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106板金職一字第106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板金職一字第106號(法院 案號:105年司執實字第91983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 件,債務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不動產有關事 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詳附表。 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 、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 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公司服 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標無效。 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 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4月3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4月3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並應提出委任狀。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 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如有工程受益費,由拍定金扣繳尚有不足,由買受 人負擔。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板金職字第106號 法院案號:105年度司執字第91983號 財產所有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三重區 │富貴 │ │209 │空│1892.76 │10000分之385│33,28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6214│新北市三重區富│鋼筋混│十三樓層:132.32 │陽台12.34 │ 全部 │4,610,000元 │ │ │ │貴段209地號 │凝土造│合 計:132.32 │、雨遮9.78│ │ │ │ │ │--------------│14層樓│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集│ │ │ │ │ │ │ │ │賢路10號十三樓│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6230、6231(含停車位編號40)建號 │ ├─┼──┼───────┬───┬───────────┬─────┬────┬─────────┤ │2│6227│新北市三重區富│鋼筋混│十三樓層:116.97 │陽台10.44 │ 全部 │3,840,000元 │ │ │ │貴段209地號 │凝土造│合 計:116.97 │、雨遮7.56│ │ │ │ │ │--------------│14層樓│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集│ │ │ │ │ │ │ │ │賢路12號十三樓│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6230、6231(含停車位編號41)建號 │ ├─┼──┼───────┬───┬───────────┬─────┬────┬─────────┤ │3│6229│新北市三重區富│鋼筋混│地下一層:253.61 │ │ 17分之2│1,800,000元 │ │ │ │貴段209地號 │凝土造│合 計:253.61 │ │ │ │ │ │ │--------------│14層樓│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集│ │ │ │ │ │ │ │ │賢路6、8、10、│ │ │ │ │ │ │ │ │12號(各二至十 │ │ │ │ │ │ │ │ │四樓)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6231建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建物105年9月21日現場查封時,(電子查封係於105年8月18日)大門深鎖,無│ │ │人應門,經法院105年10月26日現場履勘時,第三人邱○○之妻葉○○在場稱編號1及編號2│ │ │之建物係打通,目前由其自住使用等情。另據第三人邱○○於106年3月1日具狀表示:自99年│ │ │6月起向鶴馨投資有限公司(即本件不動產之原所有權人,於105年4月21日將不動產所有權以│ │ │信託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予本件執行債務人)承租本件不動產至今,未定期限,雙方議由邱○○及│ │ │葉○○於98年11月11日借款予鶴馨投資有限公司之487萬元(各460萬元及27萬元)中│ │ │,按月扣還1萬及代繳管理費、水電費、瓦斯費作為租金等語,惟前開租賃契約業經鶴馨投資有限公│ │ │司與第三人邱○○、葉○○于106年8月14日合意終止,此有終止房屋租賃約定書正本乙份在卷│ │ │可稽,是第三人邱○○、葉○○於查封後,已無合法占有拍賣標的物之法律上依據,本件拍定後點交│ │ │。又打通使用部分法院不負回復原狀之責,請應買人查明注意。 │ │ │二、至本件拍賣編號3及共同使用部分之建物,是否有停車位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縱有該附屬之│ │ │停車位,惟因係拍賣上開物之應有部分,其使用依法依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此部分拍定後仍不點交│ │ │。 │ │ │三、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 │ │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 │ │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予說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仟參佰伍拾參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捌佰柒拾壹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全部塗銷。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6 組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