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公告 (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發文字號:106橋金職辰字第123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橋金職辰字第123號(橋頭 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服字第153970號)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林盛雲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3月29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 (高雄市前鎮區 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3月29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之 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依前項規定, 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後再移轉時,應以其前次權利變更之日當期之公告 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 值稅。依前述免徵土地增值稅取得之農業用地,取 得者於完成移轉登記後,有左列不繼續耕作情形之 一者,處以原免徵土地增值稅額2倍之罰鍰,其金 額不得少於取得時申報移轉現值百分之2: 1、再移轉與非自行耕作農民。 2、非依法定原因,閒置不用者。 3、非依法令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 前項應處罰鍰之土地,不繼續耕作面積未達每 宗土地原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面積之5分之1, 其罰鍰得按實際不繼續耕作面積比率計算,但 以1次為限。(農地專用)。 (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人特別注意。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橋金職字第123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153970號 財產所有人:林盛雲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高雄市│岡山區 │岡山 │ │386-61 │建│101 │全部 │8,800,000元 │ │ ├───┼────┴───┴───┴──────┴─┴─────┴──────┴────────┤ │ │備考 │ │ ├─┼───┼────┬───┬───┬──────┬─┬─────┬──────┬────────┤ │2│高雄市│岡山區 │岡山 │ │386-62 │建│116 │全部 │10,680,000元 │ │ ├───┼────┴───┴───┴──────┴─┴─────┴──────┴────────┤ │ │備考 │ │ ├─┼───┼────┬───┬───┬──────┬─┬─────┬──────┬────────┤ │3│高雄市│岡山區 │岡山 │ │387-16 │建│16 │全部 │1,480,000元 │ │ ├───┼────┴───┴───┴──────┴─┴─────┴──────┴────────┤ │ │備考 │ │ ├─┼───┼────┬───┬───┬──────┬─┬─────┬──────┬────────┤ │4│高雄市│路竹區 │新園 │ │3403 │ │2288 │全部 │8,320,000元 │ │ ├───┼────┴───┴───┴──────┴─┴─────┴──────┴────────┤ │ │備考 │ │ ├─┼───┼────┬───┬───┬──────┬─┬─────┬──────┬────────┤ │5│高雄市│路竹區 │新園 │ │3404 │ │2288 │全部 │8,320,000元 │ │ ├───┼────┴───┴───┴──────┴─┴─────┴──────┴────────┤ │ │備考 │ │ ├─┼───┼────┬───┬───┬──────┬─┬─────┬──────┬────────┤ │6│高雄市│路竹區 │新園 │ │3405 │ │1487 │全部 │5,440,000元 │ │ ├───┼────┴───┴───┴──────┴─┴─────┴──────┴────────┤ │ │備考 │ │ ├─┼───┼────┬───┬───┬──────┬─┬─────┬──────┬────────┤ │7│高雄市│阿蓮區 │南蓮 │ │853 │ │87.92 │全部 │8,320,000元 │ │ ├───┼────┴───┴───┴──────┴─┴─────┴──────┴────────┤ │ │備考 │ │ ├─┼───┼────┬───┬───┬──────┬─┬─────┬──────┬────────┤ │8│高雄市│阿蓮區 │南蓮 │ │855 │ │102.94 │全部 │9,72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2141│高雄市岡山區岡│加強磚│第一層:35.01 │ │ 全部 │640,000元 │ │ │ │山段386-61地號│造2層 │第二層:49.91 │ │ │ │ │ │ │--------------│樓房 │騎樓 :14.57 │ │ │ │ │ │ │高雄市岡山區平│ │合 計:99.49 │ │ │ │ │ │ │和路59號 │ │ │ │ │ │ │ ├──┼───────┴───┴───────────┴─────┴────┴─────────┤ │ │備考│ │ ├─┼──┼───────┬───┬───────────┬─────┬────┬─────────┤ │2│3806│高雄市岡山區岡│鋼筋混│第一層 : 80.4 │陽台8.1 │ 全部 │3,440,000元 │ │ │ │山段386-62,38│凝土造│第二層 : 98.62 │ │ │ │ │ │ │7-16地號 │3層樓 │第三層 : 90.52 │ │ │ │ │ │ │--------------│房 │騎樓 : 18.22 │ │ │ │ │ │ │高雄市岡山區平│ │屋頂突出物: 18.22 │ │ │ │ │ │ │和路61號 │ │合 計:305.98 │ │ │ │ │ ├──┼───────┴───┴───────────┴─────┴────┴─────────┤ │ │備考│ │ ├─┼──┼───────┬───┬───────────┬─────┬────┬─────────┤ │3│6722│高雄市岡山區岡│4層樓 │第一層: 52.17 │雨遮6.45 │ 全部 │1,720,000元 │ │ │ │山段386-61地號│房 │第二層: 54.19 │ │ │ │ │ │ │--------------│ │第三層:104.11 │ │ │ │ │ │ │高雄市岡山區平│ │第四層:104.11 │ │ │ │ │ │ │和路59號之未辦│ │合 計:314.58 │ │ │ │ │ │ │保存登記建物 │ │ │ │ │ │ │ ├──┼───────┴───┴───────────┴─────┴────┴─────────┤ │ │備考│ │ ├─┼──┼───────┬───┬───────────┬─────┬────┬─────────┤ │4│6723│高雄市岡山區岡│4層樓 │第一層: 10.93 │雨遮21.12 │ 全部 │840,000元 │ │ │ │山段386-62,38│房 │第二層: 13.46 │ │ │ │ │ │ │7-16地號 │ │第三層: 13.46 │ │ │ │ │ │ │--------------│ │第四層: 93.86 │ │ │ │ │ │ │高雄市岡山區平│ │合 計:131.71 │ │ │ │ │ │ │和路61號之未辦│ │ │ │ │ │ │ │ │保存登記建物 │ │ │ │ │ │ │ ├──┼───────┴───┴───────────┴─────┴────┴─────────┤ │ │備考│ │ ├─┼──┼───────┬───┬───────────┬─────┬────┬─────────┤ │5│148 │高雄市阿蓮區南│鋼筋混│第二層: 83.56 │ │ 全部 │320,000元 │ │ │ │蓮段855地號 │凝土造│第三層: 64.10 │ │ │ │ │ │ │--------------│3層樓 │騎樓 : 5.74 │ │ │ │ │ │ │高雄市阿蓮區中│房 │第一層: 76.59 │ │ │ │ │ │ │正路525號 │ │合 計:229.99 │ │ │ │ │ ├──┼───────┴───┴───────────┴─────┴────┴─────────┤ │ │備考│ │ ├─┼──┼───────┬───┬───────────┬─────┬────┬─────────┤ │6│731 │高雄市阿蓮區南│3層樓 │第三層 :19.74 │ │ 全部 │80,000元 │ │ │ │蓮段855,853地│房 │突出物一層: 6.43 │ │ │ │ │ │ │號 │ │第一層 :35.25 │ │ │ │ │ │ │--------------│ │合 計:61.42 │ │ │ │ │ │ │高雄市阿蓮區中│ │ │ │ │ │ │ │ │正路525號 │ │ │ │ │ │ │ ├──┼───────┴───┴───────────┴─────┴────┴─────────┤ │ │備考│未保存登記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岡山區段房地於民國106年2月17日查封時,標的現場為「金盛山珠寶銀樓」(門牌為 │ │ │59至61號),另經地政人員稱標的內部相通,有增建,原本59號僅2樓,61號僅3樓,後均 │ │ │增建至4樓。又於民國106年3月30日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現場1樓由其經營銀樓(金盛山珠 │ │ │寶銀樓),2樓為1間和室、1客廳、1廚房、1餐廳、1衛浴:3樓為3房2衛;4樓為1客廳、 │ │ │1和室、1衛、1佛堂。而債務人稱標的由其居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目前銀樓已無營業,另│ │ │標的並無非自然死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 │。拍定後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二、本件岡山區岡山段6722、6723建號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 │ │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又該建物部分使用同段387─2、388─18地號土地( │ │ │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之內。 │ │ │三、本件路竹區新園段土地於民國106年5月2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新園段3403地號土│ │ │地上現有鐵皮柵架工寮一間,其餘為空地;新園段3404地號土地上現種植芭樂、芒果、香蕉等樹│ │ │;新園段3405地號土地上現有鐵皮屋一棟,其餘種植芭樂樹。又第三人戴舜川具狀表示,伊向債│ │ │務人承租新園段3403、3404、3405地號土地共三筆含鐵皮屋一棟,租期自民國104年│ │ │10月1日起至109年9月30日止,租金每年一萬元,並支付五萬元作為押租保證金。法院復於│ │ │民國107年2月14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稱標的為相連土地,現場有鐵皮屋、果樹(香蕉、芒果 │ │ │、芭樂)及稻田、另戴舜川稱民國104年10月1日起即向債務人承租標的,作物(稻田、芭樂、芒│ │ │果、檸檬)均由伊種植,而新園段3405地號土地上之鐵皮屋係債務人搭建,新園段3403地號 │ │ │土地上之工寮則由伊整修,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四、本件路竹區新園段僅拍賣土地,土地上之建物、作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注意。又本件│ │ │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及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購買權。 │ │ │五、本件路竹區新園段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 │ │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 │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 │ │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 │ │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 │ │六、本件路竹區新園段土地均屬農地重劃條例所指之重劃區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出售│ │ │時優先購買權之次序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 │ │人,請投標人注意;毗連耕地同段3402地號所有權人李順富及同段3406地號所有權人林文己│ │ │如為現耕所有權人,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第3項規定,有優先購買權。 │ │ │七、本件阿蓮區段房地於民國106年6月28日查封時,據債務人稱標的原係由伊開店使用,現已│ │ │無營業,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現場1樓為店面(現無營業),後方為廚房,廚房後有一鐵皮褡建之增│ │ │建空間;2樓為2房1廳1衛;3樓前方為神明廳,另為2房1衛 (有增建);頂樓為一屋凸及水塔 │ │ │。另經執行人員檢視現場,除1樓後方增建部分之牆壁有壁癌外,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 │ │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築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另南蓮段855地號│ │ │土地上有門牌高雄市阿蓮區中正路525號,至南蓮段853地號土地上有中正路525號增建部分│ │ │及後方空地(地上均為雜草)。拍定後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八、本件阿蓮區南蓮段731建號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 │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 │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繳清事宜。 │ │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陸仟捌佰壹拾貳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仟參佰陸拾參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二次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