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106桃金職八字第189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桃金職八字第189號(桃園 地方法院案號:104年度司執鳳字第56205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曾勤妹即曹曾勤妹兼曹文錦之繼承人 等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2月7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2月7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06年度桃金職字第189號 法院案號:104年度司執字第56205號 財產所有人:曹�顝�、曹聖明、曾勤妹、曹燕 │ │                                   玲、曹莉玲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453 │桃園市龜山區南│廠房鋼│第七樓層:81.52 │陽台9.86 │ 1分之1 │1,040,000元 │ │ │ │上段879、912、│筋混凝│合 計:81.52 │花台1.03 │ │ │ │ │ │912-1地號 │土造八│ │ │ │ │ │ │ │--------------│層樓房│ │ │ │ │ │ │ │桃園市龜山區南│ │ │ │ │ │ │ │ │上路520巷28弄2│ │ │ │ │ │ │ │ │0號7樓 │ │ │ │ │ │ │ ├──┼───────┴───┴───────────┴─────┴────┴─────────┤ │ │備考│*重測前為南崁頂段南崁頂小段1709建號。公同共有。共有部分250、624建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1•法院於104年5月10日現場履勘時,453建號之外牆有貼瓷磚,未裝設樓梯,房子未裝門│ │ │窗,牆壁亦未粉刷,但大門有用木板訂死,故地上無堆置垃圾。據現場之債權人代理人目視,非海砂│ │ │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牆壁無明顯漏水,鋼筋無明顯外露。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 │2•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104年9月16日山警分偵字第1040022886號函覆,│ │ │案經本分局派員查訪,未發現非自然死亡案是類案件。另依誠立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報告書│ │ │所載,經檢視相關網站 (台灣凶宅網、輻射屋查詢網站),並於查勘時觀察房屋外觀,除建物裝修尚 │ │ │未完成而無法正常使用外,未發現有危險建築等瑕疵。惟確實之瑕疵狀況,仍應詢問使用者或房屋所│ │ │有權人始能確認。執行法院業就已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 │ │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向函請不動產估價師向在場之人詢問,並有債權人及不動產估價師覆│ │ │函在卷可稽,請投標人於投標時應自行注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 │得以執行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3•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 │ │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 │ │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始為投標,請投標│ │ │人注意。 │ │ │4•本件拍賣標的所坐落之桃園市龜山區南上段879、912、912─1地號非屬債務人所有,│ │ │將來有遭訴請拆屋還地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 │ │5•符合民法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五項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租地建屋之事事者,則土地│ │ │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此權利之人需自行提起訴訟確其權利存在,並待訴訟確定,法院始核│ │ │發權利移轉證書。 │ │ │6•依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部之其他登記事項欄所載,「未合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 │ │請應買人注意。 │ │ │7•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 │ │公告欄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8•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 │ │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 │9•本件標的物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筆賣得價金償足以│ │ │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筆債權雖達底│ │ │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零肆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壹萬元。 │ └────┴────────────────────────────────────────────┘ 標別:乙 ┌─────────────────────────────────────────────────┐ │106年度桃金職字第189號 法院案號:104年度司執字第56205號 財產所有人:曹�顝�、曹聖明、曾勤妹、曹莉 │ │                                   玲、曹燕玲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457 │桃園市龜山區南│鋼筋混│第三樓層:106.50 │陽台11.55 │ 1分之1 │1,120,000元 │ │ │ │上段879、912、│凝土五│合 計:106.5 │花台2.40 │ │ │ │ │ │912-1地號 │層樓房│ │ │ │ │ │ │ │--------------│廠房 │ │ │ │ │ │ │ │桃園市龜山區南│ │ │ │ │ │ │ │ │上路520巷28弄7│ │ │ │ │ │ │ │ │3號三樓 │ │ │ │ │ │ │ ├──┼───────┴───┴───────────┴─────┴────┴─────────┤ │ │備考│*重測前為南崁頂段南崁頂小段1713建號。公同共有。共有部分238、624建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1•法院於104年5月10日現場履勘時,453建號之外牆有貼瓷磚,未裝設樓梯,房子有裝大│ │ │門 (但有點生��),未上鎖,一推可打開大門,房子內未裝窗戶,牆壁亦未粉刷,地上堆置垃圾。據 │ │ │現場之債權人代理人目視,非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牆壁無明顯漏水,鋼筋無明│ │ │顯外露。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 │ │2•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104年9月16日山警分偵字第1040022886號函覆,│ │ │案經本分局派員查訪,未發現非自然死亡案是類案件。另依誠立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報告書│ │ │所載,經檢視相關網站 (台灣凶宅網、輻射屋查詢網站),並於查勘時觀察房屋外觀,除建物裝修尚 │ │ │未完成而無法正常使用外,未發現有危險建築等瑕疵。惟確實之瑕疵狀況,仍應詢問使用者或房屋所│ │ │有權人始能確認。執行法院業就已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 │ │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向函請不動產估價師向在場之人詢問,並有債權人及不動產估價師覆│ │ │函在卷可稽,請投標人於投標時應自行注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 │得以執行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3•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 │ │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 │ │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始為投標,請投標│ │ │人注意。 │ │ │4•本件拍賣標的所坐落之桃園市龜山區南上段879、912、912─1地號非屬債務人所有,│ │ │將來有遭訴請拆屋還地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 │ │5•符合民法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五項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租地建屋之事事者,則土地│ │ │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此權利之人需自行提起訴訟確其權利存在,並待訴訟確定,法院始核│ │ │發權利移轉證書。 │ │ │6•依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部之其他登記事項欄所載,「未合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 │ │請應買人注意。 │ │ │7•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 │ │公告欄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8•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 │ │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 │9•本件標的物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權、土地增值稅、房│ │ │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筆債權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 │。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參萬元。 │ └────┴────────────────────────────────────────────┘ 標別:丙 ┌─────────────────────────────────────────────────┐ │106年度桃金職字第189號 法院案號:104年度司執字第56205號 財產所有人:曹�顝�、曹聖明、曾勤妹、曹燕 │ │                                   玲、曹莉玲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459 │桃園市龜山區南│廠房鋼│第三樓層:64.22 │陽台6.30 │ 1分之1 │960,000元 │ │ │ │上段879、912、│筋混凝│合 計:64.22 │ │ │ │ │ │ │912-1地號 │土造6 │ │ │ │ │ │ │ │--------------│層樓房│ │ │ │ │ │ │ │桃園市龜山區南│ │ │ │ │ │ │ │ │上路520巷28弄1│ │ │ │ │ │ │ │ │5號3樓 │ │ │ │ │ │ │ ├──┼───────┴───┴───────────┴─────┴────┴─────────┤ │ │備考│*重測前為南崁頂段南崁頂小段1715建號。公同共有。共有部分234、624建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1•法院於104年5月10日現場履勘時,453建號之外牆有貼瓷磚,未裝設樓梯,房子均未裝│ │ │門窗,牆壁亦未粉刷,地上堆滿垃圾。據現場之債權人代理人目視,非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 │、火災受損,牆壁無明顯漏水,鋼筋無明顯外露。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 │ │2•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104年9月16日山警分偵字第1040022886號函覆,│ │ │案經本分局派員查訪,未發現非自然死亡案是類案件。另依誠立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報告書│ │ │所載,經檢視相關網站 (台灣凶宅網、輻射屋查詢網站),並於查勘時觀察房屋外觀,除建物裝修尚 │ │ │未完成而無法正常使用外,未發現有危險建築等瑕疵。惟確實之瑕疵狀況,仍應詢問使用者或房屋所│ │ │有權人始能確認。執行法院業就已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 │ │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向函請不動產估價師向在場之人詢問,並有債權人及不動產估價師覆│ │ │函在卷可稽,請投標人於投標時應自行注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 │得以執行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3•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 │ │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 │ │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始為投標,請投標│ │ │人注意。 │ │ │4•本件拍賣標的所坐落之桃園市龜山區南上段879、912、912─1地號非屬債務人所有,│ │ │將來有遭訴請拆屋還地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 │ │5•符合民法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五項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租地建屋之事事者,則土地│ │ │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此權利之人需自行提起訴訟確其權利存在,並待訴訟確定,法院始核│ │ │發權利移轉證書。 │ │ │6•依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部之其他登記事項欄所載,「未合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 │ │請應買人注意。 │ │ │7•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 │ │公告欄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8•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 │ │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 │9•本件標的物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權、土地增值稅、房│ │ │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筆債權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 │。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玖拾陸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