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公告 (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發文字號:107屏金職卯字第25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屏金職卯字第25號(屏東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癸字第41913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蕭秀香即蕭順力之繼承人、蕭明章即 蕭順力之繼承人、蕭雅玲即蕭順力之繼承人、蕭富城即蕭 順力之繼承人、蕭嘉政即蕭順力之繼承人所有不動產有關 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3月7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 (高雄市前鎮區 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3月7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7年度屏金職字第25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41913號 財產所有人:蕭嘉政、蕭秀香、蕭明章、蕭雅玲│ │                                  、蕭富城(即蕭順力之繼承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屏東縣│鴟H鄉 │鴠_ │ │310 │空│912.64 │41549分之150│450,000元 │ │ │ │ │ │ │ │白│ │0 │ │ │ ├───┼────┴───┴───┴──────┴─┴─────┴──────┴────────┤ │ │備考 │ │ ├─┼───┼────┬───┬───┬──────┬─┬─────┬──────┬────────┤ │2│屏東縣│鴟H鄉 │鴠_ │ │311 │空│12520.28 │41549分之150│690,000元 │ │ │ │ │ │ │ │白│ │0 │ │ │ ├───┼────┴───┴───┴──────┴─┴─────┴──────┴────────┤ │ │備考 │ │ ├─┼───┼────┬───┬───┬──────┬─┬─────┬──────┬────────┤ │3│屏東縣│鴟H鄉 │鴠_ │ │312 │空│7794.09 │41549分之150│430,000元 │ │ │ │ │ │ │ │白│ │0 │ │ │ ├───┼────┴───┴───┴──────┴─┴─────┴──────┴────────┤ │ │備考 │ │ ├─┼───┼────┬───┬───┬──────┬─┬─────┬──────┬────────┤ │4│屏東縣│鴟H鄉 │鴠_ │ │313 │空│94.21 │41549分之150│50,000元 │ │ │ │ │ │ │ │白│ │0 │ │ │ ├───┼────┴───┴───┴──────┴─┴─────┴──────┴────────┤ │ │備考 │ │ ├─┼───┼────┬───┬───┬──────┬─┬─────┬──────┬────────┤ │5│屏東縣│鴟H鄉 │鴠_ │ │314 │空│5721.47 │41549分之150│330,000元 │ │ │ │ │ │ │ │白│ │0 │ │ │ ├───┼────┴───┴───┴──────┴─┴─────┴──────┴────────┤ │ │備考 │ │ ├─┼───┼────┬───┬───┬──────┬─┬─────┬──────┬────────┤ │6│屏東縣│鴟H鄉 │鴠_ │ │315 │空│4827.76 │41549分之150│280,000元 │ │ │ │ │ │ │ │白│ │0 │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之310、311、314、315地號土地上有第三人種稙之作物坐落,312、3│ │ │13地號土地上除有第三人種植之作物坐落,並有第三人建物坐落,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前開│ │ │第三人之作物及建物均不在本次拍賣之列,請應買人注意。又實際使用情形,仍請應買人前往查明。│ │ │二、本件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又各該地號土地共有人對其共有之土地有優│ │ │先承買權,若主張優購須就得優先購買之標的一併行使購買權,不得僅就拍賣標的之部分行使之。就│ │ │剩餘之標的,原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承買。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 │請應買人注意。 │ │ │三、本件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四、本件土地使用分區:310、313地號土地為住宅區。311、312、314、315地號│ │ │土地為農業區。 │ │ │五、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 │ │ │海砂屋、凶宅、墳墓等)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另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 │ │ │疵,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貳拾參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拾伍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一次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