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106板金職一字第106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板金職一字第106號(法院
      案號:105年司執實字第91983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
      件,債務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不動產有關事
      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詳附表。
      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
      、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
      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公司服
      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
      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
      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4月3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4月3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並應提出委任狀。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
      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如有工程受益費,由拍定金扣繳尚有不足,由買受
            人負擔。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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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板金職字第106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91983號 財產所有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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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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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北市│三重區  │富貴  │      │209         │空│1892.76   │10000分之385│33,28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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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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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14│新北市三重區富│鋼筋混│十三樓層:132.32      │陽台12.34 │  全部  │4,610,000元       │
│  │    │貴段209地號   │凝土造│合    計:132.32      │、雨遮9.78│        │                  │
│  │    │--------------│14層樓│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集│      │                      │          │        │                  │
│  │    │賢路10號十三樓│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6230、6231(含停車位編號40)建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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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27│新北市三重區富│鋼筋混│十三樓層:116.97      │陽台10.44 │  全部  │3,840,000元       │
│  │    │貴段209地號   │凝土造│合    計:116.97      │、雨遮7.56│        │                  │
│  │    │--------------│14層樓│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集│      │                      │          │        │                  │
│  │    │賢路12號十三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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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6230、6231(含停車位編號41)建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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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29│新北市三重區富│鋼筋混│地下一層:253.61      │          │ 17分之2│1,800,000元       │
│  │    │貴段209地號   │凝土造│合    計:253.61      │          │        │                  │
│  │    │--------------│14層樓│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集│      │                      │          │        │                  │
│  │    │賢路6、8、10、│      │                      │          │        │                  │
│  │    │12號(各二至十 │      │                      │          │        │                  │
│  │    │四樓)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6231建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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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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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一、本件建物105年9月21日現場查封時,(電子查封係於105年8月18日)大門深鎖,無│
│        │人應門,經法院105年10月26日現場履勘時,第三人邱○○之妻葉○○在場稱編號1及編號2│
│        │之建物係打通,目前由其自住使用等情。另據第三人邱○○於106年3月1日具狀表示:自99年│
│        │6月起向鶴馨投資有限公司(即本件不動產之原所有權人,於105年4月21日將不動產所有權以│
│        │信託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予本件執行債務人)承租本件不動產至今,未定期限,雙方議由邱○○及│
│        │葉○○於98年11月11日借款予鶴馨投資有限公司之487萬元(各460萬元及27萬元)中│
│        │,按月扣還1萬及代繳管理費、水電費、瓦斯費作為租金等語,惟前開租賃契約業經鶴馨投資有限公│
│        │司與第三人邱○○、葉○○于106年8月14日合意終止,此有終止房屋租賃約定書正本乙份在卷│
│        │可稽,是第三人邱○○、葉○○於查封後,已無合法占有拍賣標的物之法律上依據,本件拍定後點交│
│        │。又打通使用部分法院不負回復原狀之責,請應買人查明注意。                                │
│        │二、至本件拍賣編號3及共同使用部分之建物,是否有停車位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縱有該附屬之│
│        │停車位,惟因係拍賣上開物之應有部分,其使用依法依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此部分拍定後仍不點交│
│        │。                                                                                      │
│        │三、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
│        │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
│        │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予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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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仟參佰伍拾參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捌佰柒拾壹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全部塗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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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64X4L25;
函稿代碼:3-26
組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