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特
          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發文字號:106中金職正字第383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中金職正字第383號(臺中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松字第25107號)清償消費款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吳溪川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詳附表。
      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
      、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
      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公司服
      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
      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
      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2月27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2月27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並應提出委任狀。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
      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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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中金職字第383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25107號 財產所有人:吳溪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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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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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清水區  │紫雲  │      │574         │空│54.00     │7分之1      │31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吳溪川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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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5 │臺中市清水區紫│住家用│一層:50.35           │雨遮.面積│ 7分之1 │21,000元          │
│  │    │雲段570.574.│、鐵架│夾層:44.65           │:14.56平方│        │                  │
│  │    │574-1.575地號│磚造.│合計:95.0            │公尺      │        │                  │
│  │    │--------------│1層. │                      │          │        │                  │
│  │    │臺中市清水區北│總面積│                      │          │        │                  │
│  │    │寧街4號       │:95.00│                      │          │        │                  │
│  │    │              │平方公│                      │          │        │                  │
│  │    │              │尺    │                      │          │        │                  │
│  ├──┼───────┴───┴───────────┴─────┴────┴─────────┤
│  │備考│吳溪川(A122614170).本案建物雙斜線部份基地跨越鄰地570、574之1、575地號跨越面積21.80平方 │
│  │    │公尺未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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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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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一、查封之574地號上有405建號建物坐落(門牌號碼為台中市清水區北遼寧街4號),405建│
│        │號建物內隔成兩邊,由共有人出租予第三人,其承租面向四號房屋右邊處,租期自105年5月11│
│        │日至106年5月11日止,每月租金5000元,四號房屋另一側為另一共有人在使用。        │
│        │二、本件拍賣標的574地號土地、405建號建物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應就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土地或建物部分│
│        │為之。                                                                                  │
│        │三、本件拍賣標的405建號建物並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        │另依建物謄本記載,本案建物雙斜線部份基地跨越鄰地570、574之1、575地號跨越面積2│
│        │1‧80平方公尺未扣除。前開建物占用鄰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
│        │四、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劃第四種住宅區。本件無三七五租約。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拾參萬壹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玖萬玖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6
組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