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106投金職土字第18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投金職土字第180號(南投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義字第13415號)清償借款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石洪濤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2月6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2月6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投金職字第180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13415號 財產所有人:石洪濤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南投縣│竹山鎮 │圳頭 │ │168 │建│60.85 │3分之1 │90,000元 │ │ ├───┼────┴───┴───┴──────┴─┴─────┴──────┴────────┤ │ │備考 │石洪濤 │ ├─┼───┼────┬───┬───┬──────┬─┬─────┬──────┬────────┤ │2│南投縣│竹山鎮 │圳頭 │ │171 │建│7.92 │3分之1 │13,000元 │ │ ├───┼────┴───┴───┴──────┴─┴─────┴──────┴────────┤ │ │備考 │石洪濤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04 │南投縣竹山鎮圳│住商用│一層: 42.75 │ │ 3分之1 │100,000元 │ │ │ │頭段168地號 │、加強│二層: 54.81 │ │ │ │ │ │ │--------------│磚造、│騎樓: 10.80 │ │ │ │ │ │ │南投縣竹山鎮瑞│002層 │合計:108.36 │ │ │ │ │ │ │竹巷13之24號,│ │ │ │ │ │ │ │ │整編為瑞竹巷39│ │ │ │ │ │ │ │ │弄92號 │ │ │ │ │ │ │ ├──┼───────┴───┴───────────┴─────┴────┴─────────┤ │ │備考│石洪濤 │ ├─┼──┼───────┬───┬───────────┬─────┬────┬─────────┤ │2│577 │南投縣竹山鎮圳│廚房、│一層:12.60 │陽台:2.79│ 3分之1 │40,000元 │ │ │ │頭段168、171地│住宅、│三層:57.60 │平方公尺 │ │ │ │ │ │號 │加強磚│合計:70.2 │ │ │ │ │ │ │--------------│造、鐵│ │ │ │ │ │ │ │南投縣竹山鎮瑞│架烤漆│ │ │ │ │ │ │ │竹巷39弄92號 │板、00│ │ │ │ │ │ │ │ │3層 │ │ │ │ │ │ ├──┼───────┴───┴───────────┴─────┴────┴─────────┤ │ │備考│石洪濤/未保存登記建物/577建號為主建物104建號之增建部分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查封筆錄載:地政人員指稱,168、171地號土地相鄰,168地號土地部分有臨路,其│ │ │上有一間三層鐵皮加蓋建物(門牌為瑞竹巷39弄92號)。另據鑑價報告載:104建號建物為一加 │ │ │強磚造二層樓透天厝,另577建號建物為一、三層樓未辦保存登記增建部分,作為廚房及住宅使用│ │ │。債權人之代理人稱,系爭標的物係由共有人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事,僅就債務人持分之不動產│ │ │執行。另該查同排住戶表示因屋舍老舊有漏水現象。 │ │ │二、本件拍賣標的168、171地號土地、104建號建物及577建號建物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 │ │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應就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 │ │,不得僅就土地或建物部分為之。 │ │ │三、本件拍賣標的577建號建物並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 │四、本件拍賣之16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住宅區、17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道│ │ │路用地,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徵│ │ │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之限制。本件均無三七五租約。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拾肆萬參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