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106桃金職一字第10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桃金職一字第100號(桃園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水字第4056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徐盛洧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2月7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2月7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桃金職字第100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4056號 財產所有人:徐盛洧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八德區 │力行 │ │31 │建│4078.53 │10000分之156│8,800,000元 │ │ ├───┼────┴───┴───┴──────┴─┴─────┴──────┴────────┤ │ │備考 │信託財產:委託人張曜任 │ ├─┼───┼────┬───┬───┬──────┬─┬─────┬──────┬────────┤ │2│桃園市│八德區 │力行 │ │31-1 │建│0.49 │10000分之156│1,000元 │ │ ├───┼────┴───┴───┴──────┴─┴─────┴──────┴────────┤ │ │備考 │信託財產:委託人張曜任 │ ├─┼───┼────┬───┬───┬──────┬─┬─────┬──────┬────────┤ │3│桃園市│八德區 │力行 │ │31-2 │建│0.46 │10000分之156│1,000元 │ │ ├───┼────┴───┴───┴──────┴─┴─────┴──────┴────────┤ │ │備考 │信託財產:委託人張曜任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204 │桃園市八德區力│15層樓│十四層:121.74 │陽台19.52 │ 全部 │7,300,000元 │ │ │ │行段31地號 │房鋼筋│十五層: 98.57 │、花台3.03│ │ │ │ │ │--------------│混凝土│合 計:220.31 │、露台9.47│ │ │ │ │ │桃園區八德路介│造、住│ │ │ │ │ │ │ │壽路1段16巷85 │家用 │ │ │ │ │ │ │ │號14樓 │ │ │ │ │ │ │ ├──┼───────┴───┴───────────┴─────┴────┴─────────┤ │ │備考│信託財產:委託人張曜任 │ ├─┼──┼───────┬───┬───────────┬─────┬────┬─────────┤ │2│205 │桃園市八德區力│15層樓│地下一層:1953.88 │屋頂突出物│236分之2│820,000元 │ │ │ │行段31地號 │房鋼筋│地下二層:2012.16 │一層:134.│ │ │ │ │ │--------------│混凝土│合 計:3966.04 │24、屋頂突│ │ │ │ │ │桃園區八德路介│造、防│ │出物二層:│ │ │ │ │ │壽路1段16巷75 │空避難│ │137.24 │ │ │ │ │ │號地下室1、2層│室、停│ │ │ │ │ │ │ │ │車場 │ │ │ │ │ │ ├──┼───────┴───┴───────────┴─────┴────┴─────────┤ │ │備考│信託財產:委託人張曜任 │ ├─┴──┼────────────────────────────────────────────┤ │點交情形│點交否:詳如使用情形欄所載 │ ├────┼────────────────────────────────────────────┤ │使用情形│一、查封時,第三人張曜任在場稱,查封之建物由其與家人自住,牆壁有因濕氣而發黴之情形,並稱│ │ │  其買受本件房屋前係凶宅,非海砂屋、輻射屋。 │ │ │二、地政人員稱無增建,15樓之陽台及露臺,有將其改為密封,作房間使用,本件係樓中樓房型,│ │ │  14樓、15樓相通使用,另第31─1地號土地係社區基地圍牆。 │ │ │三、另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函文記載:經派員訪查該址社區警衛古○才表示,未聽聞介壽路│ │ │  1段16巷85號14樓、介壽路1段16巷75號地下室1、2層有非自然死亡案件。 │ │ │四、本件標的物現由第三人占有使用中,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陸佰玖拾貳萬貳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參拾玖萬元。 │ │ │四、拍賣之不動產、如有抵押權之設定者,拍定後塗銷之。 │ │ │五、本件第31地號土地為「八德 (大湳地區)都市計畫 (民國75年4月12日)」住宅區,應無償│ │ │  提供百分之40之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第31─1、32─2地號土地為「八德 (大湳地區) │ │ │  都市計畫 (民國65年5月31日)」乙種工業區。 │ │ │六、據鑑價報告記載:第204建號建物外牆有滲水情形,第15層露臺部分已搭建頂棚連通陽台作│ │ │  為室內使用,第205建號建物為平面車位及公設,本案標的持分地下二層停車位乙位,債務人│ │ │  指稱係為自用;另債務人稱本案標的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惟經鑑價人檢視不動產相關網站資│ │ │ 料及前次法院拍賣資料,均未查有相關記錄。 │ │ │七、前揭停車位部分、停車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謄本中載明,其實際上停車位使用之有無,其數量、│ │ │  編號、現實占有情情形,暨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等,應買人應查明自理,不得執此爭執,請求增│ │ │  減價金聲請撤銷拍定。 │ │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 │ │  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 │九、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 │ │  、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即表示法院以│ │ │  現場調查等方式予幾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 │ │ 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 │ │十、據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函記載,本件拍賣土地領有本府核發 (81)桃縣工建使字第其001 │ │ │  63號使用執照,該基地範圍除依建蔽率配置建築外,餘均屬法定空地。 │ │ │十一、本件拍賣幾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 │ │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 │ │   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 │ │  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十二、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 │ │   司公告欄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