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106板金職一字第394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板金職一字第394號(新北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辰字第24354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陳建利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月31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1月31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板金職字第394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24354號 財產所有人:陳建利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三重區 │菜寮 │ │1738-1 │空│1.86 │10000分之59 │8,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2│新北市│三重區 │菜寮 │ │1738 │空│1672.97 │10000分之59 │7,68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4370│新北市三重區菜│鋼骨鋼│16層:58.62 │陽台 9.61│ 全部 │2,240,000元 │ │ │ │寮段1738地號 │筋混凝│合計:58.62 │ │ │ │ │ │ │--------------│土造19│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重│層樓 │ │ │ │ │ │ │ │安街60號16樓之│ │ │ │ │ │ │ │ │2 │ │ │ │ │ │ │ ├──┼───────┴───┴───────────┴─────┴────┴─────────┤ │ │備考│共用部分:4436建號,一般註記事項:突(一)83.87平方公尺,突(二)71.5平方公尺,突(三)49.43平│ │ │ │方公尺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一、本件建物106年5月25日查封時,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1738─1地號係座落三重區崇安│ │ │街60號建物招牌「台北都會大樓」前之空地,為道路用地其上無建物座落;而門牌號碼三重區重安│ │ │街60號16樓之2現場,債務人不在場,有非本件債務人張寶玉在場稱房屋為其所有。又據新北市│ │ │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查訪回函稱,系爭建物由第三人張寶玉及其家人無償使用,屋況良好,無非自然│ │ │死亡事件,債權人、債務人分別具狀稱系爭建物無停車位、無增建,現由第三人張寶玉占有使用中,│ │ │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標的查封前即由第三人無償使用借貸佔用,拍定後│ │ │不點交。另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據新北市政府函覆1738地號土地係屬「三重都市計劃」之「住宅│ │ │區」,1738─1地號係屬「三重都市計劃」之「道路用地」,使用移轉有無限制,請拍定人逕洽│ │ │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 │ │二、另鑑定報告勘查稱從外觀查看應無海砂屋、地震受損、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情事,訪查管理員未│ │ │聽聞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事件,且查詢公開資訊網站,均未查德本建物有輻射屋、海砂屋之列管或其│ │ │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 │ │ │三、本件1738、1738─1地號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 │交,且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稱1738、1738─1地號為4370建號之基地、法定空地,無共│ │ │有人優先承買權之適用。 │ │ │四、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公寓大│ │ │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之1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 │ │五、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 │ │,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以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 │六、本件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 │ │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為準。 │ │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 │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玖佰玖拾貳萬捌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玖拾玖萬元。 │ │ │四、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於拍定時,即塗銷抵押權。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