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拍賣不動 產公告(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發文字號:106中金職正字第378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民國107年2月14日)起3個月內 ,向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李健國即李憲國、李憲貞 即李豐霖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06中金職正字第378號(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6 年度司執五字第82780號)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健國即李憲國 、李憲貞即李豐霖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 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 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 (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 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 ,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 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 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 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06年度中金職字第378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82780號 財產所有人:李健國即李憲國、李憲貞即李豐 │ │ 霖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龍井區 │龍津 │ │147 │空│27.00 │300分之2 │8,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李健國即李憲國300分之1、李憲貞即李豐霖300分之1 │ ├─┼───┼────┬───┬───┬──────┬─┬─────┬──────┬────────┤ │2│臺中市│龍井區 │龍津 │ │147-2 │空│208.00 │300分之2 │16,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李健國即李憲國300分之1、李憲貞即李豐霖300分之1 │ ├─┼───┼────┬───┬───┬──────┬─┬─────┬──────┬────────┤ │3│臺中市│龍井區 │龍津 │ │147-3 │空│1186.00 │300分之2 │12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李健國即李憲國300分之1、李憲貞即李豐霖300分之1 │ ├─┼───┼────┬───┬───┬──────┬─┬─────┬──────┬────────┤ │4│臺中市│龍井區 │龍津 │ │148 │空│1779.00 │300分之2 │18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李健國即李憲國300分之1、李憲貞即李豐霖300分之1 │ ├─┼───┼────┬───┬───┬──────┬─┬─────┬──────┬────────┤ │5│臺中市│龍井區 │龍津 │ │153 │空│592.00 │300分之2 │7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李健國即李憲國300分之1、李憲貞即李豐霖300分之1 │ ├─┼───┼────┬───┬───┬──────┬─┬─────┬──────┬────────┤ │6│臺中市│龍井區 │龍津 │ │153-1 │空│2.00 │300分之2 │8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李健國即李憲國300分之1、李憲貞即李豐霖300分之1 │ ├─┼───┼────┬───┬───┬──────┬─┬─────┬──────┬────────┤ │7│臺中市│龍井區 │龍津 │ │154 │空│273.00 │300分之2 │32,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李健國即李憲國300分之1、李憲貞即李豐霖300分之1 │ ├─┼───┼────┬───┬───┬──────┬─┬─────┬──────┬────────┤ │8│臺中市│龍井區 │龍津 │ │154-1 │空│37.00 │300分之2 │8,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李健國即李憲國300分之1、李憲貞即李豐霖300分之1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查封之八筆土地相鄰,為空地、雜草,部分有廢棄建物坐落其上,部分有紅磚牆坐落其上。前開│ │ │地上物皆不在拍賣範圍,未一併估價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 │ │買人注意。 │ │ │二、本件拍賣之八筆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共│ │ │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本件係合併拍賣,如有共有人優先承買,拍定人仍須就其餘部分│ │ │應買。 │ │ │三、本件拍賣之147、147─3、148、153、15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第四│ │ │種住宅區。147─2、153─1、154─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道路用地。本件無│ │ │三七五租約。 │ │ │四、本件土地於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8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肆拾參萬肆仟捌佰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玖萬元。 │ └────┴────────────────────────────────────────────┘ 標別:2 ┌─────────────────────────────────────────────────┐ │106年度中金職字第378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82780號 財產所有人:李健國即李憲國、李憲貞即李豐 │ │ 霖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龍井區 │龍目井│水裡社│113-2 │空│1164.00 │300分之2 │2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李健國即李憲國300分之1、李憲貞即李豐霖300分之1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查封之土地現況為竹林及雜草。又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拍賣土地未直接臨路,須經他人之土地始│ │ │能通行,拍定人應自行處理通行權問題。前開地上物皆不在拍賣範圍,未一併估價拍賣,拍定後地上│ │ │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 │ │二、本件拍賣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 │ │權。 │ │ │三、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部分保護區、部分道路用地、部分文高用地。本件無三七│ │ │五租約。 │ │ │四、本件土地於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出價投標。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萬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陸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