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拍賣不動
          產公告(特別變賣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106彰金職雨字第424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民國107年3月2日)起3個月內,
      向本公司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游青樹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
      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
      附表。
  二、本公司106彰金職雨字第424號(彰化地方法院案號:
      106年度司執丁字第30669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游青樹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
      附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
      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定
      拍賣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公司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
      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公司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
      人意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
      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
      者或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
      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
      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
      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
      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
      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公告事項: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
   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
   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
   明。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九、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
      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
      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
      公司不代為處理。
十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
      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二、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
      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
      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
      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
      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限制
      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
      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處分,相
      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
      告事項。
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
      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
      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
      納者,不在此限。
十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06年度彰金職字第424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30669號 財產所有人:游青樹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彰化縣│員林市  │大埔  │      │365         │廢│5022.00   │64350分之759│580,000元       │
│  │      │        │      │      │            │除│          │            │                │
│  ├───┼────┴───┴───┴──────┴─┴─────┴──────┴────────┤
│  │備考  │重測前:南平段大埔厝小段170地號。                                                     │
├─┼───┼────┬───┬───┬──────┬─┬─────┬──────┬────────┤
│2│彰化縣│員林市  │大埔  │      │366         │廢│2159.00   │150分之1    │150,000元       │
│  │      │        │      │      │            │除│          │            │                │
│  ├───┼────┴───┴───┴──────┴─┴─────┴──────┴────────┤
│  │備考  │重測前:南平段大埔厝小段169地號。                                                     │
├─┼───┼────┬───┬───┬──────┬─┬─────┬──────┬────────┤
│3│彰化縣│員林市  │大埔  │      │376         │廢│3483.00   │150分之1    │240,000元       │
│  │      │        │      │      │            │除│          │            │                │
│  ├───┼────┴───┴───┴──────┴─┴─────┴──────┴────────┤
│  │備考  │重測前:南平段大埔厝小段173地號。                                                     │
├─┼───┼────┬───┬───┬──────┬─┬─────┬──────┬────────┤
│4│彰化縣│員林市  │大埔  │      │378         │廢│3186.00   │150分之1    │60,000元        │
│  │      │        │      │      │            │除│          │            │                │
│  ├───┼────┴───┴───┴──────┴─┴─────┴──────┴────────┤
│  │備考  │重測前:南平段大埔厝小段168-1地號。                                                   │
├─┼───┼────┬───┬───┬──────┬─┬─────┬──────┬────────┤
│5│彰化縣│員林市  │大埔  │      │379         │廢│969.00    │150分之1    │70,000元        │
│  │      │        │      │      │            │除│          │            │                │
│  ├───┼────┴───┴───┴──────┴─┴─────┴──────┴────────┤
│  │備考  │重測前:南平段大埔厝小段168地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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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一、查封之376地號土地上為多棟房子坐落,365地號土地上有三合院之部分及多棟平房,36│
│        │6地號土地有樹及多棟房子,378地號土地臨員大路2段107巷,有多棟房子坐落,379地號│
│        │土地臨員大路167巷191弄,有多棟房子坐落。債權人之代理人稱,係共有人使用。前開地上物│
│        │皆不在拍賣範圍,未一併估價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
│        │意。                                                                                   │
│        │二、本件拍賣5筆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
│        │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本件係合併拍賣,如有共有人優先承買,拍定人仍須就其餘部分應│
│        │買。                                                                                    │
│        │三、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特定農業區,365、366、376、379地號使用類別均為│
│        │甲種建築用地,378地號土地使用類別為農牧用地(日後有變更之可能,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無三七五租約。另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
│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壹拾萬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拾貳萬元。                                                          │
└────┴────────────────────────────────────────────┘
標別:2
┌─────────────────────────────────────────────────┐
│106年度彰金職字第424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30669號 財產所有人:游青樹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彰化縣│大村鄉  │美港  │      │285         │廢│254.35    │全部        │360,000元       │
│  │      │        │      │      │            │除│          │            │                │
│  ├───┼────┴───┴───┴──────┴─┴─────┴──────┴────────┤
│  │備考  │重測前:蓮花池段港尾小段171地號。                                                     │
├─┼───┼────┬───┬───┬──────┬─┬─────┬──────┬────────┤
│2│彰化縣│大村鄉  │美港  │      │285-1       │廢│4.64      │全部        │6,400元         │
│  │      │        │      │      │            │除│          │            │                │
│  ├───┼────┴───┴───┴──────┴─┴─────┴──────┴────────┤
│  │備考  │分割自:285地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查封之285、285─1地號土地為相連之土地,現況為中山路一段6巷之道路及道路旁之空│
│        │地。                                                                                   │
│        │二、本件拍定後均不點交。                                                                │
│        │三、本件拍賣之28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類別為交通用地,285─1地號土地│
│        │使用分區為員林都市計畫園道用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無三七五租約,日後有變更之可能,請應買│
│        │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參拾陸萬陸仟肆佰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捌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5
組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