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107板金職一字第44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板金職一字第44號(新北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順字第10634號)清償票款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普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不動產有 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4月18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4月18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07年度板金職字第44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10634號 財產所有人:普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土城區 │瑞興 │ │400 │建│79.26 │5分之1 │8,54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163│新北市土城區瑞│鋼筋混│5層 :67.45 │ │ 全部 │570,000元 │ │ │ │興段400地號 │凝土造│陽台: 5.4 │ │ │ │ │ │ │--------------│5層樓 │合計:72.85 │ │ │ │ │ │ │新北市土城區廣│ │ │ │ │ │ │ │ │明街55號5樓 │ │ │ │ │ │ │ ├──┼───────┴───┴───────────┴─────┴────┴─────────┤ │ │備考│ │ ├─┼──┼───────┬───┬───────────┬─────┬────┬─────────┤ │2│3106│新北市土城區瑞│ │第五層頂層:51.63 │ │ 全部 │140,000元 │ │ │ │興段400地號 │ │合 計:51.63 │ │ │ │ │ │ │--------------│ │ │ │ │ │ │ │ │新北市土城區廣│ │ │ │ │ │ │ │ │明街55號5樓( │ │ │ │ │ │ │ │ │未登記部分)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1163、3106建號拍定後點交 (106年4月10日勘測時發現係無人居住使用。1163建│ │ │號建物內隔成5間房間,而3106建號建物內則隔成3間房間,其中1間疑似設置行動電話基地台│ │ │),經法院函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後回覆:「旨揭地址並無電信業者申請架設行動電話業務、第三 │ │ │代行動通信業務、無線寬頻接取業務及行動寬頻業務基地台等相關紀錄。另查貴院函詢前,本會亦無│ │ │受理案關設置基地台人民陳情案件之紀錄;惟本會06年5月4日派員至現場查測,並無測得基地台│ │ │發射電波訊號」。惟現在實際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玖佰貳拾伍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捌拾伍萬元。 │ │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順序時,則各標順序依序開標,依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依│ │ │法優先扣繳之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 │ │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六、3106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與主建物11│ │ │63建號內部不相通,且有獨立出入口。且係屬違建,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定在案,│ │ │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06年5月16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063159231號函在卷│ │ │可稽,拍定人應自負拆除義務或被主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 │ │ │七、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用問│ │ │題。 │ └────┴────────────────────────────────────────────┘ 標別:2 ┌─────────────────────────────────────────────────┐ │107年度板金職字第44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10634號 財產所有人:普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新北市│土城區 │樂利 │ │913 │建│34.22 │100000分之89│380,000元 │ │ │ │ │ │ │ │ │ │4 │ │ │ ├───┼────┴───┴───┴──────┴─┴─────┴──────┴────────┤ │ │備考 │ │ ├─┼───┼────┬───┬───┬──────┬─┬─────┬──────┬────────┤ │2│新北市│土城區 │樂利 │ │915 │建│1887.75 │100000分之89│16,400,000元 │ │ │ │ │ │ │ │ │ │4 │ │ │ ├───┼────┴───┴───┴──────┴─┴─────┴──────┴────────┤ │ │備考 │ │ ├─┼───┼────┬───┬───┬──────┬─┬─────┬──────┬────────┤ │3│新北市│土城區 │樂利 │ │918 │建│3586.82 │100000分之89│31,080,000元 │ │ │ │ │ │ │ │ │ │4 │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3252│新北市土城區樂│鋼骨造│6層 :139.09 │陽台25.8 │ 全部 │19,860,000元 │ │ │ │利段915、918地│10層 │合計:139.09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新北市土城區明│ │ │ │ │ │ │ │ │德路2段62號6樓│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3108、3110、3115建號 │ ├─┼──┼───────┬───┬───────────┬─────┬────┬─────────┤ │2│3253│新北市土城區樂│鋼骨造│6層 :139.09 │陽台25.8 │ 全部 │19,860,000元 │ │ │ │利段915、918地│10層 │合計:139.09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新北市土城區明│ │ │ │ │ │ │ │ │德路2段62號6樓│ │ │ │ │ │ │ │ │之1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3108、3110、3115建號 │ ├─┼──┼───────┬───┬───────────┬─────┬────┬─────────┤ │3│6080│新北市土城區樂│ │第六層夾層:113.14 │ │ 全部 │3,080,000元 │ │ │ │利段913、915地│ │合 計:113.14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新北市土城市明│ │ │ │ │ │ │ │ │德路二段62號六│ │ │ │ │ │ │ │ │樓、六樓之一(│ │ │ │ │ │ │ │ │未登記部分)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3252、3253、6080建號拍定後不點交 (第三人陳信菖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中,租期自10│ │ │5年11月15日起,迄107年12月15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7000元,3252、325│ │ │3、6080建號建物現為謙正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中,3252及3253建號建物內有大辦公│ │ │室1間、小辦公室7間,而6080建號建物則為夾層增建。惟現在實際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 │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玖仟零陸拾陸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仟捌佰壹拾肆萬元。 │ │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順序時,則各標順序依序開標,依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依│ │ │法優先扣繳之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 │ │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六、6080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與主建物32│ │ │52、3523建號內部相通,且有獨立出入口。且係屬違建,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 │ │定在案,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06年5月25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06316036號│ │ │函在卷可稽,拍定人應自負拆除義務或被主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 │ │ │七、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用問│ │ │題。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