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106桃金職一字第322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公司106桃金職一字第322號(桃園 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光字第28627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黃威彬、周徽玲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 額: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 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 口密封,不必向本公司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公司服務台購買)。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者,其投 標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 標人當場領回。 三、投標日時及場所:107年4月25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公司投開標室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300號10樓標櫃內。 四、開標日時及場所:107年4月25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開 標室 (同上)當眾開標。 五、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 應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內。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 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 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 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 期日前1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公司公告欄( 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公司公告欄)。 (四)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 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件。 (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權人優先承購時, 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備註:請注意一般公告事項及本公司不動產投標須知。 附表: ~T40X0L2 標別:甲 ┌─────────────────────────────────────────────────┐ │106年度桃金職字第322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28627號 財產所有人:黃威彬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平鎮區 │廣豐 │ │637-1 │建│833.22 │10000分之461│1,49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444 │桃園市平鎮區廣│5層樓 │5樓層:72.49 │陽台4.71 │ 全部 │960,000元 │ │ │ │豐段637-1地號 │房鋼筋│合 計:72.49 │ │ │ │ │ │ │--------------│混凝土│ │ │ │ │ │ │ │桃園縣平鎮市延│造、住│ │ │ │ │ │ │ │平路三段104巷1│家用 │ │ │ │ │ │ │ │00號5樓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460建號部份之持分 │ ├─┴──┼────────────────────────────────────────────┤ │點交情形│點交否:詳如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1‧本件法院於106年7月1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會同警察鎖匠啟門入內察看,空屋│ │ │,無人居住,壁癌嚴重,房門破損,燈具掉落,為公寓式集合住宅。如查報屬實,即符合強制執行法│ │ │第99條第1項之規定,拍定後點交;惟如查報不實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之情形,則拍定後不│ │ │點交,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2‧法院業就已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建物內有無│ │ │非自然因素死亡等,函請不動產估價師及轄區警局人員詢問,惟因查證確有困難,當事人宜自行詳盡│ │ │調查或委託專業單位評估。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 │ │人注意。 │ │ │3‧依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座談會民執類第20號提案決議之見解:依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 │ │之規定:「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負│ │ │清償責任」。是本件不動產若有積欠管理費或其他類似費用者,拍定人取得所有權後,應債務人連帶│ │ │負擔,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明。 │ │ │4‧本件分甲及乙標依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 │ │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開標之│ │ │順序,如未到場或雖到場但未指定順序,即由本公司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肆拾伍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拾玖萬元。 │ │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標別:乙 ┌─────────────────────────────────────────────────┐ │106年度桃金職字第322號 法院案號:106年度司執字第28627號 財產所有人:周徽玲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桃園市│中壢區 │石頭 │ │503 │建│897.00 │10000分之221│1,250,000元 │ │ ├───┼────┴───┴───┴──────┴─┴─────┴──────┴────────┤ │ │備考 │ │ ├─┼───┼────┬───┬───┬──────┬─┬─────┬──────┬────────┤ │2│桃園市│中壢區 │石頭 │ │504 │建│381.00 │10000分之221│54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3370│桃園市中壢區石│4層樓 │4樓層:83.05 │ │ 全部 │780,000元 │ │ │ │頭段504地號 │房鋼筋│合 計:83.05 │ │ │ │ │ │ │--------------│混凝土│ │ │ │ │ │ │ │桃園縣中壢市吳│造、住│ │ │ │ │ │ │ │鳳一街35號4樓 │家用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詳如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1‧本件法院於106年7月20日現場查封時記載,為公寓式集合式住宅,債務人不在場,拍賣標│ │ │的3370建號因屋內天花板整個掉落,鋼筋裸露,致無法入內察看。據債權人陳報現為空屋,現無│ │ │人居住,如查報屬實,即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之規定,拍定後點交;惟如查報不實有第三│ │ │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之情形,則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另,依執行筆錄│ │ │記載,503地號土地上有數棟建物,種植蔬菜,占有權源不明,於前案 (104年司執光字第69│ │ │457號)拍賣公告記載,於前前案履勘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稱,係為相鄰空地上之社區基地,該地 │ │ │號土地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並注意。 │ │ │2‧法院業就已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建物內有無│ │ │非自然因素死亡等,請不動產估價師及轄區警局人員詢問,惟因查證確有困難,當事人宜自行詳盡調│ │ │查或委託專業單位評估。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 │ │注意。 │ │ │3‧依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座談會民執類第20號提案決議之見解:依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 │ │之規定:「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負│ │ │清償責任」。是本件不動產若有積欠管理費或其他類似費用者,拍定人取得所有權後,應與債務人連│ │ │帶負擔,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明。 │ │ │4‧本件分甲及乙標依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 │ │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開標之│ │ │順序,如未到場或雖到場但未指定順序,即由本公司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佰伍拾柒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拾貳萬元。 │ │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 └────┴────────────────────────────────────────────┘ ~T64X4L25; 函稿代碼:3-24 組別:一