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106桃金職八字第327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桃金職八字第327號(桃園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玄字第29313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白乙粢即白孟青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3月28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3月28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06年度桃金職字第327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29313號 財產所有人:白乙粢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平鎮區  │廣豐  │      │292         │  │5498.81   │10000分之38 │2,10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524│桃園市平鎮區廣│8層樓 │8層 :70.64           │陽台7.04  │  全部  │2,100,000元       │
│  │    │豐段292地號   │房鋼筋│合計:70.64           │          │        │                  │
│  │    │--------------│混凝土│                      │          │        │                  │
│  │    │桃園市平鎮區興│造、住│                      │          │        │                  │
│  │    │華街101巷16弄2│家用  │                      │          │        │                  │
│  │    │0號8樓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1‧本件於法院於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陳稱,標的建物非海砂屋、輻射屋及無其他影響交易之│
│        │情事,係空屋等語。嗣本件執行中法院於106年7月21日再至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在場陳稱,標│
│        │的建物係由伊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無車位,亦無影響交易之情事,經執行人員入內檢│
│        │視,未發現增建。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                                                    │
│        │2‧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刑案現場勘查報告記載:於101年2月間,有死者於租住處 (平│
│        │鎮市興華街101巷16弄20號8樓),疑似由臥室內窗口墜落地面,經通知救護車到場,確認已 │
│        │無生命跡象。以上資訊供投標人參考,請投投標人於投標前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拍定後不│
│        │得以此理由,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
│        │3‧拍賣標的如有上述以外之其他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
│        │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
│        │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始為投│
│        │標,請投標人注意。                                                                      │
│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        │問題。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佰貳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捌拾肆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