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拍賣不動 產公告(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發文字號:106投金職土字第128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民國107年1月10日)起3個月內 ,向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鄧家榮即鄧寬松之繼承人 、鄧惠娟即鄧寬松之繼承人、鄧嘉雯即鄧寬松之繼承人、 鄧嘉玲即鄧寬松之繼承人、鄧千惠即鄧寬松之繼承人所有 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06投金職土字第128號(南投地方法院案號:106 年度司執平字第9936號)債權人南投縣草屯鎮農會與債務 人鄧家榮即鄧寬松之繼承人、鄧惠娟即鄧寬松之繼承人、 鄧嘉雯即鄧寬松之繼承人、鄧嘉玲即鄧寬松之繼承人、鄧 千惠即鄧寬松之繼承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 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 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 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 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 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 之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 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 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投金職字第128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9936號 財產所有人:如備考欄所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南投縣│草屯鎮 │新雙冬│ │75 │空│1673.29 │公同共有全部│2,83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鄧家榮即鄧寬松之繼承人、鄧惠娟即鄧寬松之繼承人、鄧嘉雯即鄧寬松之繼承人、鄧嘉玲即鄧寬松│ │ │ │之繼承人、鄧千惠即鄧寬松之繼承人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2 │南投縣草屯鎮新│農舍、│1層 : 96.29 │陽台:8.64│公同共有│1,500,000元 │ │ │ │雙冬段75地號 │鋼筋混│2層 :103.94 │平方公尺 │ 全部 │ │ │ │ │--------------│凝土造│3層 : 47.06 │ │ │ │ │ │ │南投縣草屯鎮中│、3層 │合計:247.29 │ │ │ │ │ │ │正路40之13號 │ │ │ │ │ │ │ ├──┼───────┴───┴───────────┴─────┴────┴─────────┤ │ │備考│鄧家榮即鄧寬松之繼承人、鄧惠娟即鄧寬松之繼承人、鄧嘉雯即鄧寬松之繼承人、鄧嘉玲即鄧寬松之│ │ │ │繼承人、鄧千惠即鄧寬松之繼承人 │ ├─┼──┼───────┬───┬───────────┬─────┬────┬─────────┤ │2│2-7 │南投縣草屯鎮雙│住家用│一層:16.29 │ │公同共有│180,000元 │ │ │ │冬段75地號 │、磚造│三層:65.52 │ │ 全部 │ │ │ │ │--------------│、鋼架│合計:81.81 │ │ │ │ │ │ │南投縣草屯鎮中│造蓋烤│ │ │ │ │ │ │ │正路40之13號 │漆浪板│ │ │ │ │ │ │ │ │、三層│ │ │ │ │ │ ├──┼───────┴───┴───────────┴─────┴────┴─────────┤ │ │備考│鄧家榮即鄧寬松之繼承人、鄧惠娟即鄧寬松之繼承人、鄧嘉雯即鄧寬松之繼承人、鄧嘉玲即鄧寬松之│ │ │ │繼承人、鄧千惠即鄧寬松之繼承人 │ ├─┼──┼───────┬───┬───────────┬─────┬────┬─────────┤ │3│318 │南投縣草屯鎮雙│車棚、│一層:21.50 │ │公同共有│40,000元 │ │ │ │冬段75地號 │鋼架造│合計:21.5 │ │ 全部 │ │ │ │ │--------------│、一層│ │ │ │ │ │ │ │未編門牌號碼 │ │ │ │ │ │ │ ├──┼───────┴───┴───────────┴─────┴────┴─────────┤ │ │備考│鄧家榮即鄧寬松之繼承人、鄧惠娟即鄧寬松之繼承人、鄧嘉雯即鄧寬松之繼承人、鄧嘉玲即鄧寬松之│ │ │ │繼承人、鄧千惠即鄧寬松之繼承人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鑑價報告載,75地號土地現況有2建號透天厝,2─7建號為2建號透天厝之增建部分,3│ │ │18建號為車棚,2建號透天厝後方有未保存登記之建物數棟座落非本次拍賣範圍。又依查封筆錄所│ │ │載:債務人在場稱:2建號建物係其所有所居住使用,無出租。另債權人之代理人稱:就2建號主體及 │ │ │車棚部分執行,75地號上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不執行。 │ │ │二、本件拍定後,除2、2─7、318建號建物及其占用75地號土地部分點交外,75地號土地│ │ │其餘部分不點交。 │ │ │三、2建號為農舍故應買人於投標時應一併檢具 1、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應買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 │ │ │詢清單正本。2、上揭清單所示房屋之使用執照影本。3、無自用農舍切結書正本等文件。 │ │ │四、本件拍賣之7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類別為農牧用地,係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 │ │第三十三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 │ │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再此限。無三七五租約。 │ │ │五、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 │ │六、本件拍賣標的2─7、318建號建物並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 │ │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係屬違章建築,│ │ │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佰伍拾伍萬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玖拾壹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