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特別變賣程序 後之減價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106板金職九字第263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板金職九字第263號(法院 案號:106年司執金字第564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務 人呂政昌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詳附表。 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 、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 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公司服 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 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 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3月28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3月28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並應提出委任狀。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 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如有工程受益費,由拍定金扣繳尚有不足,由買受 人負擔。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06年度板金職字第263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5642號 財產所有人:呂政昌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土城區 │忠義 │ │1042 │ │15464.45 │24分之1 │1,28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1•本件不動產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042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土城區忠義路往上山區之│ │ │雜草林木地,其上有一鐵皮建造平房一棟,門牌約略係忠義路140幾號;實際座落地點、範圍悉依│ │ │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2•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符合租地建屋或對拍賣標的│ │ │之不動產有地上權或其他法定優先承買規定者,亦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主張優先承買;若有因土地共│ │ │有人結構不同等情形者,共有人或其他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對其主張之權利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 │ │應就拍賣標的有相關權利之不動產全部一併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經主張後│ │ │,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貳拾捌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陸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 │ └────┴────────────────────────────────────────────┘ 標別:乙 ┌─────────────────────────────────────────────────┐ │106年度板金職字第263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5642號 財產所有人:呂政昌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土城區 │忠義 │ │1047 │ │1058.18 │24分之1 │290,000元 │ │ ├───┼────┴───┴───┴──────┴─┴─────┴──────┴────────┤ │ │備考 │ │ ├─┼───┼────┬───┬───┬──────┬─┬─────┬──────┬────────┤ │2│新北市│土城區 │忠義 │ │1048 │ │3195.97 │24分之1 │29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1•本件不動產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047、1048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土城區忠義路│ │ │往上山區,約於皇聖宮前往下山坡之雜草地,其上有數棵芭蕉樹及豬舍、土角厝屋;實際座落地點、│ │ │範圍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2•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符合租地建屋或對拍賣標的│ │ │之不動產有地上權或其他法定優先承買規定者,亦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主張優先承買;若有因土地共│ │ │有人結構不同等情形者,共有人或其他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對其主張之權利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 │ │應就拍賣標的有相關權利之不動產全部一併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經主張後│ │ │,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拾捌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貳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6 組別: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