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106彰金職界字第442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彰金職界字第442號(彰化 地方法院案號:104年度司執秋字第41256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李基益律師即王弘洲之遺產管理人所 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3月13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3月13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 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06年度彰金職字第442號 法院案號:104年度司執字第41256號 財產所有人:李基益律師即王弘洲之遺產管理 │ │ 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彰化縣│彰化市 │孔門 │ │601 │建│277 │35分之2 │1,73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東門小段192-1地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601地號土地現為供車輛出入之空地,設有鐵製柵門。 │ │ │二、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買前須再行查證。 │ │ │三、本件僅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四、扣押禁止處分限制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柒拾參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拾伍萬元。 │ └────┴────────────────────────────────────────────┘ 標別:2 ┌─────────────────────────────────────────────────┐ │106年度彰金職字第442號 法院案號:104年度司執字第41256號 財產所有人:李基益律師即王弘洲之遺產管理 │ │ 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彰化縣│秀水鄉 │福安 │ │183 │建│134.54 │1080分之36 │18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西興段2098-4地號。 │ ├─┼───┼────┬───┬───┬──────┬─┬─────┬──────┬────────┤ │2│彰化縣│秀水鄉 │福安 │ │187 │建│62.08 │70分之1 │16,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西興段2098-1地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183、187地號所在位置相鄰187地號土地林路(民意街),│ │ │兩筆土地上有樓房,二層鐵皮屋等多棟建物座落;該兩筆土地界址有爭議。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 │ │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 │ │ │二、本件土地使用分區:183地號為商業區,187地號為道路用地,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 │ │標人應買前須再行查證。 │ │ │三、本件僅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四、本件拍賣之土地謄本登載有欠繳登記費、書狀費之情形,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