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107投金職同字第2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投金職同字第2號(南投地
      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謙字第15858號)清償借款強制
      執行事件,債務人王素娥、彭引琦即彭豪美所有不動產有
      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3月27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3月27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五)本件所拍賣之土地,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六)本件所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地震、颱風等天災 (
            如921地震、莫拉克颱風)之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
            形、地貌、面積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請應
            買人先自行查明,其法律關係亦由買受人自理。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張貼於本公司投標室公告欄及公告
      於本公司網站下載專區)。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07年度投金職字第2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15858號 財產所有人:王素娥、彭引琦即彭豪美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南投縣│埔里鎮  │小埔社│      │191-1039    │空│3498.00   │10分之1     │24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王素娥、彭引琦即彭豪美(權利範圍各20分之1)                                             │
├─┼───┼────┬───┬───┬──────┬─┬─────┬──────┬────────┤
│2│南投縣│埔里鎮  │小埔社│      │191-1050    │空│3710.00   │10分之1     │25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王素娥、彭引琦即彭豪美(權利範圍各20分之1)                                             │
├─┼───┼────┬───┬───┬──────┬─┬─────┬──────┬────────┤
│3│南投縣│埔里鎮  │小埔社│      │191-1331    │空│4555.00   │10分之1     │31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王素娥、彭引琦即彭豪美(權利範圍各20分之1)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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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一、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91─1039、191─1050、191─1331地號土地因無道│
│        │路可供到達,以觀航照圖均無地上物,均為雜木林。債權人代理人陳稱,土地均由共有人占有使用,│
│        │無分管契約等語。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本件均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三、本件係合併拍賣,如有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拍定人仍須就其餘部分應買。                  │
│        │四、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未一併估價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
│        │五、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191─1331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191─1039│
│        │、191─1050地號土地,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其屬農業發展條例│
│        │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        │,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
│        │六、拍賣之191─1331地號土地為林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
│        │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巷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
│        │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外使用,請應買人注意。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陸萬元。                                                          │
└────┴────────────────────────────────────────────┘
標別:2
┌─────────────────────────────────────────────────┐
│107年度投金職字第2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15858號 財產所有人:王素娥、彭引琦即彭豪美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南投縣│埔里鎮  │三條崙│      │703         │空│328.13    │15分之4     │22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王素娥、彭引琦即彭豪美(權利範圍各15分之2)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03地號土地上有磚造浪板之倉庫,部分雜草。債權人代理人陳稱,土地│
│        │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契約等語。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三、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未一併估價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
│        │四、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703地號土地,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其屬│
│        │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
│        │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拾貳萬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