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特 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發文字號:106中金職正字第383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中金職正字第383號(臺中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松字第25107號)清償消費款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吳溪川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詳附表。 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 、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 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公司服 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 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 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2月27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 (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2月27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並應提出委任狀。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 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中金職字第383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25107號 財產所有人:吳溪川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清水區 │紫雲 │ │574 │空│54.00 │7分之1 │31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吳溪川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405 │臺中市清水區紫│住家用│一層:50.35 │雨遮.面積│ 7分之1 │21,000元 │ │ │ │雲段570.574.│、鐵架│夾層:44.65 │:14.56平方│ │ │ │ │ │574-1.575地號│磚造.│合計:95.0 │公尺 │ │ │ │ │ │--------------│1層. │ │ │ │ │ │ │ │臺中市清水區北│總面積│ │ │ │ │ │ │ │寧街4號 │:95.00│ │ │ │ │ │ │ │ │平方公│ │ │ │ │ │ │ │ │尺 │ │ │ │ │ │ ├──┼───────┴───┴───────────┴─────┴────┴─────────┤ │ │備考│吳溪川(A122614170).本案建物雙斜線部份基地跨越鄰地570、574之1、575地號跨越面積21.80平方 │ │ │ │公尺未扣除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查封之574地號上有405建號建物坐落(門牌號碼為台中市清水區北遼寧街4號),405建│ │ │號建物內隔成兩邊,由共有人出租予第三人,其承租面向四號房屋右邊處,租期自105年5月11│ │ │日至106年5月11日止,每月租金5000元,四號房屋另一側為另一共有人在使用。 │ │ │二、本件拍賣標的574地號土地、405建號建物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應就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土地或建物部分│ │ │為之。 │ │ │三、本件拍賣標的405建號建物並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 │另依建物謄本記載,本案建物雙斜線部份基地跨越鄰地570、574之1、575地號跨越面積2│ │ │1‧80平方公尺未扣除。前開建物占用鄰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 │ │四、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劃第四種住宅區。本件無三七五租約。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拾參萬壹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玖萬玖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6 組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