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公告
(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107屏金職辰字第111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屏金職辰字第111號(屏東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宇字第25823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曾文治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4月12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 (高雄市前鎮區
      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4月12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之
            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依前項規定,
            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於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後再移轉時,應以其前次權利變更之日當期之公告
            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
            值稅。依前述免徵土地增值稅取得之農業用地,取
            得者於完成移轉登記後,有左列不繼續耕作情形之
            一者,處以原免徵土地增值稅額2倍之罰鍰,其金
            額不得少於取得時申報移轉現值百分之2:
            1、再移轉與非自行耕作農民。
            2、非依法定原因,閒置不用者。
            3、非依法令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
                前項應處罰鍰之土地,不繼續耕作面積未達每
                宗土地原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面積之5分之1,
                其罰鍰得按實際不繼續耕作面積比率計算,但
                以1次為限。(農地專用)。
      (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人特別注意。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07年度屏金職字第111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25823號 財產所有人:曾文治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屏東縣│竹田鄉  │新勢  │      │663         │空│1504      │90分之1     │8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2│屏東縣│竹田鄉  │新勢  │      │662         │空│6768      │90分之1     │34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暫64│屏東縣竹田鄉新│2層樓 │1樓層: 96.3          │          │100000分│240,000元         │
│  │2   │勢段662地號   │      │2樓層: 96.3          │          │ 之33333│                  │
│  │    │--------------│      │合 計:192.6          │          │        │                  │
│  │    │屏東縣竹田鄉龍│      │                      │          │        │                  │
│  │    │門路220巷18之2│      │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含一層屋前鐵架皮雨遮、頂層鐵架皮雨遮。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之土地與建物均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662、663地號土地相連,其上除有本次│
│        │合併拍賣之暫642建號建物,該建物由其他共有人居住使用外,尚有數棟第三人所有之建物坐落其│
│        │上,上開第三人所有之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拍定後皆不點交。                              │
│        │二、本件拍賣之暫642建號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
│        │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
│        │三、本件土地、建物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
│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須就得優先承買之標的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
│        │,不得僅就部分拍賣標的行使之,而就剩餘之標的,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                    │
│        │四、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皆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
│        │五、本件若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執│
│        │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
│        │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
│        │六、本件依據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662地號土地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興建│
│        │農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91年。                                                        │
│        │七、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繳清事宜。  │
│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陸拾陸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肆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一次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標別:2
┌─────────────────────────────────────────────────┐
│107年度屏金職字第111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25823號 財產所有人:曾文治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屏東縣│竹田鄉  │西勢  │      │184-1       │空│155       │12分之1     │30,0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之184─1地號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該筆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土地現作為道路使│
│        │用,拍定後不點交。                                                                      │
│        │二、本件土地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
│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
│        │三、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        │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之私法人,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
│        │四、本件若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執│
│        │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
│        │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
│        │五、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繳清事宜。  │
│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陸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一次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