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106桃金職一字第322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桃金職一字第322號(桃園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光字第28627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黃威彬、周徽玲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4月25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4月25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06年度桃金職字第322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28627號 財產所有人:黃威彬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平鎮區  │廣豐  │      │637-1       │建│833.22    │10000分之461│1,49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444 │桃園市平鎮區廣│5層樓 │5樓層:72.49          │陽台4.71  │  全部  │960,000元         │
│  │    │豐段637-1地號 │房鋼筋│合 計:72.49          │          │        │                  │
│  │    │--------------│混凝土│                      │          │        │                  │
│  │    │桃園縣平鎮市延│造、住│                      │          │        │                  │
│  │    │平路三段104巷1│家用  │                      │          │        │                  │
│  │    │00號5樓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460建號部份之持分                                                         │
├─┴──┼────────────────────────────────────────────┤
│點交情形│點交否:詳如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1‧本件法院於106年7月1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會同警察鎖匠啟門入內察看,空屋│
│        │,無人居住,壁癌嚴重,房門破損,燈具掉落,為公寓式集合住宅。如查報屬實,即符合強制執行法│
│        │第99條第1項之規定,拍定後點交;惟如查報不實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之情形,則拍定後不│
│        │點交,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2‧法院業就已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建物內有無│
│        │非自然因素死亡等,函請不動產估價師及轄區警局人員詢問,惟因查證確有困難,當事人宜自行詳盡│
│        │調查或委託專業單位評估。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
│        │人注意。                                                                                │
│        │3‧依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座談會民執類第20號提案決議之見解:依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
│        │之規定:「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負│
│        │清償責任」。是本件不動產若有積欠管理費或其他類似費用者,拍定人取得所有權後,應債務人連帶│
│        │負擔,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明。                                                            │
│        │4‧本件分甲及乙標依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
│        │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開標之│
│        │順序,如未到場或雖到場但未指定順序,即由本公司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肆拾伍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拾玖萬元。                                                          │
│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標別:乙
┌─────────────────────────────────────────────────┐
│106年度桃金職字第322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28627號 財產所有人:周徽玲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中壢區  │石頭  │      │503         │建│897.00    │10000分之221│1,250,000元     │
│  ├───┼────┴───┴───┴──────┴─┴─────┴──────┴────────┤
│  │備考  │                                                                                      │
├─┼───┼────┬───┬───┬──────┬─┬─────┬──────┬────────┤
│2│桃園市│中壢區  │石頭  │      │504         │建│381.00    │10000分之221│54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3370│桃園市中壢區石│4層樓 │4樓層:83.05          │          │  全部  │780,000元         │
│  │    │頭段504地號   │房鋼筋│合 計:83.05          │          │        │                  │
│  │    │--------------│混凝土│                      │          │        │                  │
│  │    │桃園縣中壢市吳│造、住│                      │          │        │                  │
│  │    │鳳一街35號4樓 │家用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詳如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1‧本件法院於106年7月20日現場查封時記載,為公寓式集合式住宅,債務人不在場,拍賣標│
│        │的3370建號因屋內天花板整個掉落,鋼筋裸露,致無法入內察看。據債權人陳報現為空屋,現無│
│        │人居住,如查報屬實,即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之規定,拍定後點交;惟如查報不實有第三│
│        │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之情形,則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另,依執行筆錄│
│        │記載,503地號土地上有數棟建物,種植蔬菜,占有權源不明,於前案 (104年司執光字第69│
│        │457號)拍賣公告記載,於前前案履勘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稱,係為相鄰空地上之社區基地,該地 │
│        │號土地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並注意。                                            │
│        │2‧法院業就已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建物內有無│
│        │非自然因素死亡等,請不動產估價師及轄區警局人員詢問,惟因查證確有困難,當事人宜自行詳盡調│
│        │查或委託專業單位評估。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
│        │注意。                                                                                  │
│        │3‧依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座談會民執類第20號提案決議之見解:依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
│        │之規定:「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負│
│        │清償責任」。是本件不動產若有積欠管理費或其他類似費用者,拍定人取得所有權後,應與債務人連│
│        │帶負擔,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明。                                                          │
│        │4‧本件分甲及乙標依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
│        │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開標之│
│        │順序,如未到場或雖到場但未指定順序,即由本公司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伍拾柒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拾貳萬元。                                                          │
│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