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107投金職同字第2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投金職同字第2號(南投地 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謙字第15858號)清償借款強制 執行事件,債務人王素娥、彭引琦即彭豪美所有不動產有 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3月27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3月27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五)本件所拍賣之土地,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六)本件所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地震、颱風等天災 ( 如921地震、莫拉克颱風)之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 形、地貌、面積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請應 買人先自行查明,其法律關係亦由買受人自理。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張貼於本公司投標室公告欄及公告 於本公司網站下載專區)。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07年度投金職字第2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15858號 財產所有人:王素娥、彭引琦即彭豪美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南投縣│埔里鎮 │小埔社│ │191-1039 │空│3498.00 │10分之1 │24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王素娥、彭引琦即彭豪美(權利範圍各20分之1) │ ├─┼───┼────┬───┬───┬──────┬─┬─────┬──────┬────────┤ │2│南投縣│埔里鎮 │小埔社│ │191-1050 │空│3710.00 │10分之1 │25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王素娥、彭引琦即彭豪美(權利範圍各20分之1) │ ├─┼───┼────┬───┬───┬──────┬─┬─────┬──────┬────────┤ │3│南投縣│埔里鎮 │小埔社│ │191-1331 │空│4555.00 │10分之1 │31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王素娥、彭引琦即彭豪美(權利範圍各20分之1)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91─1039、191─1050、191─1331地號土地因無道│ │ │路可供到達,以觀航照圖均無地上物,均為雜木林。債權人代理人陳稱,土地均由共有人占有使用,│ │ │無分管契約等語。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本件均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三、本件係合併拍賣,如有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拍定人仍須就其餘部分應買。 │ │ │四、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未一併估價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 │ │五、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191─1331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191─1039│ │ │、191─1050地號土地,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其屬農業發展條例│ │ │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 │,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 │ │六、拍賣之191─1331地號土地為林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 │ │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巷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 │ │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外使用,請應買人注意。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陸萬元。 │ └────┴────────────────────────────────────────────┘ 標別:2 ┌─────────────────────────────────────────────────┐ │107年度投金職字第2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15858號 財產所有人:王素娥、彭引琦即彭豪美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南投縣│埔里鎮 │三條崙│ │703 │空│328.13 │15分之4 │22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王素娥、彭引琦即彭豪美(權利範圍各15分之2)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03地號土地上有磚造浪板之倉庫,部分雜草。債權人代理人陳稱,土地│ │ │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契約等語。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三、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未一併估價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 │ │四、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703地號土地,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其屬│ │ │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 │ │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拾貳萬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