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公告(第
          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107彰金職正字第7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彰金職正字第7號(彰化地
      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己字第31366號)清償債務強制
      執行事件,債務人黃鴻明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4月10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中部分公司投開標室(台
      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4月10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中部
      分公司投開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四)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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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彰金職字第7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31366號 財產所有人:黃鴻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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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彰化縣│芳苑鄉  │王功  │      │36-7        │廢│2428      │764分之25   │260,000元       │
│  │      │        │      │      │            │除│          │            │                │
│  ├───┼────┴───┴───┴──────┴─┴─────┴──────┴────────┤
│  │備考  │假扣押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1052│彰化縣芳苑鄉王│      │三樓層:  7.80        │陽台:5.88│  全部  │320,000元         │
│  │    │功段36-7、67-9│      │二樓層: 65.40        │平方公尺、│        │                  │
│  │    │2地號         │      │地面層: 71.28        │雨遮:12.0│        │                  │
│  │    │--------------│      │合  計:144.48        │平方公尺  │        │                  │
│  │    │彰化縣芳苑鄉新│      │                      │          │        │                  │
│  │    │寶村芳漢路新寶│      │                      │          │        │                  │
│  │    │段臨47號      │      │                      │          │        │                  │
│  ├──┼───────┴───┴───────────┴─────┴────┴─────────┤
│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建物部分占用鄰地67-92地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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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一、查封之36─7地號土地上之1052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占有使用中,經債務人表示無輻射、│
│        │海砂、地震受創但有漏水之情形。                                                          │
│        │二、本件拍賣標的1052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共有基地36─7地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且拍定後不點交,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應就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土地或建物部分為之│
│        │。                                                                                      │
│        │三、本件拍賣標的1052建號建物並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        │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        │。此建物部分占用同段67─92地號土地,其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
│        │四、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使用地類別為乙種建築用地。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拾捌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貳萬元。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