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發文字號:106板金職八字第339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板金職八字第339號(新北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星字第29415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林秀穎即林秀錱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3月7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3月7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06年度板金職字第339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29415號 財產所有人:林秀穎即林秀錱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中和區 │盛昌 │ │946 │ │931.3 │10000分之625│71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1‧本件土地於106年4月1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該土地係門牌號碼│ │ │新北市中和區圓通路367巷59弄22之1號建物 (掛有「松柏會」之招牌)北方約60至70公 │ │ │尺處之梯形土地,為圓通寺左側停車場旁之山坡地,其上為雜木林,無建物坐落其上。本件係拍賣土│ │ │地應有部分,債務人目前未實際使用該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 │ │2‧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目前為中和都市計畫之風景區,惟此僅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 │ │查明土地使用分區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及本公司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 │。 │ │ │3‧本件土地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須通知全體共有人是否優│ │ │先承買,無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本件共有人眾多,請應買人注意。應買人如│ │ │為共有人時,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若有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 │。 │ │ │4‧本件分數標依序拍賣,請應買人分別出價,於賣得之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 │ │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可撤銷拍定,拍定人所繳交之保證金將│ │ │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柒拾壹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 │ │四、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 │ │公告欄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五、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 │ │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 │ │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 │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 │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七、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似之身│ │ │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未提出者,應於開標結束前│ │ │提出。 │ └────┴────────────────────────────────────────────┘ 標別:乙 ┌─────────────────────────────────────────────────┐ │106年度板金職字第339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29415號 財產所有人:林秀錱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6435│新北市中和區安│3層 │第一層未登記: 55.76 │ │ 8分之1 │520,000元 │ │ │ │邦段803、804、│ │第三層未登記: 60.48 │ │ │ │ │ │ │806、807-1、80│ │第二層未登記: 60.48 │ │ │ │ │ │ │7-2、808、1085│ │合 計:176.72 │ │ │ │ │ │ │地號 │ │ │ │ │ │ │ │ │--------------│ │ │ │ │ │ │ │ │新北市中和區圓│ │ │ │ │ │ │ │ │通路170號未登 │ │ │ │ │ │ │ │ │記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1‧本件建物於106年5月18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林先生即債務人之弟在稱本件物│ │ │係由其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本件係拍賣建物應有部分,債務人目前未實際使用該土地│ │ │,拍定後不點交。 │ │ │2‧本件6435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公告所載面積僅供參考,實際以現場為準,拍定人就該│ │ │建物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拍定後不得異議,請│ │ │應買人注意。 │ │ │3‧依鑑價報告所載,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 │ │之資料;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定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 │ │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開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與說明。 │ │ │4‧本件分數標依序拍賣,請應買人分別出價,於賣得之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 │ │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可撤銷拍定,拍定人所繳交之保證金將│ │ │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拾貳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壹萬元。 │ │ │四、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 │ │公告欄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 │ │五、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 │ │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 │ │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 │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 │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 │七、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似之身│ │ │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未提出者,應於開標結束前│ │ │提出。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