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公告
(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發文字號:107橋金職辰字第11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橋金職辰字第11號(橋頭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教字第47289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古登羽即古盡祥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3月22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 (高雄市前鎮區
      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3月22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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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橋金職字第11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47289號 財產所有人:古登羽即古盡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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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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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市│美濃區  │福安  │      │268-15      │空│366.02    │8分之1      │25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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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雄市│美濃區  │福安  │      │268-16      │空│50.59     │50590分之777│5,000元         │
│  │      │        │      │      │            │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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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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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雄市│美濃區  │福安  │      │272         │空│187.27    │384分之4    │10,000元        │
│  │      │        │      │      │            │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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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供公眾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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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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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一、本件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06年12月4日指界時陳稱本件268─15地號土地係位於福安街│
│        │15巷18號後方,並有無門牌號碼之樓房及平房座落其上、268─16地號土地有門牌號碼為福│
│        │安街15巷18號房屋及磚造平房等座落其上、272地號土地則為門牌號碼福安街15巷10號建│
│        │物前之道路;另於民國101年12月13日假扣押查封時,268─15地號土地上有一棟二層樓│
│        │建物及一棟一層樓建物之部分、268─16地號土地上有一棟一樓建物之部分 (門牌號碼均為福安│
│        │街15巷18號)、272地號土地則為既成道路,據假扣押債權人稱上開建物為債務人之親屬所有 │
│        │,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二、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
│        │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若共有人到場投標並得標,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
│        │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
│        │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另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
│        │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 (如經分割共有物│
│        │、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 (和)解成立者等),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
│        │定,請投標人注意。                                                                      │
│        │三、本件268─16地號,依據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
│        │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民國72年5月28日;已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民國72│
│        │年7月25日,請投標人注意。                                                            │
│        │四、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繳清事宜。  │
│        │五、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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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拾陸萬伍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陸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一次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