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發文字號:106桃金職七字第224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桃金職七字第224號(桃園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曜字第2476號)給付票款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楊永盛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月31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大安區忠 孝東路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月31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 開標室(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之 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依前項規定, 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後再移轉時,應以其前次權利變更之日當期之公告 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 值稅。依前述免徵土地增值稅取得之農業用地,取 得者於完成移轉登記後,有左列不繼續耕作情形之 一者,處以原免徵土地增值稅額2倍之罰鍰,其金 額不得少於取得時申報移轉現值百分之2: 1、再移轉與非自行耕作農民。 2、非依法定原因,閒置不用者。 3、非依法令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 前項應處罰鍰之土地,不繼續耕作面積未達每 宗土地原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面積之5分之1, 其罰鍰得按實際不繼續耕作面積比率計算,但 以1次為限。(農地專用)。 (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06年度桃金職字第224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2476號 財產所有人:楊永盛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觀音區 │大同 │ │958 │建│209.98 │全部 │28,590,000元 │ │ ├───┼────┴───┴───┴──────┴─┴─────┴──────┴────────┤ │ │備考 │ │ ├─┼───┼────┬───┬───┬──────┬─┬─────┬──────┬────────┤ │2│桃園市│觀音區 │大同 │ │959 │建│63.73 │全部 │8,67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776 │桃園市觀音區大│住家用│1層 :112.56 │ │ 全部 │350,000元 │ │ │ │同段958、959地│、1層 │合計:112.56 │ │ │ │ │ │ │號 │樓房加│ │ │ │ │ │ │ │--------------│強磚造│ │ │ │ │ │ │ │桃園市觀音區中│ │ │ │ │ │ │ │ │山路二段759號 │ │ │ │ │ │ │ │ │、761號 │ │ │ │ │ │ │ ├──┼───────┴───┴───────────┴─────┴────┴─────────┤ │ │備考│ │ ├─┼──┼───────┬───┬───────────┬─────┬────┬─────────┤ │2│784 │桃園市觀音區大│1層 │使用鄰地953地號騎樓: │ │ 全部 │450,000元 │ │ │ │同段958、959地│ │    6.77 │ │ │ │ │ │ │號 │ │1層 :151.62 │ │ │ │ │ │ │--------------│ │使用鄰地948地號騎樓: │ │ │ │ │ │ │桃園市觀音區中│ │    11.72 │ │ │ │ │ │ │山路二段759號 │ │騎樓: 1.68 │ │ │ │ │ │ │、761號 │ │合計:171.79 │ │ │ │ │ ├──┼───────┴───┴───────────┴─────┴────┴─────────┤ │ │備考│(未登記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1•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均已出租予第三人使用,並未提出租約,經警局106•7•28│ │ │現場查訪紀錄表示標的現場由第三人陳OO及徐OO開早餐店使用,惟實際現場使用狀況,仍請投標│ │ │人應自行至現場查明注意,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 │ │2•本件標的784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 │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 │ │不得以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 │ │3•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受損、建│ │ │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 │ │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及命債權人查報或函警訪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 │ │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 │ │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 │ │4•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 │ │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 │ │5•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 │ │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公司或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 │ │6•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 │ │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7•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 │ │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 │ │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仟捌佰零陸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柒佰陸拾貳萬元。 │ └────┴────────────────────────────────────────────┘ 標別:乙 ┌─────────────────────────────────────────────────┐ │106年度桃金職字第224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2476號 財產所有人:楊永盛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觀音區 │藍埔 │ │10 │田│3409.00 │全部 │61,88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297 │桃園市觀音區藍│農舍、│1層 :164.52 │ │ 全部 │9,140,000元 │ │ │ │埔段10地號 │鋼骨造│2層 :164.52 │ │ │ │ │ │ │--------------│、3層 │3層 :164.52 │ │ │ │ │ │ │桃園市觀音區金│ │合計:493.56 │ │ │ │ │ │ │華路101號 │ │ │ │ │ │ │ ├──┼───────┴───┴───────────┴─────┴────┴─────────┤ │ │備考│ │ ├─┼──┼───────┬───┬───────────┬─────┬────┬─────────┤ │2│326 │桃園市觀音區藍│3層 │1層 :2863.32 │ │ 全部 │45,050,000元 │ │ │ │埔段10地號 │ │合計:2863.32 │ │ │ │ │ │ │--------------│ │ │ │ │ │ │ │ │桃園市觀音區金│ │ │ │ │ │ │ │ │華路101號 │ │ │ │ │ │ │ ├──┼───────┴───┴───────────┴─────┴────┴─────────┤ │ │備考│(未登記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 │ │ │如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1•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均已出租予第三人使用,並未提出租約,經警局106•7•20│ │ │現場查訪紀錄據附近住戶表示由債務人楊永盛居住使用,惟本件標的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應自│ │ │行至現場查明注意,本件如債務人自用屬實拍定後點交,如果不實現仍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已合法占有│ │ │者,則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 │ │2•本件土地領有觀音鄉公所所核發99年桃觀鄉建使農字第3號使用執照,土地上建物為農舍,依│ │ │行政院農委會96•2•13函釋,其應買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故應買人於投標時應│ │ │一併檢具(1)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應買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正本(2)前揭清單所示房屋之│ │ │使用執照影本(3)無自用農舍切結書正本等文件,並將之一併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為無效,請應買│ │ │人特別注意。 │ │ │3•本件標的326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 │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 │ │不得以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 │ │4•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受損、建│ │ │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 │ │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及命債權人查報或函警訪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 │ │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 │ │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 │ │5•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 │ │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 │ │6•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 │ │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公司或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 │ │7•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 │ │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8•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 │ │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 │ │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 │ │9•本件標的10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 │ │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 │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 │ │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 │ │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億壹仟陸佰零柒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貳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