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拍賣不動
          產公告(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發文字號:106中金職正字第378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民國107年2月14日)起3個月內
      ,向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李健國即李憲國、李憲貞
      即李豐霖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06中金職正字第378號(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6
      年度司執五字第82780號)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健國即李憲國
      、李憲貞即李豐霖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
      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
      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
      (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
      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
      ,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
      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或無法
      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
      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06年度中金職字第378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82780號 財產所有人:李健國即李憲國、李憲貞即李豐 │
│                                   霖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龍井區  │龍津  │      │147         │空│27.00     │300分之2    │8,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李健國即李憲國300分之1、李憲貞即李豐霖300分之1                      │
├─┼───┼────┬───┬───┬──────┬─┬─────┬──────┬────────┤
│2│臺中市│龍井區  │龍津  │      │147-2       │空│208.00    │300分之2    │16,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李健國即李憲國300分之1、李憲貞即李豐霖300分之1                      │
├─┼───┼────┬───┬───┬──────┬─┬─────┬──────┬────────┤
│3│臺中市│龍井區  │龍津  │      │147-3       │空│1186.00   │300分之2    │12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李健國即李憲國300分之1、李憲貞即李豐霖300分之1                      │
├─┼───┼────┬───┬───┬──────┬─┬─────┬──────┬────────┤
│4│臺中市│龍井區  │龍津  │      │148         │空│1779.00   │300分之2    │18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李健國即李憲國300分之1、李憲貞即李豐霖300分之1                      │
├─┼───┼────┬───┬───┬──────┬─┬─────┬──────┬────────┤
│5│臺中市│龍井區  │龍津  │      │153         │空│592.00    │300分之2    │7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李健國即李憲國300分之1、李憲貞即李豐霖300分之1                      │
├─┼───┼────┬───┬───┬──────┬─┬─────┬──────┬────────┤
│6│臺中市│龍井區  │龍津  │      │153-1       │空│2.00      │300分之2    │8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李健國即李憲國300分之1、李憲貞即李豐霖300分之1                      │
├─┼───┼────┬───┬───┬──────┬─┬─────┬──────┬────────┤
│7│臺中市│龍井區  │龍津  │      │154         │空│273.00    │300分之2    │32,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李健國即李憲國300分之1、李憲貞即李豐霖300分之1                      │
├─┼───┼────┬───┬───┬──────┬─┬─────┬──────┬────────┤
│8│臺中市│龍井區  │龍津  │      │154-1       │空│37.00     │300分之2    │8,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李健國即李憲國300分之1、李憲貞即李豐霖300分之1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查封之八筆土地相鄰,為空地、雜草,部分有廢棄建物坐落其上,部分有紅磚牆坐落其上。前開│
│        │地上物皆不在拍賣範圍,未一併估價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
│        │買人注意。                                                                              │
│        │二、本件拍賣之八筆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共│
│        │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本件係合併拍賣,如有共有人優先承買,拍定人仍須就其餘部分│
│        │應買。                                                                                  │
│        │三、本件拍賣之147、147─3、148、153、15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第四│
│        │種住宅區。147─2、153─1、154─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道路用地。本件無│
│        │三七五租約。                                                                            │
│        │四、本件土地於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8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肆拾參萬肆仟捌佰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玖萬元。                                                              │
└────┴────────────────────────────────────────────┘
標別:2
┌─────────────────────────────────────────────────┐
│106年度中金職字第378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82780號 財產所有人:李健國即李憲國、李憲貞即李豐 │
│                                   霖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中市│龍井區  │龍目井│水裡社│113-2       │空│1164.00   │300分之2    │2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李健國即李憲國300分之1、李憲貞即李豐霖300分之1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查封之土地現況為竹林及雜草。又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拍賣土地未直接臨路,須經他人之土地始│
│        │能通行,拍定人應自行處理通行權問題。前開地上物皆不在拍賣範圍,未一併估價拍賣,拍定後地上│
│        │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
│        │二、本件拍賣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
│        │權。                                                                                    │
│        │三、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部分保護區、部分道路用地、部分文高用地。本件無三七│
│        │五租約。                                                                                │
│        │四、本件土地於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出價投標。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萬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陸仟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