另行依│ │ │相關程序主張權益,且須待爭議確定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又若共有人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 │ │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 │ │買權之人共有人,需就其擁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 │ │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 │ │絕買受或承受,請應買人注意。 │ │ │三、據鑑價報告所載,215、697、696─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697─1、69│ │ │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綠地用地;696─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高速公路用地,有關土地使用分區│ │ │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 │ │定後不得以此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 │ │四、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215、697、697─1、696、696─1、696─2地號│ │ │土地均未臨路,通行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 │ │五、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 │ │確定後,本公司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 │ │ │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 │ │六、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 │ │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 │ │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 │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 │ │決。 │ │ │八、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 │ │公告欄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九、件分甲及乙標依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 │ │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開標之順│ │ │序,如未到場或雖到場但未指定順序,即由本公司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格合計新台幣:伍萬陸仟貳佰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 │ │ 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 │ └────┴────────────────────────────────────────────┘ 標別:乙 ┌─────────────────────────────────────────────────┐ │106年度桃金職字第227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21443號 財產所有人:沈鳳偉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平鎮區 │台水 │ │95 │林│2555.51 │720分之15 │220,000元 │ │ ├───┼────┴───┴───┴──────┴─┴─────┴──────┴────────┤ │ │備考 │ │ ├─┼───┼────┬───┬───┬──────┬─┬─────┬──────┬────────┤ │2│桃園市│平鎮區 │台水 │ │96 │林│588.22 │720分之15 │60,000元 │ │ ├───┼────┴───┴───┴──────┴─┴─────┴──────┴────────┤ │ │備考 │ │ ├─┼───┼────┬───┬───┬──────┬─┬─────┬──────┬────────┤ │3│桃園市│平鎮區 │賦北 │ │118 │ │2629.04 │720分之5 │160,000元 │ │ ├───┼────┴───┴───┴──────┴─┴─────┴──────┴────────┤ │ │備考 │ │ ├─┼───┼────┬───┬───┬──────┬─┬─────┬──────┬────────┤ │4│桃園市│平鎮區 │賦北 │ │119 │ │5837.62 │810分之10 │640,000元 │ │ ├───┼────┴───┴───┴──────┴─┴─────┴──────┴────────┤ │ │備考 │ │ ├─┼───┼────┬───┬───┬──────┬─┬─────┬──────┬────────┤ │5│桃園市│平鎮區 │賦北 │ │239 │ │7757.08 │5040分之30 │41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地政人員指界陳稱,118地號其上有門牌高幼路100、78號等多幢建物及平房磚造房屋│ │ │及菜園、空地;119地號其上有高幼路120巷50、52、86號等多幢建物及磚造房屋及竹林│ │ │菜園等;239地號上有高幼路180、172、162號等多幢建物、平房、磚造房屋、空地、菜│ │ │園等;95、96地號為雜樹林。本件均僅拍賣土地,不包括土地上之經濟作物、非經濟作物、建物│ │ │、定著物等,且作物、建物、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拍定後之相關權利義務│ │ │關係,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 │ │二、本件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 │ │承買權。第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460條之1規定│ │ │於出具證明文件後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如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應由│ │ │相關當事人另行依相關程序主張權益,且須待爭議確定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又若共有人到場應買│ │ │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比例共同承買│ │ │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共有人,需就其擁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 │ │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 │ │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請應買人注意。 │ │ │三、本件標的119、239地號土地業經設定地上權,拍定後隨同移轉,地上權不塗銷。 │ │ │四、據鑑價報告所載,9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綠地用地;9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綠地用│ │ │地;118、119、23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 │ │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理由請求│ │ │撤銷拍定。 │ │ │五、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94地號土地未臨路,通行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 │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 │ │確定後,本公司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 │ │ │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 │ │七、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 │ │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 │ │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 │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 │ │決。 │ │ │九、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 │ │公告欄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十、件分甲及乙標依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 │ │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開標之順│ │ │序,如未到場或雖到場但未指定順序,即由本公司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格合計新台幣:壹佰肆拾玖萬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 │ │ 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拾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