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106彰金職界字第442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彰金職界字第442號(彰化
      地方法院案號:104年度司執秋字第41256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李基益律師即王弘洲之遺產管理人所
      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3月13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3月13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
            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06年度彰金職字第442號 法院案號:104年度司執字第41256號 財產所有人:李基益律師即王弘洲之遺產管理 │
│                                   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彰化縣│彰化市  │孔門  │      │601         │建│277       │35分之2     │1,73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東門小段192-1地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601地號土地現為供車輛出入之空地,設有鐵製柵門。        │
│        │二、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買前須再行查證。        │
│        │三、本件僅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四、扣押禁止處分限制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柒拾參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拾伍萬元。                                                          │
└────┴────────────────────────────────────────────┘
標別:2
┌─────────────────────────────────────────────────┐
│106年度彰金職字第442號 法院案號:104年度司執字第41256號 財產所有人:李基益律師即王弘洲之遺產管理 │
│                                   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彰化縣│秀水鄉  │福安  │      │183         │建│134.54    │1080分之36  │18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西興段2098-4地號。                                                            │
├─┼───┼────┬───┬───┬──────┬─┬─────┬──────┬────────┤
│2│彰化縣│秀水鄉  │福安  │      │187         │建│62.08     │70分之1     │16,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西興段2098-1地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183、187地號所在位置相鄰187地號土地林路(民意街),│
│        │兩筆土地上有樓房,二層鐵皮屋等多棟建物座落;該兩筆土地界址有爭議。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
│        │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                                                                    │
│        │二、本件土地使用分區:183地號為商業區,187地號為道路用地,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
│        │標人應買前須再行查證。                                                                  │
│        │三、本件僅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四、本件拍賣之土地謄本登載有欠繳登記費、書狀費之情形,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