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公告 (第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107屏金職巳字第9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7屏金職巳字第9號(屏東地 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壬字第26679號)清償票款強制 執行事件,債務人周俊明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4月18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 (高雄市前鎮區 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4月18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07年度屏金職字第9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26679號 財產所有人:周俊明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屏東縣│佳冬鄉 │塭仔 │ │583 │ │2081.48 │345600分之42│50,000元 │ │ │ │ │ │ │ │ │ │43 │ │ │ ├───┼────┴───┴───┴──────┴─┴─────┴──────┴────────┤ │ │備考 │法定空地面積839.60平方公尺。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暫29│屏東縣佳冬鄉塭│一層 │一層:113.50 │ │100000分│80,000元 │ │ │1 │仔段583地號 │ │合計:113.5 │ │ 之25000│ │ │ │ │--------------│ │ │ │ │ │ │ │ │屏東縣佳冬鄉燄│ │ │ │ │ │ │ │ │溫村北興路24號│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應有部分,建物現況目前為空屋,坐落土地尚有其他共有人之建物使用,因債務人未實│ │ │際占用上開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 │ │二、使用分區;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 │ │三、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主張優購須土地與建物一同合併承買。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 │ │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 │ │四、編號1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 │。 │ │ │五、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依標別次序開標。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 │ │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 │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參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三次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標別:2 ┌─────────────────────────────────────────────────┐ │107年度屏金職字第9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26679號 財產所有人:周俊明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屏東縣│佳冬鄉 │塭仔 │ │543 │空│388.23 │96分之1 │7,200元 │ │ │ │ │ │ │ │白│ │ │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應有部分,現況為空地,拍定後不點交。 │ │ │二、使用分區;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 │ │三、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 │ │四、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依標別次序開標。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 │ │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 │ │五、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柒仟貳佰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三次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標別:3 ┌─────────────────────────────────────────────────┐ │107年度屏金職字第9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26679號 財產所有人:周俊明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屏東縣│佳冬鄉 │塭仔 │ │572 │ │376.85 │32分之1 │21,000元 │ │ ├───┼────┴───┴───┴──────┴─┴─────┴──────┴────────┤ │ │備考 │部分位於河川區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應有部分,土地上有多棟土地共有人所有建物使用,因債務人未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 │ │交。 │ │ │二、使用分區: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 │ │三、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 │ │四、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依標別次序開標。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 │ │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 │ │五、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萬壹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三次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標別:4 ┌─────────────────────────────────────────────────┐ │107年度屏金職字第9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26679號 財產所有人:周俊明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屏東縣│佳冬鄉 │塭仔 │ │573 │ │285.27 │32分之1 │11,000元 │ │ ├───┼────┴───┴───┴──────┴─┴─────┴──────┴────────┤ │ │備考 │部分位於河川區。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應有部分,現況為道路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 │ │二、使用分區:鄉村區交通用地。 │ │ │三、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依標別次序開標。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 │ │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 │ │四、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五、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萬壹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上午10點30分到11點(第三次拍賣)。 │ │ │六、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七;網址:HTTP://WWW•TFASC │ │ │•COM•TW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