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106桃金職四字第417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桃金職四字第417號(桃園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三字第54328號)拍賣抵押物 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張如君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4月18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4月18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 開標室(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桃金職字第417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54328號 財產所有人:張如君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楊梅區 │幼獅 │ │1222 │ │997.03 │10000分之40 │15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高山頂段768-56地號 │ ├─┼───┼────┬───┬───┬──────┬─┬─────┬──────┬────────┤ │2│桃園市│楊梅區 │草湳坡│草湳坡│55-17 │ │7329 │10000分之40 │1,08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5818│桃園市楊梅區草│9層樓 │一層:61.44 │平台7.34、│ 全部 │2,530,000元 │ │ │ │湳坡段草湳坡小│房鋼筋│合計:61.44 │花台0.8 │ │ │ │ │ │段55-17地號 │混凝土│ │ │ │ │ │ │ │--------------│造、住│ │ │ │ │ │ │ │桃園市楊梅區青│家用 │ │ │ │ │ │ │ │山六街43號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669、670建號及增建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 ├─┼──┼───────┬───┬───────────┬─────┬────┬─────────┤ │2│5819│桃園市楊梅區草│9層樓 │二層:61.44 │陽台7.34、│ 全部 │2,360,000元 │ │ │ │湳坡段草湳坡小│房鋼筋│合計:61.44 │花台0.8 │ │ │ │ │ │段55-17地號 │混凝土│ │ │ │ │ │ │ │--------------│造、住│ │ │ │ │ │ │ │桃園市楊梅區青│家用 │ │ │ │ │ │ │ │山六街43號2樓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669、670建號及增建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本件土地於106年10月3日查封時,據地政事務所人員提出空照圖、地籍圖現場指界陳稱122│ │ │2地號上有空地、社區公設及建物青山六街37、35、33、31、29巷2號、4號1至9層房│ │ │屋;5818、5819建號未有人居住,屋內為空屋,未有增建,未有水電,信箱內有未領取之信│ │ │件,收件人為李愛玉;二樓有部分雜物、部分壁癌,未有水電。惟實際使用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至現│ │ │場查明,拍定後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陸佰壹拾貳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貳拾參萬元。 │ │ │四、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 │ │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 │五、因法院欠缺完整資料,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 │災受損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之特殊情事。應買人應於投標前自行向│ │ │鄰里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查詢本件標的有無 前開情事,並審慎評估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請應買 │ │ │人注意。 │ │ │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七、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 │ │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 │ │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 │ │八、刊登於新聞紙之拍賣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之拍賣公告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所公告之拍│ │ │賣公告內容為準。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