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不動產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發文字號:106北金職八字第18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民國107年2月5日)起3個月內, 向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李知遠、吳時所有如附表所 示不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06北金職八字第18號(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3年 度司執勤字第95074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與債務人李知遠、吳時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就 附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 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 拍賣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 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 人意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 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 者或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 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北金職字第18號 法院案號:103年度司執字第95074號 財產所有人:吳時、李知遠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應買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北市│中山區 │長安 │一 │56-1 │建│36 │全部 │17,480,000元 │ │ ├───┼────┴───┴───┴──────┴─┴─────┴──────┴────────┤ │ │備考 │信託人趙崇榮(100分之43)、信託人項銓平(100分之57) │ ├─┼───┼────┬───┬───┬──────┬─┬─────┬──────┬────────┤ │2│臺北市│中山區 │長安 │一 │57 │建│197 │全部 │95,360,000元 │ │ ├───┼────┴───┴───┴──────┴─┴─────┴──────┴────────┤ │ │備考 │信託人趙崇榮(100分之43)、信託人項銓平(100分之57) │ ├─┼───┼────┬───┬───┬──────┬─┬─────┬──────┬────────┤ │3│臺北市│中山區 │長安 │一 │56-2 │建│6 │全部 │1,350,000元 │ │ ├───┼────┴───┴───┴──────┴─┴─────┴──────┴────────┤ │ │備考 │所有權人:吳時 │ ├─┼───┼────┬───┬───┬──────┬─┬─────┬──────┬────────┤ │4│臺北市│中山區 │長安 │一 │57-2 │建│14 │全部 │3,200,000元 │ │ ├───┼────┴───┴───┴──────┴─┴─────┴──────┴────────┤ │ │備考 │所有權人:吳時 │ ├─┼───┼────┬───┬───┬──────┬─┬─────┬──────┬────────┤ │5│臺北市│中山區 │長安 │一 │57-1 │建│101.00 │全部 │48,900,000元 │ │ ├───┼────┴───┴───┴──────┴─┴─────┴──────┴────────┤ │ │備考 │信託人黃美築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應買金額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70 │臺北市中山區長│2層樓 │二層:47.47 │ │ 全部 │560,000元 │ │ │ │安段一小段57地│加強磚│一層:47.47 │ │ │ │ │ │ │號 │造 │合計:94.94 │ │ │ │ │ │ │--------------│ │ │ │ │ │ │ │ │台北市中山區南│ │ │ │ │ │ │ │ │京東路三段194 │ │ │ │ │ │ │ │ │巷1弄4號 │ │ │ │ │ │ │ ├──┼───────┴───┴───────────┴─────┴────┴─────────┤ │ │備考│信託人趙崇榮 │ ├─┼──┼───────┬───┬───────────┬─────┬────┬─────────┤ │2│71 │臺北市中山區長│2層樓 │二層: 62.05 │ │ 全部 │730,000元 │ │ │ │安段一小段57地│加強磚│一層: 62.05 │ │ │ │ │ │ │號 │造 │合計:124.1 │ │ │ │ │ │ │--------------│ │ │ │ │ │ │ │ │台北市中山區南│ │ │ │ │ │ │ │ │京東路三段194 │ │ │ │ │ │ │ │ │巷1弄2號 │ │ │ │ │ │ │ ├──┼───────┴───┴───────────┴─────┴────┴─────────┤ │ │備考│信託人項銓平 │ ├─┼──┼───────┬───┬───────────┬─────┬────┬─────────┤ │3│72 │臺北市中山區長│2層樓 │1樓層: 51.79 │ │ 全部 │680,000元 │ │ │ │安段一小段57-1│加強磚│2樓層: 63.66 │ │ │ │ │ │ │地號 │造 │合 計:115.45 │ │ │ │ │ │ │--------------│ │ │ │ │ │ │ │ │臺北市中山區遼│ │ │ │ │ │ │ │ │寧街105巷33號 │ │ │ │ │ │ │ ├──┼───────┴───┴───────────┴─────┴────┴─────────┤ │ │備考│信託人黃美築 │ ├─┼──┼───────┬───┬───────────┬─────┬────┬─────────┤ │4│4671│臺北市中山區長│層樓房│第二層未登記增建: │增建 │ 全部 │290,000元 │ │ │ │安段一小段57-1│ │    2.04 │ │ │ │ │ │ │地號 │ │第一層未登記增建: │ │ │ │ │ │ │--------------│ │   16.18 │ │ │ │ │ │ │台北市遼寧街10│ │合計:18.22 │ │ │ │ │ │ │5巷33號(未登記│ │ │ │ │ │ │ │ │增建) │ │ │ │ │ │ │ ├──┼───────┴───┴───────────┴─────┴────┴─────────┤ │ │備考│未登記增建部份(連接72建號) │ ├─┼──┼───────┬───┬───────────┬─────┬────┬─────────┤ │5│4672│臺北市中山區長│層樓加│第2層未登記增建: │增建 │ 全部 │480,000元 │ │ │ │安段一小段56-1│強磚造│   11.25 │ │ │ │ │ │ │號 56-2號 57號│ │第一層未登記增建: │ │ │ │ │ │ │57-2地號 -│ │   20.46 │ │ │ │ │ │ │------------- │ │合計:31.71 │ │ │ │ │ │ │台北市南京東路│ │ │ │ │ │ │ │ │三段194巷1弄2 │ │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未登記建物(連接71建號部分) 其中3.07平方公尺占用鄰地 │ ├─┼──┼───────┬───┬───────────┬─────┬────┬─────────┤ │6│4673│臺北市中山區長│層樓加│第二層增建:16.65 │增建 │ 全部 │550,000元 │ │ │ │安段一小段56-1│強磚造│第一層未登記增建: │ │ │ │ │ │ │號 57地號 │ │      19.48 │ │ │ │ │ │ │--------------│ │合 計:36.13 │ │ │ │ │ │ │台北市南京東路│ │ │ │ │ │ │ │ │3段194巷1弄4號│ │ │ │ │ │ │ ├──┼───────┴───┴───────────┴─────┴────┴─────────┤ │ │備考│未登記建物(連接70建號部分)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依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1、70、71、72建號ㄧ樓均打通,三建物中間天井部分於二樓加蓋雨遮,密閉透光,與三建號│ │ │建物空間合併使用,現為公共空間如接待中心等。 │ │ │2、70、71、72建號2樓與隔壁棟建物二樓打通共同使用。隔壁棟建物及70、71、72建│ │ │物均使用71建號建物ㄧ樓門口出入。如有其他出入口、相關隔間、各建物間之回復原狀或結構問題│ │ │,拍定人應自行查明及辦理後續相關事項。 │ │ │3、ヾ70建號經信託人趙崇榮陳報出租予第三人至遠聯合實業有限公司及即是美築有限公司,租約│ │ │自102年3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承租人即為信託人所開立之公司;又部分出租予第│ │ │三人郭寶國,租期自102年10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止(附註延長至107年12月3 │ │ │1日止),租約到期後在更新租約:又出租予第三人王為宇,租期自102年7月1日至105年9 │ │ │月30日止(附註延長至107年12月31日止),租約到期後更新租約;又部分出租予第三人許秉│ │ │甫,租期自103年12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係查封後始訂立租約,以上租約皆不得│ │ │對抗查封效力,惟因受託人李知遠亦陳報70建號建物部分出租予九大聯合事業有限公司,租期自1│ │ │02年7月1日起至107年6月30日止,係為查封前占有,故70建號建物拍定後仍不點交。 │ │ │ゝ71建號建物經信託人項銓平陳報出租予第三人至遠聯合實業有限公司及即是美築有現公司,租約│ │ │至107年12月31日止,承租人即為信託人所開立之公司;又部分出租予第三人王為宇,租期自│ │ │102年3月1日至105年2月28日止(附註延長至107年12月31日止),租約到期後再更│ │ │新租約;又部分出租予第三人許秉甫,租期自103年12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係查│ │ │封後始訂立租約;另受託人李知遠亦陳報71建號建物部分出租予第三人長智有限公司,租期自10│ │ │3年3月15日起至108年3月14日止,係查封後訂立新租約;部分出租予第三人九大聯合事業│ │ │股份有限公司、知遠營建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知遠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創意世家有限公司,租期│ │ │自103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係查封後始訂立租約,以上租約皆不得對抗查封│ │ │效力,故71建號建物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 │ │ゞ72建號建物經信託人黃美築陳報出租予第三人即是美築有限公司、至遠聯合實業有限公司使用,│ │ │租期自102年3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承租人即為信託人所開立之公司,以上租約│ │ │不得對抗查封效力,惟因受託人李知遠亦陳報72建號建物出租予第三人知遠營建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租期自102年7月1日起至107年6月30日止,係為查封前占有,故72建號建物拍定後仍│ │ │不點交。 │ │ │々56─2、57─2地號土地現為71建號建物入口處之既成巷道,債務人陳報出租予第三人長智│ │ │有限公司使用中,租期自102年11月15日起至107年11月14日止,故上開地號拍定後不│ │ │點交。 │ │ │ぁ對於上開租約是否真實,涉及實體事項,執行法院無從審酌,應由異議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 │ │4、4671、4672及4673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無法為所有權登記,均有隨時被│ │ │拆除風險,請應買人注意。4672建號部分佔用鄰地,拍定人應自行處理相關問題。 │ │ │5、57─2地號部分為巷道,部分為同小段4672建號占用,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全部標的最新│ │ │使用分區及現況。 │ │ │6、70建號債務人李知遠與九大聯合事業有限公司102年7月1日訂立之租賃契約、72建號債│ │ │務人李知遠與知遠營造管理顧問有限公司102年7月1日訂立知租賃契約、56─2、57─2地│ │ │號土地債務人吳時與長智有現公司102年11月15日訂立之租賃契約。上開租賃關係業經法院除│ │ │去(尚未確定),俟除去確定後始拍定後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1宗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格合計新台幣:壹億陸仟玖佰伍拾捌萬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 │ │ 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參佰玖拾貳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